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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
编辑同志:
去年5月份。某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单位向我订购品牌电脑30台。后来该单位以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该合同上只有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单位盖章。但我已为履行该合同做了积极准备。并与供货商签订了购销合同。请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
读者盛海林盛海林读者:
某单位与你签订的该份电脑购销合同已依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渤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某单位与你签订的该份电脑购销合同因该单位未盖章确实未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就本案来说,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以该单位名义与你签订购销合同,基于其法定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应当认为其具有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经过了要约、承诺,你们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此外,该单位无证据证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你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对该单位具有约束力,该单位应当履行。因你已为履行该合同做了积极准备,并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若该单位仍拒绝履行,你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林兴
劳动保护用品“变现”合法吗?
编辑同志:
现在一些工厂为了省事、省钱不发劳动保护用品了,只发一定数额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不但该发的毛巾、肥皂洗浴用品不发了,避暑的饮料不发了,甚至连劳保服、劳保鞋和劳保手套、口罩。也延长了使用期限或不发了。请问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用品“变现”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小进小进读者: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把劳保用品“变现”、不利于劳动者健康保护的行为应当制止。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于飞聂春秀
司机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获得“双赔”?
编辑同志:
钱某是运输公司司机。前不久,他驾车运货途中,与一辆违章的货车相撞,钱某严重受伤,致使左小腿截肢。在肇事车主赔偿了10万元后,钱某以自己属工伤为由,要求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钱某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钱某是否有权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莫家伟
莫家伟读者: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第三人承担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性质不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侵权第三人应各负其责。而且,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主要和首要的赔偿机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居次要地位。因此,钱某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休完产假公司就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去年下半年,我怀孕了,这让我十分高兴。一来,要当妈妈了,心里当然兴奋;二来,怀了个“金融危机宝宝”,意味着一年半载工作无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公司是不能辞退我的。不料,高兴劲没能持续多久,当我报告公司,预产期在7月份的时候,公司很慷慨地承诺,给我3个月的产假,同时又告诉我,休完产假就不要来上班了,因为公司9月就要注销了,现在的老板要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将是老板的老婆。这不是变相辞退吗?请问,休完产假公司就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读者刘丽刘丽读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和产后一年内,单位是不能辞退的,如果硬要辞退,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进行赔偿。你休完产假后,公司就注销了,因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相对于你而言,就是被公司辞退了,既然是辞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且,由于公司辞退的是哺乳期的妇女,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应当给予你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赔偿是确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已注销,这笔赔偿金该向谁去要?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因为公司的注销,肯定会给你的索赔带来麻烦,不过,办法还是有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出现法定或约定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难看出,公司注销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你可以在公司清算的时候,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如果公司同意,自然不再有纠纷。如果公司不同意,则马上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那样,公司注销不注销,对你都没有什么影响了。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编辑同志:
对企业污染行为应如何举证?
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造纸厂。他们经常偷偷地排放污水,造成我们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我们多次与他们交涉,他们都置之不理,现在我们打算诉诸法律,让他们赔偿损失。请问,我们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我们应当如何举证?
读者李林李林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这家造纸厂是去年建的,所以,你们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
此外,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用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你们只要将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这些基本侵权事实包括,造纸厂排放了污水,你们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等证据。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
离婚时房产直接过户给女儿。贷款也要转给女儿吗?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8年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子,现因丈夫有外遇,我俩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目前,我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之事,我俩都想把那套按揭房直接转让给女儿。但是,那套房子还有10年的按揭贷款没有还完,当年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时,是我和丈夫共同签的名字,我俩均是贷款人。如果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贷款是不是也必须转给女儿?如果我俩继续偿还贷款,房子则归女儿,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读者万宏娜万宏娜读者: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是公民处分财产的法定形式之一,接受赠与,也就成为公民取得财产的一条法定途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个细胞里,成员之间既有婚姻、血缘等纽带相联结,又有财产关系、经济利益的融合。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许多时候可以处于“糊涂”状态——就像在你夫妻关系融洽时,房子归谁所有、贷款如何偿还之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必要去厘清一样。现在,你和丈夫在离婚之际想把那套按揭房无偿转让即赠给女儿,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权利与义务虽然许多时候是对立统一的,一般而言,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但在这里,你女儿因为是你和丈夫共同的女儿,却可以在享有拥有房子的权利时,不必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你和丈夫继续偿还房贷,并不与法相悖。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袁仕友
通过签订协议。婚前财产可以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和丈夫结婚,并共同居住在丈夫婚前所购买的新房内。婚后他自愿和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这栋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我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现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就新房的处理,丈夫以该房为其婚前一人所购为由。拒绝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我和丈夫签订的书面协议还有效吗?
读者张薇张薇读者:
你和丈夫所签协议有效,新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面,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已经明确表明,就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基于夫或妻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本案所涉房屋,原来确实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已通过书面协议改变其归属的做法,不仅不违法,而且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鉴于你已经被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实际上也就已经“发生效力”,为法律所认可。再一方面,基于该房屋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决定了你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离婚,双方就其分割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
妻子下落不明三年多,我能再婚吗?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妻子从打工地出走,虽经多方寻找仍不知她的下落,致使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现在才三十出头。也需要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请问:我能再婚吗?
读者姜有根姜有根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2款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在你未解除与你妻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你是不能再婚的,否则构成重婚罪应受刑法处罚。无论你妻子下落不明的时间有多长,均不足以使你们的夫妻关系自然解除。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解除或消失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死亡;2、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3、夫妻双方被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夫妻一方死亡。你没有证据证实你妻子已经死亡,亦没有与她办理离婚手续,你们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你要再婚首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要解除婚姻关系可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向你们当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向你妻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缺席判决你们离婚,但用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二是向法院提起对你妻子的宣告死亡申请,法院经审理若认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则会及时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等同于自然死亡,这样你们的夫妻关系亦能自然解除。但申请宣告死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编辑同志:
去年5月份。某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单位向我订购品牌电脑30台。后来该单位以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该合同上只有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单位盖章。但我已为履行该合同做了积极准备。并与供货商签订了购销合同。请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
读者盛海林盛海林读者:
某单位与你签订的该份电脑购销合同已依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渤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某单位与你签订的该份电脑购销合同因该单位未盖章确实未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就本案来说,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以该单位名义与你签订购销合同,基于其法定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应当认为其具有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经过了要约、承诺,你们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此外,该单位无证据证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你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对该单位具有约束力,该单位应当履行。因你已为履行该合同做了积极准备,并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若该单位仍拒绝履行,你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林兴
劳动保护用品“变现”合法吗?
编辑同志:
现在一些工厂为了省事、省钱不发劳动保护用品了,只发一定数额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不但该发的毛巾、肥皂洗浴用品不发了,避暑的饮料不发了,甚至连劳保服、劳保鞋和劳保手套、口罩。也延长了使用期限或不发了。请问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用品“变现”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小进小进读者: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把劳保用品“变现”、不利于劳动者健康保护的行为应当制止。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于飞聂春秀
司机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获得“双赔”?
编辑同志:
钱某是运输公司司机。前不久,他驾车运货途中,与一辆违章的货车相撞,钱某严重受伤,致使左小腿截肢。在肇事车主赔偿了10万元后,钱某以自己属工伤为由,要求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钱某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钱某是否有权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莫家伟
莫家伟读者: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第三人承担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性质不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侵权第三人应各负其责。而且,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主要和首要的赔偿机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居次要地位。因此,钱某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休完产假公司就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去年下半年,我怀孕了,这让我十分高兴。一来,要当妈妈了,心里当然兴奋;二来,怀了个“金融危机宝宝”,意味着一年半载工作无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公司是不能辞退我的。不料,高兴劲没能持续多久,当我报告公司,预产期在7月份的时候,公司很慷慨地承诺,给我3个月的产假,同时又告诉我,休完产假就不要来上班了,因为公司9月就要注销了,现在的老板要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将是老板的老婆。这不是变相辞退吗?请问,休完产假公司就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读者刘丽刘丽读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和产后一年内,单位是不能辞退的,如果硬要辞退,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进行赔偿。你休完产假后,公司就注销了,因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相对于你而言,就是被公司辞退了,既然是辞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且,由于公司辞退的是哺乳期的妇女,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应当给予你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赔偿是确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已注销,这笔赔偿金该向谁去要?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因为公司的注销,肯定会给你的索赔带来麻烦,不过,办法还是有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出现法定或约定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难看出,公司注销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你可以在公司清算的时候,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如果公司同意,自然不再有纠纷。如果公司不同意,则马上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那样,公司注销不注销,对你都没有什么影响了。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编辑同志:
对企业污染行为应如何举证?
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造纸厂。他们经常偷偷地排放污水,造成我们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我们多次与他们交涉,他们都置之不理,现在我们打算诉诸法律,让他们赔偿损失。请问,我们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我们应当如何举证?
读者李林李林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这家造纸厂是去年建的,所以,你们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
此外,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用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你们只要将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这些基本侵权事实包括,造纸厂排放了污水,你们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等证据。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
离婚时房产直接过户给女儿。贷款也要转给女儿吗?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8年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子,现因丈夫有外遇,我俩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目前,我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之事,我俩都想把那套按揭房直接转让给女儿。但是,那套房子还有10年的按揭贷款没有还完,当年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时,是我和丈夫共同签的名字,我俩均是贷款人。如果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贷款是不是也必须转给女儿?如果我俩继续偿还贷款,房子则归女儿,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读者万宏娜万宏娜读者: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是公民处分财产的法定形式之一,接受赠与,也就成为公民取得财产的一条法定途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个细胞里,成员之间既有婚姻、血缘等纽带相联结,又有财产关系、经济利益的融合。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许多时候可以处于“糊涂”状态——就像在你夫妻关系融洽时,房子归谁所有、贷款如何偿还之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必要去厘清一样。现在,你和丈夫在离婚之际想把那套按揭房无偿转让即赠给女儿,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权利与义务虽然许多时候是对立统一的,一般而言,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但在这里,你女儿因为是你和丈夫共同的女儿,却可以在享有拥有房子的权利时,不必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你和丈夫继续偿还房贷,并不与法相悖。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袁仕友
通过签订协议。婚前财产可以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和丈夫结婚,并共同居住在丈夫婚前所购买的新房内。婚后他自愿和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这栋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我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现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就新房的处理,丈夫以该房为其婚前一人所购为由。拒绝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我和丈夫签订的书面协议还有效吗?
读者张薇张薇读者:
你和丈夫所签协议有效,新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面,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已经明确表明,就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基于夫或妻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本案所涉房屋,原来确实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已通过书面协议改变其归属的做法,不仅不违法,而且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鉴于你已经被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实际上也就已经“发生效力”,为法律所认可。再一方面,基于该房屋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决定了你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离婚,双方就其分割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
妻子下落不明三年多,我能再婚吗?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妻子从打工地出走,虽经多方寻找仍不知她的下落,致使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现在才三十出头。也需要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请问:我能再婚吗?
读者姜有根姜有根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2款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在你未解除与你妻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你是不能再婚的,否则构成重婚罪应受刑法处罚。无论你妻子下落不明的时间有多长,均不足以使你们的夫妻关系自然解除。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解除或消失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死亡;2、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3、夫妻双方被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夫妻一方死亡。你没有证据证实你妻子已经死亡,亦没有与她办理离婚手续,你们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你要再婚首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要解除婚姻关系可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向你们当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向你妻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缺席判决你们离婚,但用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二是向法院提起对你妻子的宣告死亡申请,法院经审理若认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则会及时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等同于自然死亡,这样你们的夫妻关系亦能自然解除。但申请宣告死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