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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冯某举报禾丰村截留青苗补偿款上访案,就检察机关如何彻底做到罢访息诉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为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罢访息诉 检察机关 司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88-02
一、案情
2007年12月10日,举报人冯永祥持四张共104万元由增城市永和镇禾丰村出具的收据复印件,到我院控告禾丰村和新村社的村社干部在1998、1999年征地时贪污了他的征地青苗款。(四张收据分别NO:037253收1万元、037254收5万元、037255收94万元、037256收4万元)。
冯永祥于1989年与禾丰村新村社签订承包土名为科甲头144亩地植树造林,承包期为20年。粤农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粤农公司)在1992年间,与永和镇下属的开发公司(下称镇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由镇开发公司代征翟洞村、公安村、塔岗村、禾丰村、永和果林场5单位面积达1533亩的土地。冯永祥承包的科甲头地块在征地范围之内。粤农公司以每亩补偿29000元给镇开发公司,由镇开发公司承包代征。永和镇政府成立了粤农征地小组,组长由镇委副书记担任,成员是各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和果林场场长。征地小组按镇开发公司与各社协定的补偿价给社(水田每亩16000元、旱地每亩7000元、荒地每亩4000元),青苗、山坟补偿款另行计付。1993年,因粤农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在拨付了部分征地款后停止征地拆迁。1998年11月,国信康乐园(下称国信公司)又从镇开发公司购得上述征用地,再次起动开发。科甲头地块于1998年被征,冯永祥先后共得到88050.78元补偿款。冯永祥对征地青苗补偿不满,于2002年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增法民初字第1280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冯永祥的诉讼请求。之后冯永祥分别多次向原增城市永和镇、中共增城市纪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多个政法部门长年上访未得到解决。
2007年5月,冯永祥以有上述四笔104万元的征地青苗补偿收据的新证据等为由,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广州市人民法院交由增城市人民法院审查。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驳回其再审申请。
萝岗区成立以后,因禾丰村地域管辖变更,冯永祥转而向我院控告。多次在区领导接待日反映该问题,认定村社干部共同贪污其中94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
二、办案经过
针对涉法上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畏难情绪和办案不力问题,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建国、副检察长胡国平非常重视,多次听取控申科调查的情况,并指示控申部门要结合:“总书记胡锦涛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郑红检察长在控告申诉处调研时作出的重要指示‘对涉检信访案件一定要审查清楚,认真办理,在检察环节下足功夫。’力争息诉息访。”控申科干警认真分析冯永祥多年上访不息诉的原因,针对是否存在上述四笔104万元的征地青苗补偿款,以及冯永祥应得的青苗补偿款是否被村社干部贪污、侵占展开调查。
经查,1992、1993年粤农公司征地时,共支付禾丰村征地款117万元,另支付冯永祥、禾丰村新村社青苗、果树补偿款127256元。1998、1999年国信公司征地时提高征地价格,按原粤农公司征地总款多支付20%,另每亩山地补增300元/亩、山地上的青苗补偿1000元/亩。
1993年2月、1998年12月、1999年3月、分别支付给冯永祥共计88050元的青苗补偿款。
而冯永祥出示的四张104万元收据复印件,其中二笔4万元、5万元的收据由禾丰村收款入账,一笔1万元由新村社社长冯运添现收现支,用于组织扑灭征地范围的山火的支出,一笔94万元在禾丰村、新村社的帐上和国信公司的帐上均无记录,且当时的收据、账册保存不齐全。禾丰村和国信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在1998、1999年间也无94万元的收支项目。
此外,冯永祥持四张增城市永和镇禾丰村出具的共104万元收据复印件,只能核实有三张共10万元的收据使用于收取国信公司的征地款,另一张94万元的收据均未在征地收支双方的禾丰村、国信公司帐上、银行帐上出现。
控申科干警根据现有的调查所得材料,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合法合理利益的原则。多次往返增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共增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原增城市永和镇、和丰村展开调查。找到大量书证、人证,也没有发现94万元的收支项目。控申科干警经过细致的调查发现上访人冯永祥可能是受人疏摆,并且发现四张104万元收据复印件三张清楚只有94万元这张不清楚还有伪造的痕迹。控申科干警于是耐心做上访人冯永祥的工作,使上访人冯永祥说出四张104万元收据复印件是通过一个叫罗权的人给的。发现背后有人通过利用其对征地补偿不满,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名,伪造村收取征地款的材料,诈骗12万元的情况,后通过区委政法委的协调和区公安分局的配合,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罗权(已被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控申科干警于是抓住有利时机,给上访人冯永祥释法说理,使上访人冯永祥明白1998、1999年征地青苗补偿中没有94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而1993年2月、1998年12月、1999年3月、分别支付给冯永祥共计88050元的青苗补偿款是符合当时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村社干部共同贪污其中94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上访人冯永祥对检察机关办案的认真、细致表示满意并表示息诉,使十载上访缠访终于划上句号。
三、启示
处理涉法上访,重在息诉工作,而息诉工作又是信访工作的难点。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申诉意见、严格审查、处理,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职责。
(一)要耐心做好接待
信访接待工作都是从接待开始的,接人、接卷、接信、接物,接待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要耐心接待。人一旦走上上访路,心中就积攒了很多不满和怨恨,往往在诉说时情绪激动,甚至出言不逊,这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很容易与上访人发生冲突而激化矛盾,因此,在接待的时候,要具备足够的耐心和同情心,耐心地听,有针对性的发问;二是责任心要强。接待工作的成败,关键还是表现在责任心上,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办理,及时答复。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指明诉讼途径,做好引导工作,不能简单从事,一推了之。要体现出接访者的真诚和对来访者足够的理解,取得他们的信任。
(二)要细心做好调查
信访接待的过程,也是我们调查研究理清思路的过程,不仅要搞清楚事情的原委、经过、以及前期各个环节处理的情况及上访人的要求,更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下一步的处理工作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对于一些老信访案件,往往事情已过去很多年,事实已经模糊,对此类案件调查是一个繁琐和艰巨的过程,需要很耐心很细致。而信访工作则要弄清楚,之前受理过的部门处理的情况,以对案件综合了解。
(三)要认真分析研究
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一刀切,一定做不好信访工作。这好比一个高明的医生,面对复杂的疾病,要认真地进行病理分析,以准确地定性,不仅如此,即使已准确地诊断为某一疾病,医生在开处方前也会考虑病人的性别、年龄、体质的差异、以此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同样道理,对信访案件要认真仔细研究、加以区分,以免忽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信访人诉求的差异性,寻找“对症下药”的相应方法,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要抓住案件之症结
许多老信访案件中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诉求可能是多方面的,甚至各个问题杂糅在一起。然而仔细分析研究,还是可以把各个问题理顺出一个先后、轻重关系,有些问题一旦优先解决了,其他问题则迎刃而解。当然,这必须是建立在之前对案件进行细致调查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的,本案办案人员综合全案调查分析后,认为借条的真假是本案的关键点,即症结所在,因此全力调查该问题,最后查明借条是罗权提供给信访人的为诈骗信访人钱财所伪造,最终整个案件得以水落石出。这好比一位高明的医生,在查看病人的病历时,发现之前为病人治病的“赤脚医生”,不但尽力治疗,反而从中作梗,以病养医,于是自然找到症结之所在。同时给了民众一个教训,正如患者看病要找正规的医院和有资格的医生,对于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找有资质的机构和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解决。
(五)要及时、得当处理
正如高明的医生治疗疾病总会做到及时、得当,如果失时、失宜则会使原来的疾病发生变化、病情恶化,成为顽疾。处理信访问题同样需要及时、得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必须抓住最佳时机,越早越主动,越早效果越好。很多上访老户,都是由于处理不及时,上访人心中的积怨越来越深,要求越来越高,上访成本越来越大,等到“缠的甩不掉手”,对上级领导机关“销不了号、交不了差”的时候,再去处理,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难度加大。有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次处理到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过反复多次的处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已经没有解决问题的空间,满足不了他们不断膨胀的过高要求就采取过激行动,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六)要注重标本兼治
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彻底罢访息诉是最终目标,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标本兼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要做到“三化”即以理融化、以情感化、以法教化。以理融化,就是对信访人晓之以理,讲明利害,用实际行动积极去处理问题,化解矛盾;以情感化,就是对投诉无门的群众以真情相待,热情接待,全力以赴,解决其反映属实的问题;以法教化,就是对不懂信访渠道的越级上访者给他们讲解法律程序,通过证据分析,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让信访人心服口服,彻底做到罢访息诉。
关键词罢访息诉 检察机关 司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88-02
一、案情
2007年12月10日,举报人冯永祥持四张共104万元由增城市永和镇禾丰村出具的收据复印件,到我院控告禾丰村和新村社的村社干部在1998、1999年征地时贪污了他的征地青苗款。(四张收据分别NO:037253收1万元、037254收5万元、037255收94万元、037256收4万元)。
冯永祥于1989年与禾丰村新村社签订承包土名为科甲头144亩地植树造林,承包期为20年。粤农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粤农公司)在1992年间,与永和镇下属的开发公司(下称镇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由镇开发公司代征翟洞村、公安村、塔岗村、禾丰村、永和果林场5单位面积达1533亩的土地。冯永祥承包的科甲头地块在征地范围之内。粤农公司以每亩补偿29000元给镇开发公司,由镇开发公司承包代征。永和镇政府成立了粤农征地小组,组长由镇委副书记担任,成员是各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和果林场场长。征地小组按镇开发公司与各社协定的补偿价给社(水田每亩16000元、旱地每亩7000元、荒地每亩4000元),青苗、山坟补偿款另行计付。1993年,因粤农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在拨付了部分征地款后停止征地拆迁。1998年11月,国信康乐园(下称国信公司)又从镇开发公司购得上述征用地,再次起动开发。科甲头地块于1998年被征,冯永祥先后共得到88050.78元补偿款。冯永祥对征地青苗补偿不满,于2002年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增法民初字第1280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冯永祥的诉讼请求。之后冯永祥分别多次向原增城市永和镇、中共增城市纪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多个政法部门长年上访未得到解决。
2007年5月,冯永祥以有上述四笔104万元的征地青苗补偿收据的新证据等为由,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广州市人民法院交由增城市人民法院审查。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驳回其再审申请。
萝岗区成立以后,因禾丰村地域管辖变更,冯永祥转而向我院控告。多次在区领导接待日反映该问题,认定村社干部共同贪污其中94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
二、办案经过
针对涉法上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畏难情绪和办案不力问题,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建国、副检察长胡国平非常重视,多次听取控申科调查的情况,并指示控申部门要结合:“总书记胡锦涛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郑红检察长在控告申诉处调研时作出的重要指示‘对涉检信访案件一定要审查清楚,认真办理,在检察环节下足功夫。’力争息诉息访。”控申科干警认真分析冯永祥多年上访不息诉的原因,针对是否存在上述四笔104万元的征地青苗补偿款,以及冯永祥应得的青苗补偿款是否被村社干部贪污、侵占展开调查。
经查,1992、1993年粤农公司征地时,共支付禾丰村征地款117万元,另支付冯永祥、禾丰村新村社青苗、果树补偿款127256元。1998、1999年国信公司征地时提高征地价格,按原粤农公司征地总款多支付20%,另每亩山地补增300元/亩、山地上的青苗补偿1000元/亩。
1993年2月、1998年12月、1999年3月、分别支付给冯永祥共计88050元的青苗补偿款。
而冯永祥出示的四张104万元收据复印件,其中二笔4万元、5万元的收据由禾丰村收款入账,一笔1万元由新村社社长冯运添现收现支,用于组织扑灭征地范围的山火的支出,一笔94万元在禾丰村、新村社的帐上和国信公司的帐上均无记录,且当时的收据、账册保存不齐全。禾丰村和国信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在1998、1999年间也无94万元的收支项目。
此外,冯永祥持四张增城市永和镇禾丰村出具的共104万元收据复印件,只能核实有三张共10万元的收据使用于收取国信公司的征地款,另一张94万元的收据均未在征地收支双方的禾丰村、国信公司帐上、银行帐上出现。
控申科干警根据现有的调查所得材料,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合法合理利益的原则。多次往返增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共增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原增城市永和镇、和丰村展开调查。找到大量书证、人证,也没有发现94万元的收支项目。控申科干警经过细致的调查发现上访人冯永祥可能是受人疏摆,并且发现四张104万元收据复印件三张清楚只有94万元这张不清楚还有伪造的痕迹。控申科干警于是耐心做上访人冯永祥的工作,使上访人冯永祥说出四张104万元收据复印件是通过一个叫罗权的人给的。发现背后有人通过利用其对征地补偿不满,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名,伪造村收取征地款的材料,诈骗12万元的情况,后通过区委政法委的协调和区公安分局的配合,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罗权(已被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控申科干警于是抓住有利时机,给上访人冯永祥释法说理,使上访人冯永祥明白1998、1999年征地青苗补偿中没有94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而1993年2月、1998年12月、1999年3月、分别支付给冯永祥共计88050元的青苗补偿款是符合当时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村社干部共同贪污其中94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上访人冯永祥对检察机关办案的认真、细致表示满意并表示息诉,使十载上访缠访终于划上句号。
三、启示
处理涉法上访,重在息诉工作,而息诉工作又是信访工作的难点。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申诉意见、严格审查、处理,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职责。
(一)要耐心做好接待
信访接待工作都是从接待开始的,接人、接卷、接信、接物,接待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要耐心接待。人一旦走上上访路,心中就积攒了很多不满和怨恨,往往在诉说时情绪激动,甚至出言不逊,这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很容易与上访人发生冲突而激化矛盾,因此,在接待的时候,要具备足够的耐心和同情心,耐心地听,有针对性的发问;二是责任心要强。接待工作的成败,关键还是表现在责任心上,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办理,及时答复。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指明诉讼途径,做好引导工作,不能简单从事,一推了之。要体现出接访者的真诚和对来访者足够的理解,取得他们的信任。
(二)要细心做好调查
信访接待的过程,也是我们调查研究理清思路的过程,不仅要搞清楚事情的原委、经过、以及前期各个环节处理的情况及上访人的要求,更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下一步的处理工作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对于一些老信访案件,往往事情已过去很多年,事实已经模糊,对此类案件调查是一个繁琐和艰巨的过程,需要很耐心很细致。而信访工作则要弄清楚,之前受理过的部门处理的情况,以对案件综合了解。
(三)要认真分析研究
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一刀切,一定做不好信访工作。这好比一个高明的医生,面对复杂的疾病,要认真地进行病理分析,以准确地定性,不仅如此,即使已准确地诊断为某一疾病,医生在开处方前也会考虑病人的性别、年龄、体质的差异、以此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同样道理,对信访案件要认真仔细研究、加以区分,以免忽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信访人诉求的差异性,寻找“对症下药”的相应方法,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要抓住案件之症结
许多老信访案件中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诉求可能是多方面的,甚至各个问题杂糅在一起。然而仔细分析研究,还是可以把各个问题理顺出一个先后、轻重关系,有些问题一旦优先解决了,其他问题则迎刃而解。当然,这必须是建立在之前对案件进行细致调查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的,本案办案人员综合全案调查分析后,认为借条的真假是本案的关键点,即症结所在,因此全力调查该问题,最后查明借条是罗权提供给信访人的为诈骗信访人钱财所伪造,最终整个案件得以水落石出。这好比一位高明的医生,在查看病人的病历时,发现之前为病人治病的“赤脚医生”,不但尽力治疗,反而从中作梗,以病养医,于是自然找到症结之所在。同时给了民众一个教训,正如患者看病要找正规的医院和有资格的医生,对于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找有资质的机构和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解决。
(五)要及时、得当处理
正如高明的医生治疗疾病总会做到及时、得当,如果失时、失宜则会使原来的疾病发生变化、病情恶化,成为顽疾。处理信访问题同样需要及时、得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必须抓住最佳时机,越早越主动,越早效果越好。很多上访老户,都是由于处理不及时,上访人心中的积怨越来越深,要求越来越高,上访成本越来越大,等到“缠的甩不掉手”,对上级领导机关“销不了号、交不了差”的时候,再去处理,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难度加大。有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次处理到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过反复多次的处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已经没有解决问题的空间,满足不了他们不断膨胀的过高要求就采取过激行动,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六)要注重标本兼治
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彻底罢访息诉是最终目标,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标本兼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要做到“三化”即以理融化、以情感化、以法教化。以理融化,就是对信访人晓之以理,讲明利害,用实际行动积极去处理问题,化解矛盾;以情感化,就是对投诉无门的群众以真情相待,热情接待,全力以赴,解决其反映属实的问题;以法教化,就是对不懂信访渠道的越级上访者给他们讲解法律程序,通过证据分析,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让信访人心服口服,彻底做到罢访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