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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欧盟迎来其创立50周年庆典,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欧盟已经从最初的6个国家发展成为现今拥有27个成员国,人口总数约4.56亿,GDP总量11万亿美元(2005年)的世界上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众所周知,在促成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的3个最初重要条约中,有两个是涉及能源合作的文件,即《欧洲煤钢一体化条约》(1951)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从这一意义上讲,欧洲的一体化进程最初始于能源部门的合作,能源政策在欧盟的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当欧盟迎来其50华诞的历史时刻,作为当前欧盟主要能源的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一体化进程及其发展水平,相比欧洲在共同农业政策、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以及统一货币联盟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则要逊色许多。那么,为何源起于能源合作的欧洲一体化在此方面反而发展滞后呢?本文将主要对欧盟在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合作现状及其未来一体化前景作以初步分析。
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合作瓶颈
20世纪50年代初,煤钢共同体的建立不仅为欧共体成员国构建了初步的能源合作框架,还很好地促进了欧共体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广泛合作。至70年代初,尽管欧洲一体化不断取得进展,但随着廉价石油的大量进口取代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使得欧共体国家并不把能源部门一体化作为重点的关注领域。1973年的世界石油危机使欧共体在能源领域损失惨重,欧共体国家开始着手研究其能源一体化和市场自由化的进程。最直接的成效便是制定和实施了统一的对外石油政策,稳定石油供给源并着手推行其内部一体化市场建设,至今欧盟能源结构中的石油部门合作已相对比较成熟。而煤炭和原子能部门在原有基础上亦不断完善,又由于目前二者在总体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相对较少,因此电力和天然气部门便成为欧洲能源一体化中的焦点问题。
1.各成员国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水平差异
相比其他能源领域,欧盟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一体化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且水平较低。从这两个部门的市场状况来看,阻碍其一体化合作的主要障碍在于二者的市场自由化总体水平偏低且各国之间的差异较大。尤其是电力市场,目前仍有不少成员国的自由化程度低于30%。
国内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的只有英国等少数几个北欧国家,而像法、德这样的欧盟成员大国及其他经济实力较小的成员国都未实现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对于这些国家而言,构建国内电力和天然气自由竞争机制异常艰难。这直接导致了欧盟内部关于能源市场一体化的意见难以协调统一。欧盟委员会曾指出,很多成员国政府依然控制能源价格,不允许消费者自由地选择其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商。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国在开放本国能源市场和建立欧洲统一能源政策方面颇有微词。这些政府干预行为均不利于欧盟能源市场的自由化和内部统一市场的进程。
2.欧盟天然气部门的能源进口依赖性很大
就天然气部门而言,除了前面所讲的欧盟各国竞争水平差异因素外,欧盟天然气自给不足成为阻碍其一体化的另一主要原因。据统计,至2002年底,欧盟15国的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约111兆立方米,仅占世界储量的2%。欧盟在此年度的天然气产量为2088亿立方米,而同年天然气消费则达3856亿立方米。就具体国家而言,除丹麦和英国能够基本自给外,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瑞典的天然气供应要100%依赖进口,西班牙、希腊、法国和德国的进口比例依次为99%、98%、96%和77%。以上显示的是欧盟各国对天然气的进口依存度,若从绝对进口量来看,欧盟同样是世界天然气市场的进口大户。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在2002年的世界天然气进口总量排名中,德、意、法、荷、西班牙分列第2、4、6、7、9位。
由此可见,欧盟的天然气进口依赖性很高,欧盟若想实现天然气市场一体化,除需要调解各国的竞争水平外,还应制定统一的天然气进口政策。这便涉及到欧盟与其天然气进口的主要来源国──俄罗斯的合作关系协调问题。据欧盟委员预测,欧盟对天然气的需求已从1998年的2.99亿吨(换算成石油等价物)上升至2000年的3.38亿吨,预计2010年将达到4.01亿吨,2020年将升为4.31亿吨,分别占欧盟国家进口天然气的40%、39%、52%和67%。因此,如何形成统一步调来有效地协调欧盟与天然气供应国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有效制度体制同样十分重要。
3.欧盟制度因素对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的阻碍
目前,欧盟独特的制度构架对其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和共同能源政策的进程产生了较大的制约性。欧盟既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组织,又不是一个超主权国家,而是一种介于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间的特殊政体模式。
在欧盟的4个主要机构中,欧洲理事会(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和决策主体。其中,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最高权力机构,为欧洲一体化提供总体性制度安排和一般性政治原则,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欧盟理事会是欧盟制度体系中最主要的立法与执行权力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而另外两个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则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与欧盟理事会共享),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
简言之,欧盟委员会拥有立法创制权,而欧盟理事会拥有立法决定权。这就是说,欧盟政策制定权主要掌握在作为政府间机构的欧盟理事会手中,成员国政府处于影响欧盟政策出台的最强有力地位。能源部门作为一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经济安全的动脉,其政策规划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所垄断,是成员国政府在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被重点考虑的国家利益范畴。而在现今欧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家和超国家特征高度统一的独特经济政治实体的背景下,能源政策因其重要性又成为欧盟和各成员国共同介入的政策领域。可以说,欧盟整体能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已成为其内部在经济一体化方面长期对立的超国家主义和政府间主义的典例。各成员国在国家利益上的不同认知和具体考虑促使本国政府尽可能地将能源政策的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如何协调整体与局部利益,强化欧盟层面政策介入程度是今后能源一体化发展的关键。
综上所述,欧盟在整体能源政策方面遇到了相当阻碍,若想实现其内部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整合,必须加强欧盟当局的政策主导权,使成员国一起实施单一或接近的有关能源管理的制度体系。
欧盟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的战略措施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和能源对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愈发显著的宏观背景下,欧盟加强了对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合作及其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努力,这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领域。
1.内部电力和天然气部门合作的具体措施
近几年,欧盟在整合内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方面的动作较大。自2001年起,欧盟委员会每年出版一份关于电力和天然气的内部市场标准化报告,以评估和测量市场整合的程度与效率。2003年的欧洲大规模停电事件直接促使欧盟着手进行各国电网的相互联接工程,先后通过了跨界电力互换条例和旨在保证网络用户信息畅通和防止各国征税阻碍的行为准则。2006年底,欧盟启动“电力”和“天然气”二号指令,完成对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竞争机制的研究与规划。
2007年7月,欧盟准备全面开放各国能源市场,使消费者有权自由地选择能源供应商,尤其是电力和天然气厂商。通过修订和完善能源网络规则,制定共同的法规和标准,构建统一的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网络。在未来规划中,欧盟将制定单一能源基础设施标准和管理条例,实现对输电和配电业务的分类管理,以加快电力市场的整合。扩大投资,加速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并发布欧盟天然气和电力供给安全条例和基础设施应急机制,实现二者的生产调控、跨国输送、供给平衡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从而为市场一体化和自由市场竞争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2.稳定进口供给并加强与欧盟外部市场合作
统一的内部市场能够优化市场结构并避免资源浪费,但大部分欧盟国家的天然气自给不足,这促使欧盟重视对外政策的统一性,以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与安全。
欧盟与俄罗斯的天然气合作水平不断提高,来自俄罗斯天然气的供应载体建设日趋完善。欧盟投资兴建了多条天然气供应管道,如“蓝流”天然气管道,亚马尔—欧洲天然气管道,北欧天然气管道。此外,欧盟还将与天然气资源丰富的独联体环里海5国进行天然气运输管线的合作项目。在稳定天然气进口和构建内部统一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同时,欧盟还着手建立与外部相联系的电力和天然气统一市场。关于巴尔干半岛各国(非欧盟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并与欧盟相联接的工程已在2005年启动,欧盟还在2006年实施了地中海电力市场计划。并在今后将对埃及、利比亚及中东地区进行辐射。同时,欧盟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有的外部合作,主要包括电力市场和天然气市场。
从欧盟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建设的现状和进程看来,如何在欧盟独特的制度体系下,使决策机制与集体目标函数相一致,是其能源一体化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这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的制度平衡问题,即各成员国的特殊性、自主性与欧盟的集体利益如何相互协调一致。而此种协调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于──代表集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与代表本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这两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决策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各成员国之间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
以有效的协调与决策机制为前提,在今后的战略规划中,欧盟应继续推动内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规则和竞争原则的统一,并加强各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使生产和运输载体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求;对外欧盟要增强能源外交政策的协调性,在国际舞台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统一意见,以发挥整体优势。
尽管欧盟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体系方面存在差异,但就整体而言,其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依然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欧盟整体能源政策的实施,将加快欧洲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提高能源市场绩效,为欧洲经济一体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动力支撑;并作为一个具体的政策领域为欧洲宪法的制定提供宝贵经验,增强欧洲制宪的可行性,为欧盟提高政治合作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祖大勇)
众所周知,在促成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的3个最初重要条约中,有两个是涉及能源合作的文件,即《欧洲煤钢一体化条约》(1951)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从这一意义上讲,欧洲的一体化进程最初始于能源部门的合作,能源政策在欧盟的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当欧盟迎来其50华诞的历史时刻,作为当前欧盟主要能源的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一体化进程及其发展水平,相比欧洲在共同农业政策、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以及统一货币联盟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则要逊色许多。那么,为何源起于能源合作的欧洲一体化在此方面反而发展滞后呢?本文将主要对欧盟在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合作现状及其未来一体化前景作以初步分析。
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合作瓶颈
20世纪50年代初,煤钢共同体的建立不仅为欧共体成员国构建了初步的能源合作框架,还很好地促进了欧共体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广泛合作。至70年代初,尽管欧洲一体化不断取得进展,但随着廉价石油的大量进口取代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使得欧共体国家并不把能源部门一体化作为重点的关注领域。1973年的世界石油危机使欧共体在能源领域损失惨重,欧共体国家开始着手研究其能源一体化和市场自由化的进程。最直接的成效便是制定和实施了统一的对外石油政策,稳定石油供给源并着手推行其内部一体化市场建设,至今欧盟能源结构中的石油部门合作已相对比较成熟。而煤炭和原子能部门在原有基础上亦不断完善,又由于目前二者在总体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相对较少,因此电力和天然气部门便成为欧洲能源一体化中的焦点问题。
1.各成员国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水平差异
相比其他能源领域,欧盟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一体化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且水平较低。从这两个部门的市场状况来看,阻碍其一体化合作的主要障碍在于二者的市场自由化总体水平偏低且各国之间的差异较大。尤其是电力市场,目前仍有不少成员国的自由化程度低于30%。
国内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的只有英国等少数几个北欧国家,而像法、德这样的欧盟成员大国及其他经济实力较小的成员国都未实现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对于这些国家而言,构建国内电力和天然气自由竞争机制异常艰难。这直接导致了欧盟内部关于能源市场一体化的意见难以协调统一。欧盟委员会曾指出,很多成员国政府依然控制能源价格,不允许消费者自由地选择其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商。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国在开放本国能源市场和建立欧洲统一能源政策方面颇有微词。这些政府干预行为均不利于欧盟能源市场的自由化和内部统一市场的进程。
2.欧盟天然气部门的能源进口依赖性很大
就天然气部门而言,除了前面所讲的欧盟各国竞争水平差异因素外,欧盟天然气自给不足成为阻碍其一体化的另一主要原因。据统计,至2002年底,欧盟15国的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约111兆立方米,仅占世界储量的2%。欧盟在此年度的天然气产量为2088亿立方米,而同年天然气消费则达3856亿立方米。就具体国家而言,除丹麦和英国能够基本自给外,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瑞典的天然气供应要100%依赖进口,西班牙、希腊、法国和德国的进口比例依次为99%、98%、96%和77%。以上显示的是欧盟各国对天然气的进口依存度,若从绝对进口量来看,欧盟同样是世界天然气市场的进口大户。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在2002年的世界天然气进口总量排名中,德、意、法、荷、西班牙分列第2、4、6、7、9位。
由此可见,欧盟的天然气进口依赖性很高,欧盟若想实现天然气市场一体化,除需要调解各国的竞争水平外,还应制定统一的天然气进口政策。这便涉及到欧盟与其天然气进口的主要来源国──俄罗斯的合作关系协调问题。据欧盟委员预测,欧盟对天然气的需求已从1998年的2.99亿吨(换算成石油等价物)上升至2000年的3.38亿吨,预计2010年将达到4.01亿吨,2020年将升为4.31亿吨,分别占欧盟国家进口天然气的40%、39%、52%和67%。因此,如何形成统一步调来有效地协调欧盟与天然气供应国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有效制度体制同样十分重要。
3.欧盟制度因素对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的阻碍
目前,欧盟独特的制度构架对其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和共同能源政策的进程产生了较大的制约性。欧盟既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组织,又不是一个超主权国家,而是一种介于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间的特殊政体模式。
在欧盟的4个主要机构中,欧洲理事会(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和决策主体。其中,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最高权力机构,为欧洲一体化提供总体性制度安排和一般性政治原则,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欧盟理事会是欧盟制度体系中最主要的立法与执行权力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而另外两个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则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与欧盟理事会共享),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
简言之,欧盟委员会拥有立法创制权,而欧盟理事会拥有立法决定权。这就是说,欧盟政策制定权主要掌握在作为政府间机构的欧盟理事会手中,成员国政府处于影响欧盟政策出台的最强有力地位。能源部门作为一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经济安全的动脉,其政策规划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所垄断,是成员国政府在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被重点考虑的国家利益范畴。而在现今欧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家和超国家特征高度统一的独特经济政治实体的背景下,能源政策因其重要性又成为欧盟和各成员国共同介入的政策领域。可以说,欧盟整体能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已成为其内部在经济一体化方面长期对立的超国家主义和政府间主义的典例。各成员国在国家利益上的不同认知和具体考虑促使本国政府尽可能地将能源政策的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如何协调整体与局部利益,强化欧盟层面政策介入程度是今后能源一体化发展的关键。
综上所述,欧盟在整体能源政策方面遇到了相当阻碍,若想实现其内部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整合,必须加强欧盟当局的政策主导权,使成员国一起实施单一或接近的有关能源管理的制度体系。
欧盟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的战略措施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和能源对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愈发显著的宏观背景下,欧盟加强了对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合作及其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努力,这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领域。
1.内部电力和天然气部门合作的具体措施
近几年,欧盟在整合内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方面的动作较大。自2001年起,欧盟委员会每年出版一份关于电力和天然气的内部市场标准化报告,以评估和测量市场整合的程度与效率。2003年的欧洲大规模停电事件直接促使欧盟着手进行各国电网的相互联接工程,先后通过了跨界电力互换条例和旨在保证网络用户信息畅通和防止各国征税阻碍的行为准则。2006年底,欧盟启动“电力”和“天然气”二号指令,完成对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竞争机制的研究与规划。
2007年7月,欧盟准备全面开放各国能源市场,使消费者有权自由地选择能源供应商,尤其是电力和天然气厂商。通过修订和完善能源网络规则,制定共同的法规和标准,构建统一的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网络。在未来规划中,欧盟将制定单一能源基础设施标准和管理条例,实现对输电和配电业务的分类管理,以加快电力市场的整合。扩大投资,加速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并发布欧盟天然气和电力供给安全条例和基础设施应急机制,实现二者的生产调控、跨国输送、供给平衡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从而为市场一体化和自由市场竞争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2.稳定进口供给并加强与欧盟外部市场合作
统一的内部市场能够优化市场结构并避免资源浪费,但大部分欧盟国家的天然气自给不足,这促使欧盟重视对外政策的统一性,以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与安全。
欧盟与俄罗斯的天然气合作水平不断提高,来自俄罗斯天然气的供应载体建设日趋完善。欧盟投资兴建了多条天然气供应管道,如“蓝流”天然气管道,亚马尔—欧洲天然气管道,北欧天然气管道。此外,欧盟还将与天然气资源丰富的独联体环里海5国进行天然气运输管线的合作项目。在稳定天然气进口和构建内部统一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同时,欧盟还着手建立与外部相联系的电力和天然气统一市场。关于巴尔干半岛各国(非欧盟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并与欧盟相联接的工程已在2005年启动,欧盟还在2006年实施了地中海电力市场计划。并在今后将对埃及、利比亚及中东地区进行辐射。同时,欧盟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有的外部合作,主要包括电力市场和天然气市场。
从欧盟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建设的现状和进程看来,如何在欧盟独特的制度体系下,使决策机制与集体目标函数相一致,是其能源一体化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这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的制度平衡问题,即各成员国的特殊性、自主性与欧盟的集体利益如何相互协调一致。而此种协调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于──代表集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与代表本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这两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决策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各成员国之间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
以有效的协调与决策机制为前提,在今后的战略规划中,欧盟应继续推动内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规则和竞争原则的统一,并加强各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使生产和运输载体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求;对外欧盟要增强能源外交政策的协调性,在国际舞台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统一意见,以发挥整体优势。
尽管欧盟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体系方面存在差异,但就整体而言,其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依然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欧盟整体能源政策的实施,将加快欧洲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提高能源市场绩效,为欧洲经济一体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动力支撑;并作为一个具体的政策领域为欧洲宪法的制定提供宝贵经验,增强欧洲制宪的可行性,为欧盟提高政治合作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祖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