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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色产业为实现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径,其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也日渐上升。近年来,食用菌产业作为特色产业的一个分支及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吉林省东部山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使得农民来源于食用菌产业的经济收入逐年提高。2005年,吉林省蛟河市栽植食用菌3.19亿袋,农民增收近3亿元。食用菌产业协会是应食用菌产业的发展而兴办起来的,它不仅促进了食用菌这一特色产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也增强了农民的合作意识。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吉林省的食用菌产业协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了其成立的初衷——对栽植户进行生产技术服务并助农增收。同时,吉林省食用菌产业协会在发展过程中也还面临着组织化程度低、凝聚力不强等诸多问题,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近几年来,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的食用菌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应对“大市场与小农户”的矛盾中,黄松甸镇食用产业协会起到了“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关键性带动作用。本文以该食用菌产业协会为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其内在的组织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得出相关结论与建议,以期为黄松甸镇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食用菌产业协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及产业协会发展概况
蛟河市黄松甸镇位于吉林省的东部,地处长白山脉的延续山区,平均海拔474米,地势高寒。全镇幅员面积623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为91%,耕地面积2299公顷。全镇共有12个行政村,4689户,人口共计15600人。该镇进行食用菌生产已有30多年的历史。1996年全镇基本上形成了生产规模,总产量达到几百万袋。从2000年开始,每年都以1000万袋的速度增加。2005年,黄松甸镇食用菌生产规模发展到1.1亿袋,主要品种是黑木耳、木灵芝以及各种蘑菇。总产量约为3700吨,产值1.2亿元,人均收入约6000元。全镇从事食用菌生产的户数占总户数的81%。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用菌产业是黄松甸镇的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生产途径。
我们于2006年对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进行了调查研究。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具有法人证书,在有的村设立分会。协会设有理事会,由理事长和5名理事组成,并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会员人数从成立之初的60余人发展至今天的200余人,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从职业分布上看,会员主要包括农民、林业工人和个体工商户。协会目前尚未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自成立以来,协会亦没有向会员收取会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也无运转资金,协会的日常管理较为困难。该协会设立的宗旨是“助农增收”。会员通过协会咨询生产技术问题。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对有需求的非会员也进行帮助,其目的是使非会员树立对协会的信心。
二、产业协会运行机制分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按照发起方式不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内生型专业合作社和外生型专业合作社。内生型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以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一般由村干部、技术能手及专业大户等农村能人发挥着重要的带头作用。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即属于内生型专业合作社。另外,食用菌产业协会作为食用菌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它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保持农民家庭独立经营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合作原则,克服单独经营的局限性,使协会会员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但是就目前状况来看,多数协会还面临着规模较小、服务项目单一、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以及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本文主要从组织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两个方面对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1、组织运行机制
合作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首要特征,因此其在组织运行上应该以民主为准则。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主要原则是“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这一直被奉为是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原则。国际合作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
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入会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务。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发起人及村干部组成,经入会会员选举产生。从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上看,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原则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事实上,其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协会会员关注的仅限于发起人能否帮助他们销售食用菌或者提供有关食用菌生产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至于协会该如何管理、如何运作、会员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等却并不关心。
究其根源,是协会内部的股权结构异化。目前,在我国各类内生型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存在的股权结构是,股金由入会会员投入,多为现金股,且占有较高的比重,然后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协会及股金的支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会员入会至今并没有交纳股金,也没有设立监事会,导致会员参与协会管理和运行的热情不高,这往往使得民主流于形式,对协会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造成影响。另外,作为内生型合作社,协会理事会主席在协会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在协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通常是由理事会主席与其他理事进行磋商。从一定层面看,这属于较为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制,处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合二为一”的状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协会的委托代理成本,但是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协会发展壮大的后劲动力不足。
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协会由于尚未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造成其内部组织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缺乏约束。因此,协会的组织管理只能在低水平上运行。协会内部成员的契约意识、合作意识不强。协会的主要功能及会员间的合作多数情况下都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服务层面的简单结合。虽然,协会在这种情况下运作,不会产生过多的内生交易费用,但是限于目前协会自身的规模及功能,在对外开拓市场、寻找客源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生较大的外生交易费用,为协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担。
2、利益分配机制
经济利益机制是微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它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系统的生机和活力。在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利益机制是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进系统正常运转的条件和前提,也是整个系统的关键环节。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将合作社的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追求效率兼顾公平。现阶段,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其内在利益分配的形式可以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类。其中,松散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提供优惠的生产资料和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利益分配上属于松散型。但就目前情况看,该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购销还不稳定,农户并没有真正加入合作组织,多数只是口头上的协定,利益关系较为松散。由于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没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违约”事件极易发生。黄松甸镇食用菌协会曾为某会员寻找到一位客户,关于产品的等级、价格及交易数量,双方都已经达成协议,且协会与该客户之间签订了定购合同,并缴纳了定金。但是,由于市场供求变化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此会员在未经协会许可的情况下,便将产品私自出售。这不仅给协会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协会的外在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利益分配上,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因其自身没有经营收入,也无法与会员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该协会曾帮助会员以较有竞争力的价格来出售农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属于协会与其会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但是通过这种途径来达到“助农增收”的目的,其增收幅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结论及若干建议
1、结论
通过调查分析得知,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运行过程中缺乏凝聚力和约束力,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向会员提供有限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对于实现教育会员、组织会员抵御市场风险、大幅度增收,目前尚无能力全部实现。因此,该协会还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诚然,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提高农户收入和食用菌产业化经营水平上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其在组织运行上还是在利益分配上,都存在着诸多弊端:股权异化造成组织运行出现偏差,组织的良性运行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做保证,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和服务项目单一等。由于协会尚处于“幼年”时期,这些弊端的负面作用还没有突显,但随着协会的发展,诸多缺陷必将给协会带来许多难题。该协会想要发展壮大并有所作为,必须按照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
2、相关建议
在组织运行方面,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首先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协会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或入股)。股权结构异化是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普遍问题。合理的股权结构会可以保障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有效性,也会激发会员参与协会管理的热情。监事会对协会的运行及资金的使用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协会也应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监事会。另外,单一的功能限制了协会的发展。协会可以考虑在现有功能的基础之上,扩大服务范围,如帮助会员以优惠的价格获取生产资料等。当然,扩大服务范围的前提是自身的发展壮大。必要的社会联系在发展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在利益分配方面,会员根据入社资金的多少参与协会从事其他环节的利润分配是一种较好的分配方式。这要求协会的功能多样化。如协会在为会员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资料的同时,可以收取少量的“中介费”,将扣除交易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定期返还。当然,协会在分配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如按交易量(额)分配不得少于可分配盈余的60%等。但是,由于协会内部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在实行利润分配的同时也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监事会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文峰)
近几年来,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的食用菌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应对“大市场与小农户”的矛盾中,黄松甸镇食用产业协会起到了“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关键性带动作用。本文以该食用菌产业协会为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其内在的组织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得出相关结论与建议,以期为黄松甸镇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食用菌产业协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及产业协会发展概况
蛟河市黄松甸镇位于吉林省的东部,地处长白山脉的延续山区,平均海拔474米,地势高寒。全镇幅员面积623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为91%,耕地面积2299公顷。全镇共有12个行政村,4689户,人口共计15600人。该镇进行食用菌生产已有30多年的历史。1996年全镇基本上形成了生产规模,总产量达到几百万袋。从2000年开始,每年都以1000万袋的速度增加。2005年,黄松甸镇食用菌生产规模发展到1.1亿袋,主要品种是黑木耳、木灵芝以及各种蘑菇。总产量约为3700吨,产值1.2亿元,人均收入约6000元。全镇从事食用菌生产的户数占总户数的81%。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用菌产业是黄松甸镇的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生产途径。
我们于2006年对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进行了调查研究。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具有法人证书,在有的村设立分会。协会设有理事会,由理事长和5名理事组成,并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会员人数从成立之初的60余人发展至今天的200余人,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从职业分布上看,会员主要包括农民、林业工人和个体工商户。协会目前尚未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自成立以来,协会亦没有向会员收取会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也无运转资金,协会的日常管理较为困难。该协会设立的宗旨是“助农增收”。会员通过协会咨询生产技术问题。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对有需求的非会员也进行帮助,其目的是使非会员树立对协会的信心。
二、产业协会运行机制分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按照发起方式不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内生型专业合作社和外生型专业合作社。内生型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以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一般由村干部、技术能手及专业大户等农村能人发挥着重要的带头作用。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即属于内生型专业合作社。另外,食用菌产业协会作为食用菌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它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保持农民家庭独立经营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合作原则,克服单独经营的局限性,使协会会员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但是就目前状况来看,多数协会还面临着规模较小、服务项目单一、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以及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本文主要从组织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两个方面对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1、组织运行机制
合作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首要特征,因此其在组织运行上应该以民主为准则。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主要原则是“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这一直被奉为是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原则。国际合作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
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入会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务。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发起人及村干部组成,经入会会员选举产生。从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上看,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原则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事实上,其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协会会员关注的仅限于发起人能否帮助他们销售食用菌或者提供有关食用菌生产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至于协会该如何管理、如何运作、会员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等却并不关心。
究其根源,是协会内部的股权结构异化。目前,在我国各类内生型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存在的股权结构是,股金由入会会员投入,多为现金股,且占有较高的比重,然后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协会及股金的支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会员入会至今并没有交纳股金,也没有设立监事会,导致会员参与协会管理和运行的热情不高,这往往使得民主流于形式,对协会的组织结构及决策机制造成影响。另外,作为内生型合作社,协会理事会主席在协会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在协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通常是由理事会主席与其他理事进行磋商。从一定层面看,这属于较为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制,处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合二为一”的状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协会的委托代理成本,但是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协会发展壮大的后劲动力不足。
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协会由于尚未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造成其内部组织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缺乏约束。因此,协会的组织管理只能在低水平上运行。协会内部成员的契约意识、合作意识不强。协会的主要功能及会员间的合作多数情况下都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服务层面的简单结合。虽然,协会在这种情况下运作,不会产生过多的内生交易费用,但是限于目前协会自身的规模及功能,在对外开拓市场、寻找客源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生较大的外生交易费用,为协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担。
2、利益分配机制
经济利益机制是微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它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系统的生机和活力。在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利益机制是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进系统正常运转的条件和前提,也是整个系统的关键环节。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将合作社的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追求效率兼顾公平。现阶段,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其内在利益分配的形式可以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类。其中,松散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提供优惠的生产资料和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利益分配上属于松散型。但就目前情况看,该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购销还不稳定,农户并没有真正加入合作组织,多数只是口头上的协定,利益关系较为松散。由于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没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违约”事件极易发生。黄松甸镇食用菌协会曾为某会员寻找到一位客户,关于产品的等级、价格及交易数量,双方都已经达成协议,且协会与该客户之间签订了定购合同,并缴纳了定金。但是,由于市场供求变化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此会员在未经协会许可的情况下,便将产品私自出售。这不仅给协会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协会的外在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利益分配上,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因其自身没有经营收入,也无法与会员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该协会曾帮助会员以较有竞争力的价格来出售农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属于协会与其会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但是通过这种途径来达到“助农增收”的目的,其增收幅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结论及若干建议
1、结论
通过调查分析得知,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运行过程中缺乏凝聚力和约束力,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向会员提供有限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对于实现教育会员、组织会员抵御市场风险、大幅度增收,目前尚无能力全部实现。因此,该协会还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诚然,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在提高农户收入和食用菌产业化经营水平上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其在组织运行上还是在利益分配上,都存在着诸多弊端:股权异化造成组织运行出现偏差,组织的良性运行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做保证,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和服务项目单一等。由于协会尚处于“幼年”时期,这些弊端的负面作用还没有突显,但随着协会的发展,诸多缺陷必将给协会带来许多难题。该协会想要发展壮大并有所作为,必须按照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
2、相关建议
在组织运行方面,黄松甸镇食用菌产业协会首先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协会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或入股)。股权结构异化是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普遍问题。合理的股权结构会可以保障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有效性,也会激发会员参与协会管理的热情。监事会对协会的运行及资金的使用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协会也应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监事会。另外,单一的功能限制了协会的发展。协会可以考虑在现有功能的基础之上,扩大服务范围,如帮助会员以优惠的价格获取生产资料等。当然,扩大服务范围的前提是自身的发展壮大。必要的社会联系在发展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在利益分配方面,会员根据入社资金的多少参与协会从事其他环节的利润分配是一种较好的分配方式。这要求协会的功能多样化。如协会在为会员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资料的同时,可以收取少量的“中介费”,将扣除交易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定期返还。当然,协会在分配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如按交易量(额)分配不得少于可分配盈余的60%等。但是,由于协会内部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在实行利润分配的同时也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监事会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