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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客观上推动了地方立法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发展。本文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做了阐释,希望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民参与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研究
立法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政治法律行为,公众参与立法是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在民主制国家,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民意汇集和民意整合的过程。公众参与是公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权力的再分配,立法向社会公众开放,实际上就是从源头上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意义
近代以来,由于代议制民主程序繁琐、应对外部情况反应迟缓,难以应对现代立法活动的高度复杂和专业性要求,因此,公众参与立法势在必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有助于增强地方立法的正当性和民主性,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还有助于加强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
二、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方针,法治建设在我国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意识也得到提高,想要参与立法的愿望也越发强烈。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立法机关在立法中角色不明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容易导致公民的意见被忽略,公民的意见得不到真正的表达,公民无法真正的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
(二)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对于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则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反馈机制的缺乏会影响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对立法主体产生更多的不信任。
(三)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
就民主制度的建设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对于完善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更会阻碍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效果的发挥。
(四)公民参与途径单一
在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以及论证会的方式。座谈会和论证会主要是由立法主体组织的,公民参与就成为被立法主体操纵从而获取立法合理性的一种工具,把公民排除在了立法活动之外。
(五)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宪法》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了确认和保障,赋予了公民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公民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政治有一定的冷漠感。
三、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法律保障
地方立法中的公民参与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这就需要国家通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支撑。
1、明确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及其应当遵守的义务。在赋予公民相关权利的同时,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当公民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时,公民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的排除妨害,保证在立法活动中其参与权利的有效实现。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落实立法机关的主体责任
由于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作巧,通过合理、有效、便民的方式和手段对公民理性参与地方立法进行指导,逐步引导公民有序的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还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通过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落实立法机关的主体责任。[1]
(二)完善立法体制
为了促使公民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地方立法,需要整个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和与之相配套的立法体制作为支撑。
1、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立法信息的公开是公民充分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要尽量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对于立法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知晓,并及时的了解立法的动态,尤其是在每个阶段所产生的争议和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首先,对于制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要进行公开。其次,对于法规规章的草案要及时公布,公开征求公民的意见。再次,对于草案的审议结果也应当公开,可以通过网络或媒体对审议的过程进行全程直播和报道。最后,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接受并及时反馈公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使公民感受到自己能够真正的对立法产生影响。
2、完善有效的公民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立法主体应当对公民的意见进行及时充分的反馈。除了收集公民意见和对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还应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向公民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最终采纳的有价值的意见应当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对于不采納的意见也应说明不采纳理由,并对其进行告知。
3、构建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激励机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立法主体应当对于参与立法的公民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2],如交通费、误工费、餐饮费等。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励基金的方式,对于意见被立法主体采纳的公民进行额外的奖励。从精神层面给予公民参与立法的肯定。
(三)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在实践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最广泛的则是立法听证。为了保证公民参与的有效进行,需要加强对立法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在一定事项范围内把立法听证作为立法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尤其涉及到特定事项的立法时要把立法听证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其次,健全立法听证的程序规则,对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如对于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立法主体应当进行筛选,要保证不同利益的代表人在人数上的均衡。再次,要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充分表达。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一方面可以对听证会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最后,要重视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对听证会上所收集的意见应当做出说明并公布。
(四)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1、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首先,改革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増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其次,使地方人大及人大代表活动公开化,人大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网站或者直播的形式对人大会议进行报到和采访,消除立法的神秘感,将人大各项活动告知社会公众。[3] 最后,地方人大应当为公民搭建沟通互动的平台,加强与公民的交流,改变以往权力机关单向传递信息的模式,通过双向互动增强公民的认同感,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中来。
2、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质
公民的参与能力与其自身所受的教育程度有及其密切的联系。[4]文化素质的提高能够使公民充分运用理性思维和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立法的参与。还应注重对公民政治素质的培养,以促进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能力的提升。
3、重视对公民参与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的培养
立法主体应当充分发浑自身作用,引导公民树立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公民参与立法能力和水平,培育参与型的法律文化,为公民参与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也越来越希望通过立法得到实现和巩固。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應当立足我国实际,尽快完善和健全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来提高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实现良法之治。
注释:
[1]黄洪旺,《公众立法参与研充》,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页。
[2]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3]胡建淼:《公权力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4]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页。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民参与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研究
立法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政治法律行为,公众参与立法是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在民主制国家,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民意汇集和民意整合的过程。公众参与是公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权力的再分配,立法向社会公众开放,实际上就是从源头上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意义
近代以来,由于代议制民主程序繁琐、应对外部情况反应迟缓,难以应对现代立法活动的高度复杂和专业性要求,因此,公众参与立法势在必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有助于增强地方立法的正当性和民主性,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还有助于加强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
二、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方针,法治建设在我国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意识也得到提高,想要参与立法的愿望也越发强烈。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立法机关在立法中角色不明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容易导致公民的意见被忽略,公民的意见得不到真正的表达,公民无法真正的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
(二)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对于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则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反馈机制的缺乏会影响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对立法主体产生更多的不信任。
(三)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
就民主制度的建设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对于完善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更会阻碍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效果的发挥。
(四)公民参与途径单一
在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以及论证会的方式。座谈会和论证会主要是由立法主体组织的,公民参与就成为被立法主体操纵从而获取立法合理性的一种工具,把公民排除在了立法活动之外。
(五)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宪法》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了确认和保障,赋予了公民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公民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政治有一定的冷漠感。
三、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法律保障
地方立法中的公民参与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这就需要国家通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支撑。
1、明确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及其应当遵守的义务。在赋予公民相关权利的同时,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当公民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时,公民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的排除妨害,保证在立法活动中其参与权利的有效实现。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落实立法机关的主体责任
由于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作巧,通过合理、有效、便民的方式和手段对公民理性参与地方立法进行指导,逐步引导公民有序的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还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通过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落实立法机关的主体责任。[1]
(二)完善立法体制
为了促使公民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地方立法,需要整个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和与之相配套的立法体制作为支撑。
1、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立法信息的公开是公民充分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要尽量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对于立法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知晓,并及时的了解立法的动态,尤其是在每个阶段所产生的争议和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首先,对于制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要进行公开。其次,对于法规规章的草案要及时公布,公开征求公民的意见。再次,对于草案的审议结果也应当公开,可以通过网络或媒体对审议的过程进行全程直播和报道。最后,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接受并及时反馈公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使公民感受到自己能够真正的对立法产生影响。
2、完善有效的公民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在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立法主体应当对公民的意见进行及时充分的反馈。除了收集公民意见和对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还应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向公民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最终采纳的有价值的意见应当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对于不采納的意见也应说明不采纳理由,并对其进行告知。
3、构建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激励机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立法主体应当对于参与立法的公民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2],如交通费、误工费、餐饮费等。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励基金的方式,对于意见被立法主体采纳的公民进行额外的奖励。从精神层面给予公民参与立法的肯定。
(三)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在实践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最广泛的则是立法听证。为了保证公民参与的有效进行,需要加强对立法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在一定事项范围内把立法听证作为立法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尤其涉及到特定事项的立法时要把立法听证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其次,健全立法听证的程序规则,对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如对于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立法主体应当进行筛选,要保证不同利益的代表人在人数上的均衡。再次,要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充分表达。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一方面可以对听证会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最后,要重视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对听证会上所收集的意见应当做出说明并公布。
(四)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1、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首先,改革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増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其次,使地方人大及人大代表活动公开化,人大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网站或者直播的形式对人大会议进行报到和采访,消除立法的神秘感,将人大各项活动告知社会公众。[3] 最后,地方人大应当为公民搭建沟通互动的平台,加强与公民的交流,改变以往权力机关单向传递信息的模式,通过双向互动增强公民的认同感,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中来。
2、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质
公民的参与能力与其自身所受的教育程度有及其密切的联系。[4]文化素质的提高能够使公民充分运用理性思维和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立法的参与。还应注重对公民政治素质的培养,以促进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能力的提升。
3、重视对公民参与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的培养
立法主体应当充分发浑自身作用,引导公民树立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公民参与立法能力和水平,培育参与型的法律文化,为公民参与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也越来越希望通过立法得到实现和巩固。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應当立足我国实际,尽快完善和健全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来提高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实现良法之治。
注释:
[1]黄洪旺,《公众立法参与研充》,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页。
[2]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3]胡建淼:《公权力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4]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