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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农职务犯罪直接危害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剖析犯罪原因,研究遏制和预防对策,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 新农村建设 犯罪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98-01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丰县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河道疏浚、农路改造、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工作推进甚为迅速。但与此同时,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在新农村建设领域滋生、蔓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以来,丰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件20人,其中2005年3件、2006年4件,2007年5件,2008年4件、2009年4件。2009年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2.8%。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基层特点。20名犯罪嫌疑人中,乡镇站所负责人7人、乡镇党委副书记2人,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1人,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科长4人,村支书4人,现金会计2人。
2.贿赂犯罪情节比较严重。16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12件,占75%,5万元以上大案14件,占88%,其中5万元以上至10万元8件,占50%;10万元至50万元6件,占43%。如开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业主承接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及支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他人贿赂达20万余元。不少受贿者还以“借”或者“赞助费”名义明目张胆地公开索要钱财。如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利用分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职务便利,在为他人获取赔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给予照顾及在承接工程、催要欠款、办理手续等中提供帮助,多次以“赞助费”、“管理费”等名义索贿,共索要、收受他人贿赂15万余元。
3.职务犯罪领域相对集中。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0件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理的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质量监督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开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业主承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个项目区的机耕桥、路涵、泵房工程及在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解决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1万余元。
4.犯罪后果影响十分恶劣。涉农职务犯罪往往侵犯农民切身利益,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我院查办的国营大沙河农场副书记贪污贿赂的案件,他们的受贿行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受害群众达260余人,引起农场职工多次上访。因此,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促使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和谐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必须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利益驱动成为主要诱因。权钱交易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动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心理失衡,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利用机会进行权钱交易。“给钱”者用钱买权,以小利换取大利;“收钱”者用权“买”钱,以牺牲公家的大利换取个人的小利。正象我院查处的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所言“只要动脑筋,遍地是黄金”。
2.竞争失范加剧违规交易。一些商家、工程承建者漠视公平竞争原则,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是必须运用的“潜规则”。农资产品营销人员、工程承揽人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回扣”、“手续费”、“红包”等现象成为心照不宣的公开秘密。在金钱面前,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贿的恶习。
3.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基层站所是市级部门延伸到乡镇的分支机构,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乡镇的“双重管理”。对这些基层站所人员的人事及财权的条块管理存在着职责不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对站所往往局限于面上的业务指导,乡镇则认为站所人员由主管部门领导,不便多插手。从而形成上面管不到、下面管不了,系统内监督和地方监督脱节的“空档”,且乡镇站所人员偏少、人力不足,往往由握有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实权的站所长一人做主,导致他们投机钻营,为工程的权钱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三、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强化有效监督机制,构筑管理制度防线。乡镇站所负责人、农村基层干部是直接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窗口,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规范基层站所的行政行为,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根据职责,结合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保证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同时,要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主管部门和乡镇加强沟通配合,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合理配置人员,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被滥用。对权力相对集中易滋生犯罪的岗位,其相关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标准要公开,增强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加大对要害环节、部位和人员的监督力度。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铲除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2.强化法制教育培训,构筑思想道德防线。通过集中培训、个别谈话、警示教育、典型引路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教育他们学法、守法;把好金钱关、权力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拒腐蚀,永不沾,消除违法犯罪的主观动因,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合格的管理者、领导者。
3.强化打击犯罪力度,构筑法律威慑防线。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农村金融改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以反腐败的力度和效果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确保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逐步完善预防涉农犯罪机制,结合查办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预防,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依法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 新农村建设 犯罪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98-01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丰县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河道疏浚、农路改造、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工作推进甚为迅速。但与此同时,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在新农村建设领域滋生、蔓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以来,丰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件20人,其中2005年3件、2006年4件,2007年5件,2008年4件、2009年4件。2009年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2.8%。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基层特点。20名犯罪嫌疑人中,乡镇站所负责人7人、乡镇党委副书记2人,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1人,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科长4人,村支书4人,现金会计2人。
2.贿赂犯罪情节比较严重。16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12件,占75%,5万元以上大案14件,占88%,其中5万元以上至10万元8件,占50%;10万元至50万元6件,占43%。如开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业主承接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及支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他人贿赂达20万余元。不少受贿者还以“借”或者“赞助费”名义明目张胆地公开索要钱财。如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利用分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职务便利,在为他人获取赔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给予照顾及在承接工程、催要欠款、办理手续等中提供帮助,多次以“赞助费”、“管理费”等名义索贿,共索要、收受他人贿赂15万余元。
3.职务犯罪领域相对集中。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0件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理的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质量监督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开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业主承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个项目区的机耕桥、路涵、泵房工程及在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解决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1万余元。
4.犯罪后果影响十分恶劣。涉农职务犯罪往往侵犯农民切身利益,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我院查办的国营大沙河农场副书记贪污贿赂的案件,他们的受贿行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受害群众达260余人,引起农场职工多次上访。因此,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促使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和谐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必须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利益驱动成为主要诱因。权钱交易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动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心理失衡,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利用机会进行权钱交易。“给钱”者用钱买权,以小利换取大利;“收钱”者用权“买”钱,以牺牲公家的大利换取个人的小利。正象我院查处的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所言“只要动脑筋,遍地是黄金”。
2.竞争失范加剧违规交易。一些商家、工程承建者漠视公平竞争原则,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是必须运用的“潜规则”。农资产品营销人员、工程承揽人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回扣”、“手续费”、“红包”等现象成为心照不宣的公开秘密。在金钱面前,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贿的恶习。
3.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基层站所是市级部门延伸到乡镇的分支机构,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乡镇的“双重管理”。对这些基层站所人员的人事及财权的条块管理存在着职责不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对站所往往局限于面上的业务指导,乡镇则认为站所人员由主管部门领导,不便多插手。从而形成上面管不到、下面管不了,系统内监督和地方监督脱节的“空档”,且乡镇站所人员偏少、人力不足,往往由握有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实权的站所长一人做主,导致他们投机钻营,为工程的权钱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三、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强化有效监督机制,构筑管理制度防线。乡镇站所负责人、农村基层干部是直接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窗口,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规范基层站所的行政行为,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根据职责,结合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保证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同时,要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主管部门和乡镇加强沟通配合,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合理配置人员,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被滥用。对权力相对集中易滋生犯罪的岗位,其相关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标准要公开,增强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加大对要害环节、部位和人员的监督力度。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铲除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2.强化法制教育培训,构筑思想道德防线。通过集中培训、个别谈话、警示教育、典型引路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教育他们学法、守法;把好金钱关、权力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拒腐蚀,永不沾,消除违法犯罪的主观动因,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合格的管理者、领导者。
3.强化打击犯罪力度,构筑法律威慑防线。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农村金融改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以反腐败的力度和效果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确保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逐步完善预防涉农犯罪机制,结合查办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预防,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依法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