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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跟传统的媒介相比,呈现出了交流内容更广、传递速度更快、开放程度更大、受众人数更多、互动性更强、所含信息量更大的特点,被称为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政府"第四部门"。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以及政治开放程度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将目光投向了以前有所禁忌的政治领域,深入的关注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公众通过互联网的汇聚和放大效应,形成巨大而且较为统一的舆论洪流,在持续的施压过程中影响着政府的行为和公共政策结果。
一、互联网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的功能
(一)社会问题的传播功能。任何公共政策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都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公共政策的起点,如果没有得到恰当的表达和足够的察觉与关注,它们就会在无声无息中滋生蔓延、迅速恶化,恶化到无法控制时候就会对社会系统造成巨大的震撼和破坏。与之相反,如果社会问题能够在初始阶段就被发现和揭露,那么很容易将其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互联网的传播功能犹如"社会雷达",能够跨越时空的限制,凭借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及时发现和捕捉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后将问题迅速传播、扩散,使其成为关注的焦点。所以,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功能发挥了监测社会环境的作用,成为政府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共政策问题的确认功能。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会成为政策问题,只有当某部分转化为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时,才会确认到公共政策层面。同时政府不可能也没必要解决一切社會问题,互联网成为了政策问题得以成立的最有力的确认工具。互联网传播和其他传播媒介一样根据一定的媒介方针与新闻选择标准,筛选出广泛的社会矛盾作为公共政策问题的来源,通过对某些事件的集中评论,致使某些社会矛盾引起普遍的关注,进而向公共政策问题转变。
(三)政策议程的建立功能
从公共政策问题的确定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间还要经过将公共政策问题列入政策议程的环节,主要是为解决政策问题进行一系列的研究、讨论等工作。一旦政府在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实质进行认定之后发现解决问题的条件还不成熟,暂时只能任其发展,那么政策问题就没有进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网络媒体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传递公众意见和要求、集中放大政策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反复登载事实,发表评论,聚集放大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舆论压力。当这种压力达到一种程度,就会对政府部门产生影响,促进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
(四)公共政策方案的选择功能。公共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政策最优化,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根本利益的需求。政府部门只有了解公众的切身需要,才能更加合理完善和优化公共政策。网络媒体的信息量和传播量是任何媒体都无法替代的,政府可以从网络信息中找到公众的真正需求,来选择制定公共政策。所以,互联网是政府最直接的政策方案选择的依据平台。
二、互联网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局限
网络媒体对公共政策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府方面的限制
首先,政府对于互联网的认同度有待于提高。互联网功能的发挥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发展,还要依靠政府的态度。在政府的意识范畴中媒体的社会功能应该是党最好的宣传舆论工具,但是互联网技术使互联网媒体淡化了宣传功能而强化了信息传播和服务功能,导致政府在面对互联网负面效应的时候通常是害怕、抵触、封堵,认为互联网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代名词,政府在处理与互联网关系的时候更多是用工具性管控来加以限制,用打压的方式对网络民意加以监管,这样网络媒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就显得零碎和被动,并且在某些政策环节上作用是有限的。
其次,政府对于媒体发布的信息透明度有待于增强。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权威性分配,政府在政治领域的行政权威具有绝对性,并且管理模式是传统金字塔式自上而下的单一管理结构,政府掌握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管理社会的权力职能,所以往往只有等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完成、政策结果公布之后,公众才有机会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了解政策内容,甚至政府提供给媒体的政策内容可能是经过过滤的,公众是无法真正通过媒体了解政策全过程的原态。因此,政府权力的隐蔽运行导致互联网媒体作用的局限。
(二)互联网媒体自身的局限
首先,内在机制的缺乏限制自身作用的发挥。网络媒体相对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关于互联网的机制改革还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在管理思路上还处于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困惑。一方面,在管理归属上面临多头管理的问题,在网络媒体定位上面临模糊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政府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导致现实运行中的管理混乱。这些使得网络媒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因体制机制的影响,受到了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化市场对网络媒体的冲击。我国传播媒体的市场化运作导致传播的内容受到商业利益的制约,传播内容逐渐趋向通俗化、大众化发展,报道的重点不再集中于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不再集中于对事实现状进行深度的分析报道。网络媒体也不例外,商业目的驱使传播内容更多具有取悦读者和受众偏好的特点,丑闻、稀奇古怪的事物成为新的报道重点,追求点击率、关注度,加上互联网传播快、覆盖广的特性导致公众无法判断报道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互联网信息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公众对于政策问题的真实诉求会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三、正确发挥互联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作用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功能性作用,就需要扬长避短,需要政府和媒体自身两个方面的努力。
(一)政府为网络媒体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首先,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络媒体对公共政策的参与地位。网络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一直发挥着公共政策工具的作用,但是它现在面临着在政府抵触、管制下满足公众需求的尴尬局面,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网络媒体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支撑。在社会生活中网络传媒已经成为公众参与不可或缺的工具,可能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以针对网络媒体立法应该是法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明确规定网络媒体对公共决策的参与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政策层面,必须让公开成为原则。根据程序正义的信息公开原则,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都应该成为公开的内容,但是政府对政策制定过程实行封锁,导致程序正义遭遇决策"黑箱",或者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时迫于公众意见的压力被动公开,网络媒体公共作用难以发挥。所以,要积极利用网络媒体,发挥其信息传达、观点收集的功能,并且为公共决策提供参考依据,那么政府主动信息公开应该当作重要举措,让政务公开成为真正的原则。
(二)网络媒体要积极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
首先,主动承担公共监督责任。在现有体制及社会条件下,网络媒体要想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自由发挥自己的作用确实还存在许多困难,比如政府对网络新闻监督的排斥态度、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妨碍舆论监督等等,但是网络媒体应该牢记自身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排斥而放弃媒体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而一味追求认同。
其次,万分珍惜公信力。网络媒体之所以被归属在公共媒体的范畴,其核心在于其具有平民公信力。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种公信力有逐步剥蚀的危险,媒体更多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比如网络谣言、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水军等等,真正的媒介职能弱化。所以,对网络媒体而言,不能唯利是图,要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前提下为民代言,必须尊重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网络公信力。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以及政治开放程度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将目光投向了以前有所禁忌的政治领域,深入的关注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公众通过互联网的汇聚和放大效应,形成巨大而且较为统一的舆论洪流,在持续的施压过程中影响着政府的行为和公共政策结果。
一、互联网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的功能
(一)社会问题的传播功能。任何公共政策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都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公共政策的起点,如果没有得到恰当的表达和足够的察觉与关注,它们就会在无声无息中滋生蔓延、迅速恶化,恶化到无法控制时候就会对社会系统造成巨大的震撼和破坏。与之相反,如果社会问题能够在初始阶段就被发现和揭露,那么很容易将其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互联网的传播功能犹如"社会雷达",能够跨越时空的限制,凭借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及时发现和捕捉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后将问题迅速传播、扩散,使其成为关注的焦点。所以,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功能发挥了监测社会环境的作用,成为政府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共政策问题的确认功能。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会成为政策问题,只有当某部分转化为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时,才会确认到公共政策层面。同时政府不可能也没必要解决一切社會问题,互联网成为了政策问题得以成立的最有力的确认工具。互联网传播和其他传播媒介一样根据一定的媒介方针与新闻选择标准,筛选出广泛的社会矛盾作为公共政策问题的来源,通过对某些事件的集中评论,致使某些社会矛盾引起普遍的关注,进而向公共政策问题转变。
(三)政策议程的建立功能
从公共政策问题的确定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间还要经过将公共政策问题列入政策议程的环节,主要是为解决政策问题进行一系列的研究、讨论等工作。一旦政府在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实质进行认定之后发现解决问题的条件还不成熟,暂时只能任其发展,那么政策问题就没有进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网络媒体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传递公众意见和要求、集中放大政策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反复登载事实,发表评论,聚集放大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舆论压力。当这种压力达到一种程度,就会对政府部门产生影响,促进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
(四)公共政策方案的选择功能。公共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政策最优化,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根本利益的需求。政府部门只有了解公众的切身需要,才能更加合理完善和优化公共政策。网络媒体的信息量和传播量是任何媒体都无法替代的,政府可以从网络信息中找到公众的真正需求,来选择制定公共政策。所以,互联网是政府最直接的政策方案选择的依据平台。
二、互联网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局限
网络媒体对公共政策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府方面的限制
首先,政府对于互联网的认同度有待于提高。互联网功能的发挥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发展,还要依靠政府的态度。在政府的意识范畴中媒体的社会功能应该是党最好的宣传舆论工具,但是互联网技术使互联网媒体淡化了宣传功能而强化了信息传播和服务功能,导致政府在面对互联网负面效应的时候通常是害怕、抵触、封堵,认为互联网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代名词,政府在处理与互联网关系的时候更多是用工具性管控来加以限制,用打压的方式对网络民意加以监管,这样网络媒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就显得零碎和被动,并且在某些政策环节上作用是有限的。
其次,政府对于媒体发布的信息透明度有待于增强。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权威性分配,政府在政治领域的行政权威具有绝对性,并且管理模式是传统金字塔式自上而下的单一管理结构,政府掌握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管理社会的权力职能,所以往往只有等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完成、政策结果公布之后,公众才有机会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了解政策内容,甚至政府提供给媒体的政策内容可能是经过过滤的,公众是无法真正通过媒体了解政策全过程的原态。因此,政府权力的隐蔽运行导致互联网媒体作用的局限。
(二)互联网媒体自身的局限
首先,内在机制的缺乏限制自身作用的发挥。网络媒体相对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关于互联网的机制改革还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在管理思路上还处于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困惑。一方面,在管理归属上面临多头管理的问题,在网络媒体定位上面临模糊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政府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导致现实运行中的管理混乱。这些使得网络媒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因体制机制的影响,受到了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化市场对网络媒体的冲击。我国传播媒体的市场化运作导致传播的内容受到商业利益的制约,传播内容逐渐趋向通俗化、大众化发展,报道的重点不再集中于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不再集中于对事实现状进行深度的分析报道。网络媒体也不例外,商业目的驱使传播内容更多具有取悦读者和受众偏好的特点,丑闻、稀奇古怪的事物成为新的报道重点,追求点击率、关注度,加上互联网传播快、覆盖广的特性导致公众无法判断报道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互联网信息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公众对于政策问题的真实诉求会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三、正确发挥互联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作用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功能性作用,就需要扬长避短,需要政府和媒体自身两个方面的努力。
(一)政府为网络媒体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首先,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络媒体对公共政策的参与地位。网络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一直发挥着公共政策工具的作用,但是它现在面临着在政府抵触、管制下满足公众需求的尴尬局面,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网络媒体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支撑。在社会生活中网络传媒已经成为公众参与不可或缺的工具,可能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以针对网络媒体立法应该是法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明确规定网络媒体对公共决策的参与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政策层面,必须让公开成为原则。根据程序正义的信息公开原则,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都应该成为公开的内容,但是政府对政策制定过程实行封锁,导致程序正义遭遇决策"黑箱",或者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时迫于公众意见的压力被动公开,网络媒体公共作用难以发挥。所以,要积极利用网络媒体,发挥其信息传达、观点收集的功能,并且为公共决策提供参考依据,那么政府主动信息公开应该当作重要举措,让政务公开成为真正的原则。
(二)网络媒体要积极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
首先,主动承担公共监督责任。在现有体制及社会条件下,网络媒体要想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自由发挥自己的作用确实还存在许多困难,比如政府对网络新闻监督的排斥态度、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妨碍舆论监督等等,但是网络媒体应该牢记自身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排斥而放弃媒体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而一味追求认同。
其次,万分珍惜公信力。网络媒体之所以被归属在公共媒体的范畴,其核心在于其具有平民公信力。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种公信力有逐步剥蚀的危险,媒体更多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比如网络谣言、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水军等等,真正的媒介职能弱化。所以,对网络媒体而言,不能唯利是图,要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前提下为民代言,必须尊重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网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