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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有个高雅的爱好,喜欢收藏青瓷、石雕、根雕和兰花。于是他各方搜寻、四处奔波,利用职权收受一些建筑老板和房地产商贿送的这类“小礼品”,在其50余万元受贿数额中,此类“小礼品”竟占了17余万元。为了收藏这些宝贝玩意,邹建新专门在一楼的客厅底下挖了一个高约2米、面积40余平方米的藏宝密室,里面存放了400余件瓷器、石雕和根雕。在一楼的天井里,他还精心建造了一个设有控温、调湿设备的花房,里边护养了数十盆价值不菲的兰花。当然,这些兰花大部分也是“收礼”所得。
2009年7月28日,现年57岁的邹建新终因收受贿赂价值50余万元人民币,被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清廉干部”收礼不收钱
邹建新素以“清廉干部”自诩,直至进了检察机关,获知自己的藏宝密室已被搜查,心理防线彻底坍塌,这才改口说“自己没有收过人家的钱,但收点小礼品是有的”。于是他交待了收受那些“小礼品”的真情实况。
孙某原是浙江一家建工集团公司丽水分公司的经理,多年来一直在丽水从事建筑工程,当他得知邹建新成了丽水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后,便想寻找机会巴结他。2004年上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孙某趁陪同邹建新到绍兴兰亭和杭州机场路的花卉市场观看兰花展之机,分别花费3000元买下几盆兰花送给了邹建新。
有了兰花的媒介,邹建新和孙某的关系开始亲密起来。2005年春节前夕,邹建新打电话告知孙某,说他正在杭州开会。孙某便说:“哦,快过年了,我买件衣服给你。”邹建新连忙赶到杭州大厦和孙某一起挑衣服,邹建新看中了一件款式新颖精致的BOSS牌夹克,里面是貂毛背心,试穿后就合不得脱下来了。孙某便以1万元整数买下这件夹克送给了邹建新。
邹建新喜欢兰花,也喜欢时尚衣服,但他最喜欢的还是青瓷。2007年三四月的一天,孙某邀约邹建新一起去龙泉市看青瓷,邹在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徐某家里看上了一个青瓷三环瓶,爱不释手,孙某便大方地甩出1.5万元买下这个三环瓶送给了他。
青瓷现代制品价格昂贵,古董青瓷就更为值钱。2006年下半年,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在金华市古玩市场上花1万多元买了个三脚香炉青瓷,然后以“请领导鉴赏一下”为由登临邹建新家里。邹建新借助放大镜从做工、釉色等方面仔细察看了一番之后,认定这个香炉是元代的作品。马某趁机说:“这个香炉就送给你了。”邹建新稍作推辞便收下了。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马某想买点青瓷送人,便邀约邹建新一起到龙泉去看青瓷。在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夏某家里,马某买下了几件青瓷,其中有个粉青瓶子价值1.8万元。回到丽水后,马某跟邹建新说:“邹局,你拿个青瓷去吧。”邹建新毫不客气地把那个1.8万元的粉青瓶子抱回了家里。
邹建新对这些“小礼品”不但受之无愧,而且要求的档次越来越高、价格越来越贵,甚至主动寻找古董藏家,然后叫有求于他的企业老板去买古董送给他。2004年下半年,邹建新在一位爱好古董收藏的熟人陪同下,来到龙泉市溪口村的余村长家里看古董,两只南宋时期的古董青瓷瓶被他相中,一问价格需4万元,便打电话给正在龙泉市承建烟草大楼的浙江省东阳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蒋某,说溪口村的村长家里有一对古董青瓷瓶不错,你可以去看看。蒋某一听,马上会意,爽陕地答应说“好的”。几天后,蒋某找到余村长家里,讨价还价后以2.8万元买下了这对古董瓶,并亲自驾车把这对瓶子送到了邹建新家里。邹建新高兴地收下了。
除了喜欢兰花和青瓷,邹建新对石雕、根雕也很有兴趣,遇有机会就想从人家那里收受点这类“小礼品”。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有个石雕城,邹建新每次到青田去,总要到石雕城逛逛。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邹建新在青田开会,浙江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得知后便陪他去石雕城看石雕。邹建新在王某朋友的店里看到一件黄色石雕颇有特色,便拿在手上看了又看。王某见领导喜欢,连忙掏钱,但一问价钱竟要1.1万元,自己身上没有这么多钱,场面甚为尴尬。但身边的邹建新仍对这个石雕赞不绝口:“这件东西不错!”王某只好跟朋友实话实说,以赊账方式买下这个石雕送给了邹副局长。
以类似的手法和方式,邹建新还收下了其他老板所送的盗仙草、天球、春归绞泥瓶等青瓷;老寿星、达摩像石雕和马造型红豆杉根雕以及人参、蝙蝠造型的花梨木根雕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收下了人家的“小礼品”,邹建新就为他们的建筑或房产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平时监管、预售证发放、资质上等级以及工程验收、质量评比等环节上给予关照。比如在工程验收时,某医院门诊大楼工程的验收资料还不齐全,按照规定不能进行验收,但是九龙杯、钱江杯(分别为丽水市、浙江省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杯)的评比时间又快到了,于是邹建新就跟有关人员打招呼,在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就给这个工程进行了验收,按时参加了九龙杯、钱江杯评比。
贪欲驱使收礼也收钱
邹建新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收过人家的钱”,但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深入,事实表明,他在贪欲的驱使下,收点所谓“小礼品”的同时也收受了大笔贿款。只不过,邹建新对自己收受的每一笔贿款,都有个“我收的是奖金”的理由和辩解。
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期间,邹建新担任了丽水地区(2000年地改市)水电工程处处长兼党委书记。1997年,工程处承接了丽水玉溪电站二期工程,处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这个工程承包给以应某为项目经理的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由他们具体负责施工。1998年,工程处又承接了丽水地区下属的景宁县白鹤电站大坝工程,承包给了以俞某为项目经理的项目工程部。工程处分别同应某和俞某签订了相关工程的承包协议。
2003年上半年,应某找到已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的邹建新,在办公室里,应某拿出一只用牛皮纸信封包起来的1.8万元人民币说:“邹处,你对玉溪电站工程的支持很大,现在工程结束了,这点钱算是给你的奖励。”邹建新表面上客气一下便收入囊中。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俞某也来到邹建新的办公室报喜:“白鹤电站已经蓄水发电了,你对我们的帮助很大,这3万元钱是我们项目部奖给你的。”说着就把用报纸包起来的一沓钱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邹建新客气一下又笑纳了。此外,在1999年和2000年的春节,俞某还在邹建新的办公室里两次共奉送了4000元“拜年钱”。
对于这5.2万元“感谢费”,邹建新在法庭辩称:这是应某和俞某所送的奖金。但法院审理认定:承包经营者应某、 俞某在与本项目部人员之外的个人之间不存在发放奖金等其他利益分配关系,且应某、俞某均表示在领到工程款后送钱给被告人邹建新,仅仅是出于对被告人关心其个人发展或承包到工程让他们从中赚了钱表示感谢。故被告人邹建新收受应某、俞某所送的款项属受贿行为。
2005年年底的一天,邹建新打电话给正在杭州做工程的孙某,说他在杭州秋涛路的家具市场买沙发,叫他一起去看看。孙某随即心领神会地前去“看看”。邹建新在家具市场逛了很久也没有决定买什么沙发,孙某就对他说:“沙发你自己先买好,到时候把发票给我吧。”说完就先离开了。2006年上半年,邹建新在杭州家具市场买了一套价值3.8万元的棕色真皮沙发,便把付款收据交给了孙某。几天后,孙某即把3.8万元人民币送到了邹家,邹建新一声“谢谢”便心安理得地收下了。对于这3.8万元现金,邹建新辩说自己不是直接收钱,只是收受了一套沙发。
2006年的一天,浙江一家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蒋某为了自己公司资质上等级获得邹建新的关照,便在丽水市一家香辣馆邀请邹建新一家吃饭,趁机以祝贺邹建新女儿小邹出国读书为由,送给她1000欧元。
之后,浙江某集团陈董事长为了感谢邹建新对他的企业在资质审批、商品房预售证办理等事项上给予关照,邀请邹建新一家在丽水王府酒楼吃饭,趁机也以资助小邹在国外读书为由,送给她1000欧元。
对于这2000欧元,邹建新开始也认为这不是自己收钱,而是他女儿收了人家的一个红包。办案人员问:“小邹和他们是怎么认识的?”邹建新答:“小邹和他们原来不认识,有时他们请我吃饭,我也把女儿带去,这样他们才认识的,他们之间是没有什么来往的。”
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邹建新才承认:“因为我是建设局副局长,他们是借小邹到德国留学的机会送钱给我。这样也让大家好接受一点。”
此外,从2002年至2008年,邹建新还先后收受6个建筑企业和房产企业老板所送的丽水百货大楼的购物卡共计价值7.2万元人民币。同样,邹建新也认为自己收受的不是钱,只是收了点礼卡。
2006年下半年,邹建新在杭州浅水湾花苑买了一套面积140多平方米的新房,便叫正在杭州做装修工程的孙某“简单装修一下后用于出租”。房子装修好后,邹建新随便问了一句:“这套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孙某回答说:“就4万元钱,没关系的。”此后,邹建新再也没有提起过这4万元装修款的事情。
低价购房又捞10万元
2005年前后,丽水市不少人因买店面房升值发了点小财,邹建新也想买两间店面房赚一票。一天,邹建新看到丽水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在原丽水地区林业车队地块的店面房不错,便打电话向该公司董事长蓝某的儿子小蓝询问:“还有没有店面房出售?”小蓝一听是丽水市建设局的邹副局长要买房,便热情地介绍说,该公司位于括苍路的店面房还有出售,地理位置也较好。邹建新便问价格是多少?小蓝想到自己的妻子与邹建新是远房亲戚,便让价说:“我们卖给人家是每平方米1.5万元,卖给你就每平方米1.2万元好了。”邹建新觉得这样的价格还是太高,要求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小蓝有点为难,只好向身为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父亲蓝某和母亲徐某请示。蓝某和徐某考虑到自己办有一家房屋公司和一家建筑公司,两家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都是邹建新,平时他对这两家企业的发展还是比较关照的。另一方面,也希望和邹副局长进一步搞好关系,今后继续得到他的帮忙和关照。于是,他们便答应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卖两间店面房给邹建新。2005年5月12日,邹建新在小蓝的引领下,以他妻子胡某的名义,在该公司销售部办理了购房手续。这两间店面房总面积50.08平方米,一次性付款50余万元,跟原价每平方米1.2万元相比,差额总计为10余万元人民币。若跟每平方米1.5万元相比,那就要差25万多元了。
受人钱财,帮人消灾。2006年下半年,蓝某的房屋开发公司在办理三级资质升二级时,蓝某亲自打电话要求邹建新帮忙,邹予以答应。2006年12月7日,该公司的资质等级升为二级。
在法庭上,邹建新对起诉书指控他的这项受贿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他辩称,当时丽水店面房市场不景气,空置很多。他是在问了价格后认为每平方米1万元可以接受才购买的。邹建新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邹建新购买丽水市某房屋开发公司位于括苍路的两间店面房不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购进情况,控方指控的存在差价每平方米2000元、计总额10万余元构成受贿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查认为:蓝某的房屋开发公司的店面房自出售以来,由于经济形势、公司资金周转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店面房实际售价在原定价基础上曾有所变动,但其中只有被告人邹建新购买的两间店面房是以每平方米1万元价格出售的,其余店面房售价基本都保持在每平方米1.5万元左右。该公司说:最后之所以同意按被告人提出的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是因为被告人邹建新是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是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一方面为了感谢他对公司的关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跟他进一步搞好关系。综上,被告人邹建新实际支付每平方米1万元的房价低于公司自愿给予的最低优惠价1.2万元,总计差价达10万余元,应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已构成受贿罪。
2009年7月28日,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邹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采用低价购房、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装修、购物卡、收藏品、现金等各种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5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邹建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建新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邹建新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网恢恢,家有藏宝密室的贪腐局长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责编:山林)
2009年7月28日,现年57岁的邹建新终因收受贿赂价值50余万元人民币,被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清廉干部”收礼不收钱
邹建新素以“清廉干部”自诩,直至进了检察机关,获知自己的藏宝密室已被搜查,心理防线彻底坍塌,这才改口说“自己没有收过人家的钱,但收点小礼品是有的”。于是他交待了收受那些“小礼品”的真情实况。
孙某原是浙江一家建工集团公司丽水分公司的经理,多年来一直在丽水从事建筑工程,当他得知邹建新成了丽水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后,便想寻找机会巴结他。2004年上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孙某趁陪同邹建新到绍兴兰亭和杭州机场路的花卉市场观看兰花展之机,分别花费3000元买下几盆兰花送给了邹建新。
有了兰花的媒介,邹建新和孙某的关系开始亲密起来。2005年春节前夕,邹建新打电话告知孙某,说他正在杭州开会。孙某便说:“哦,快过年了,我买件衣服给你。”邹建新连忙赶到杭州大厦和孙某一起挑衣服,邹建新看中了一件款式新颖精致的BOSS牌夹克,里面是貂毛背心,试穿后就合不得脱下来了。孙某便以1万元整数买下这件夹克送给了邹建新。
邹建新喜欢兰花,也喜欢时尚衣服,但他最喜欢的还是青瓷。2007年三四月的一天,孙某邀约邹建新一起去龙泉市看青瓷,邹在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徐某家里看上了一个青瓷三环瓶,爱不释手,孙某便大方地甩出1.5万元买下这个三环瓶送给了他。
青瓷现代制品价格昂贵,古董青瓷就更为值钱。2006年下半年,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在金华市古玩市场上花1万多元买了个三脚香炉青瓷,然后以“请领导鉴赏一下”为由登临邹建新家里。邹建新借助放大镜从做工、釉色等方面仔细察看了一番之后,认定这个香炉是元代的作品。马某趁机说:“这个香炉就送给你了。”邹建新稍作推辞便收下了。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马某想买点青瓷送人,便邀约邹建新一起到龙泉去看青瓷。在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夏某家里,马某买下了几件青瓷,其中有个粉青瓶子价值1.8万元。回到丽水后,马某跟邹建新说:“邹局,你拿个青瓷去吧。”邹建新毫不客气地把那个1.8万元的粉青瓶子抱回了家里。
邹建新对这些“小礼品”不但受之无愧,而且要求的档次越来越高、价格越来越贵,甚至主动寻找古董藏家,然后叫有求于他的企业老板去买古董送给他。2004年下半年,邹建新在一位爱好古董收藏的熟人陪同下,来到龙泉市溪口村的余村长家里看古董,两只南宋时期的古董青瓷瓶被他相中,一问价格需4万元,便打电话给正在龙泉市承建烟草大楼的浙江省东阳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蒋某,说溪口村的村长家里有一对古董青瓷瓶不错,你可以去看看。蒋某一听,马上会意,爽陕地答应说“好的”。几天后,蒋某找到余村长家里,讨价还价后以2.8万元买下了这对古董瓶,并亲自驾车把这对瓶子送到了邹建新家里。邹建新高兴地收下了。
除了喜欢兰花和青瓷,邹建新对石雕、根雕也很有兴趣,遇有机会就想从人家那里收受点这类“小礼品”。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有个石雕城,邹建新每次到青田去,总要到石雕城逛逛。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邹建新在青田开会,浙江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得知后便陪他去石雕城看石雕。邹建新在王某朋友的店里看到一件黄色石雕颇有特色,便拿在手上看了又看。王某见领导喜欢,连忙掏钱,但一问价钱竟要1.1万元,自己身上没有这么多钱,场面甚为尴尬。但身边的邹建新仍对这个石雕赞不绝口:“这件东西不错!”王某只好跟朋友实话实说,以赊账方式买下这个石雕送给了邹副局长。
以类似的手法和方式,邹建新还收下了其他老板所送的盗仙草、天球、春归绞泥瓶等青瓷;老寿星、达摩像石雕和马造型红豆杉根雕以及人参、蝙蝠造型的花梨木根雕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收下了人家的“小礼品”,邹建新就为他们的建筑或房产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平时监管、预售证发放、资质上等级以及工程验收、质量评比等环节上给予关照。比如在工程验收时,某医院门诊大楼工程的验收资料还不齐全,按照规定不能进行验收,但是九龙杯、钱江杯(分别为丽水市、浙江省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杯)的评比时间又快到了,于是邹建新就跟有关人员打招呼,在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就给这个工程进行了验收,按时参加了九龙杯、钱江杯评比。
贪欲驱使收礼也收钱
邹建新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收过人家的钱”,但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深入,事实表明,他在贪欲的驱使下,收点所谓“小礼品”的同时也收受了大笔贿款。只不过,邹建新对自己收受的每一笔贿款,都有个“我收的是奖金”的理由和辩解。
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期间,邹建新担任了丽水地区(2000年地改市)水电工程处处长兼党委书记。1997年,工程处承接了丽水玉溪电站二期工程,处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这个工程承包给以应某为项目经理的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由他们具体负责施工。1998年,工程处又承接了丽水地区下属的景宁县白鹤电站大坝工程,承包给了以俞某为项目经理的项目工程部。工程处分别同应某和俞某签订了相关工程的承包协议。
2003年上半年,应某找到已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的邹建新,在办公室里,应某拿出一只用牛皮纸信封包起来的1.8万元人民币说:“邹处,你对玉溪电站工程的支持很大,现在工程结束了,这点钱算是给你的奖励。”邹建新表面上客气一下便收入囊中。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俞某也来到邹建新的办公室报喜:“白鹤电站已经蓄水发电了,你对我们的帮助很大,这3万元钱是我们项目部奖给你的。”说着就把用报纸包起来的一沓钱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邹建新客气一下又笑纳了。此外,在1999年和2000年的春节,俞某还在邹建新的办公室里两次共奉送了4000元“拜年钱”。
对于这5.2万元“感谢费”,邹建新在法庭辩称:这是应某和俞某所送的奖金。但法院审理认定:承包经营者应某、 俞某在与本项目部人员之外的个人之间不存在发放奖金等其他利益分配关系,且应某、俞某均表示在领到工程款后送钱给被告人邹建新,仅仅是出于对被告人关心其个人发展或承包到工程让他们从中赚了钱表示感谢。故被告人邹建新收受应某、俞某所送的款项属受贿行为。
2005年年底的一天,邹建新打电话给正在杭州做工程的孙某,说他在杭州秋涛路的家具市场买沙发,叫他一起去看看。孙某随即心领神会地前去“看看”。邹建新在家具市场逛了很久也没有决定买什么沙发,孙某就对他说:“沙发你自己先买好,到时候把发票给我吧。”说完就先离开了。2006年上半年,邹建新在杭州家具市场买了一套价值3.8万元的棕色真皮沙发,便把付款收据交给了孙某。几天后,孙某即把3.8万元人民币送到了邹家,邹建新一声“谢谢”便心安理得地收下了。对于这3.8万元现金,邹建新辩说自己不是直接收钱,只是收受了一套沙发。
2006年的一天,浙江一家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蒋某为了自己公司资质上等级获得邹建新的关照,便在丽水市一家香辣馆邀请邹建新一家吃饭,趁机以祝贺邹建新女儿小邹出国读书为由,送给她1000欧元。
之后,浙江某集团陈董事长为了感谢邹建新对他的企业在资质审批、商品房预售证办理等事项上给予关照,邀请邹建新一家在丽水王府酒楼吃饭,趁机也以资助小邹在国外读书为由,送给她1000欧元。
对于这2000欧元,邹建新开始也认为这不是自己收钱,而是他女儿收了人家的一个红包。办案人员问:“小邹和他们是怎么认识的?”邹建新答:“小邹和他们原来不认识,有时他们请我吃饭,我也把女儿带去,这样他们才认识的,他们之间是没有什么来往的。”
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邹建新才承认:“因为我是建设局副局长,他们是借小邹到德国留学的机会送钱给我。这样也让大家好接受一点。”
此外,从2002年至2008年,邹建新还先后收受6个建筑企业和房产企业老板所送的丽水百货大楼的购物卡共计价值7.2万元人民币。同样,邹建新也认为自己收受的不是钱,只是收了点礼卡。
2006年下半年,邹建新在杭州浅水湾花苑买了一套面积140多平方米的新房,便叫正在杭州做装修工程的孙某“简单装修一下后用于出租”。房子装修好后,邹建新随便问了一句:“这套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孙某回答说:“就4万元钱,没关系的。”此后,邹建新再也没有提起过这4万元装修款的事情。
低价购房又捞10万元
2005年前后,丽水市不少人因买店面房升值发了点小财,邹建新也想买两间店面房赚一票。一天,邹建新看到丽水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在原丽水地区林业车队地块的店面房不错,便打电话向该公司董事长蓝某的儿子小蓝询问:“还有没有店面房出售?”小蓝一听是丽水市建设局的邹副局长要买房,便热情地介绍说,该公司位于括苍路的店面房还有出售,地理位置也较好。邹建新便问价格是多少?小蓝想到自己的妻子与邹建新是远房亲戚,便让价说:“我们卖给人家是每平方米1.5万元,卖给你就每平方米1.2万元好了。”邹建新觉得这样的价格还是太高,要求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小蓝有点为难,只好向身为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父亲蓝某和母亲徐某请示。蓝某和徐某考虑到自己办有一家房屋公司和一家建筑公司,两家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都是邹建新,平时他对这两家企业的发展还是比较关照的。另一方面,也希望和邹副局长进一步搞好关系,今后继续得到他的帮忙和关照。于是,他们便答应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卖两间店面房给邹建新。2005年5月12日,邹建新在小蓝的引领下,以他妻子胡某的名义,在该公司销售部办理了购房手续。这两间店面房总面积50.08平方米,一次性付款50余万元,跟原价每平方米1.2万元相比,差额总计为10余万元人民币。若跟每平方米1.5万元相比,那就要差25万多元了。
受人钱财,帮人消灾。2006年下半年,蓝某的房屋开发公司在办理三级资质升二级时,蓝某亲自打电话要求邹建新帮忙,邹予以答应。2006年12月7日,该公司的资质等级升为二级。
在法庭上,邹建新对起诉书指控他的这项受贿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他辩称,当时丽水店面房市场不景气,空置很多。他是在问了价格后认为每平方米1万元可以接受才购买的。邹建新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邹建新购买丽水市某房屋开发公司位于括苍路的两间店面房不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购进情况,控方指控的存在差价每平方米2000元、计总额10万余元构成受贿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查认为:蓝某的房屋开发公司的店面房自出售以来,由于经济形势、公司资金周转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店面房实际售价在原定价基础上曾有所变动,但其中只有被告人邹建新购买的两间店面房是以每平方米1万元价格出售的,其余店面房售价基本都保持在每平方米1.5万元左右。该公司说:最后之所以同意按被告人提出的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是因为被告人邹建新是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是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一方面为了感谢他对公司的关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跟他进一步搞好关系。综上,被告人邹建新实际支付每平方米1万元的房价低于公司自愿给予的最低优惠价1.2万元,总计差价达10万余元,应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已构成受贿罪。
2009年7月28日,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邹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采用低价购房、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装修、购物卡、收藏品、现金等各种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5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邹建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建新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邹建新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网恢恢,家有藏宝密室的贪腐局长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责编: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