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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有所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23-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但是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转方式中“其他方式”界定不明
法律条文中对“其他方式”包括什么不甚明确,它到底是何种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创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从任何其他规定中看到相关说明,物权法沿袭了这种提法,没有一个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指引,有人或许认为这是基于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流转方式的不确定性而作的概括性表述,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而认为该法律兜底条款要具有灵活性。但事实上该条款对现有的流转方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二)流转方式中“转让”条件过于严格
法律规定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这同“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是自相矛盾的。同时即使规定了“经发包方同意”这一条款,但法律并没有对“同意”的条件加以界定,即发包方同意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法律上不明确。
(三)流转方式中“抵押”的限制不合理
从立法上看对抵押的流转方式仅限于“四荒土地”,这严重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点从逻辑上也很难认定其合理性,立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的结果是承包人现实的失去承包土地,而抵押的结果仅是有失去土地的可能,立法上限制抵押而允许转让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就应当允许其抵押。
(四)流转方式中“继承”的条件不统一
我国对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作出了限制使得家庭承包方式和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统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排除了以家庭承包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仅承认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继承承包收益而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
(一)明确界定“其它方式”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试验较为成熟的流转方式,如入股、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的合作经营方式、代耕代种等方式。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者,当事人必须遵守;对法律没有做规定的流转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和原理,不得与法律发生显性或隐性的抵触。
(二)放宽“转让”的限制
笔者认为应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应放宽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其自由进行。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设定许多障碍。取消这种限制既符合农民的意愿,也有利于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取消对“抵押”的限制
现行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过于僵硬,随着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这种僵硬的规定最终应当取消。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同时应该取消对抵押的限制,即对无论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其它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允许抵押。在立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应有所突破,应承认其抵押这种流转方式。
(四)统一“继承”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对继承的规定具有不一致性、不统一性,同时也具有不合理性。从立法意图看,立法者赋予了“四荒”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权更充分的继承权,而对家庭承包情形下的继承规定暧昧,既想照顾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基本政策,又顾念当前人口变动下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实际上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法律不如径直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不区别耕地和草地与林地的区别,将适用继承的情形统一,对由此引起的人地矛盾的现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来调整。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必将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
[2]丁关良.陈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共长青市委党校学报.2004.
[3]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1).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23-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但是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转方式中“其他方式”界定不明
法律条文中对“其他方式”包括什么不甚明确,它到底是何种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创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从任何其他规定中看到相关说明,物权法沿袭了这种提法,没有一个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指引,有人或许认为这是基于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流转方式的不确定性而作的概括性表述,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而认为该法律兜底条款要具有灵活性。但事实上该条款对现有的流转方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二)流转方式中“转让”条件过于严格
法律规定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这同“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是自相矛盾的。同时即使规定了“经发包方同意”这一条款,但法律并没有对“同意”的条件加以界定,即发包方同意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法律上不明确。
(三)流转方式中“抵押”的限制不合理
从立法上看对抵押的流转方式仅限于“四荒土地”,这严重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点从逻辑上也很难认定其合理性,立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的结果是承包人现实的失去承包土地,而抵押的结果仅是有失去土地的可能,立法上限制抵押而允许转让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就应当允许其抵押。
(四)流转方式中“继承”的条件不统一
我国对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作出了限制使得家庭承包方式和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统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排除了以家庭承包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仅承认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继承承包收益而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
(一)明确界定“其它方式”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试验较为成熟的流转方式,如入股、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的合作经营方式、代耕代种等方式。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者,当事人必须遵守;对法律没有做规定的流转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和原理,不得与法律发生显性或隐性的抵触。
(二)放宽“转让”的限制
笔者认为应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应放宽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其自由进行。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设定许多障碍。取消这种限制既符合农民的意愿,也有利于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取消对“抵押”的限制
现行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过于僵硬,随着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这种僵硬的规定最终应当取消。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同时应该取消对抵押的限制,即对无论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其它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允许抵押。在立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应有所突破,应承认其抵押这种流转方式。
(四)统一“继承”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对继承的规定具有不一致性、不统一性,同时也具有不合理性。从立法意图看,立法者赋予了“四荒”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权更充分的继承权,而对家庭承包情形下的继承规定暧昧,既想照顾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基本政策,又顾念当前人口变动下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实际上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法律不如径直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不区别耕地和草地与林地的区别,将适用继承的情形统一,对由此引起的人地矛盾的现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来调整。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必将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
[2]丁关良.陈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共长青市委党校学报.2004.
[3]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