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实践型教学方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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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普遍采取的传统型理论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侧重检测考生实践能力的风格形成鲜明的反差,如何改革现行教学方式以适应司法考试之需要,已成为国内各法学院探索而尚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司法考试的特点出发,分析了目前国内法学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间的冲突,进而提出了推进实践型教学方式以适应司法考试的建议。
  关键词:本科;实践型;教学方式;推进
  2008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作了较大修改,其中对本科教学有较大影响的是该“实施办法”第15条第4款关于报考条件的修改。该款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学生可以报考。换言之,该“实施办法”将报名条件予以放宽——能够获得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法学本科教学方式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动力。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组织的旨在选拔、储备法律人才,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的专门考试。其考试特点是:侧重于检测考生对法律知识把握的全面、精准;检验考生法律实务综合能力的强弱;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实践性。这为四年制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一,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各门课程应在司法考试之前即大学三年级修完。其二,要求教师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系统的法学理论。其三,要求教师以培养学生分析、处理司法实务案例的实践能力为主。
  二、现行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之冲突
  司法考试在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系统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检验考生实践运用能力的考试思路是与司法工作特点相吻合的。司法工作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它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尤其强调对诉讼程序的操作,对具体案例的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但现行教学方式却难以适应这一考试之需要。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校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采取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教学方式。其特点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自学为辅,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外实践为辅。这种教学方式侧重于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分析、讲解,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系统理论,但学生课外接触案件、处理司法实践问题、了解司法实践状况的时间较少,因而,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拥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系统的法学理论,但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实践案例的能力却较弱。这与司法考试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考试风格形成较大的冲突。
  我国司法考试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法学本科学生迟早都会参与这一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考试过关率已成为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成败的实际指标,成为提升法学院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现有教育体制、资源条件背景下如何改革现行教学方式,强化本科实践型教学,以适应司法考试之需要已成为当前各法学院探索并着力解决的难题。
  三、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协调
  针对现行理论教学方式难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不能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弊端,以司法考试为标准,改革现行教学方式即成必要。依据司法考试既考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侧重检测实践能力的特点,法学本科教学在保证培养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应从理论教学方式向实践型教学方式转变,进一步强化实践型教学,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一支培养实践型学生的教师队伍
  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难以培养出有实践能力的学生,因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前提是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在现在的大学中,教师绝大部分来源于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大多数没有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经历,欠缺对司法实务的了解和把握,虽从事理论教学和科学研究具有较强实力,但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却显示其不足,不能满足司法考试之需要。能够培养实践型学生的教师队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构建:
  1.注重对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的引进。其一,有计划、有重点地物色、引进一定数量的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科研能力的实务工作者进入教师队伍,以提升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在整个教师队伍中之比例。其二,优先引进高学历中具有司法实务经历的硕士、博士。
  2.建立教师锻炼机制。由法学院出面协调有关实务部门,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法学院“教师实践培训基地”。该基地的主要作用是,培养法学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具体操作可以设计如下:其一,锻炼对象。一是新进教师(不管学历高低,年龄可限定在45周岁以下),凡没有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2年以上的,都应首先到培训基地锻炼。二是在职教师,为了解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和提高其实践能力,无论教师是否已有司法实践经历,法学教师每间隔四年(一届本科学生的大学学习时间)应被安排到培训基地锻炼。其二,锻炼时间。原则上为六个月,即一个学期的时间。其三,锻炼要求。一是教师应到与其从事的学科相关的对应实务部门锻炼。二是锻炼教师应自带课题(法学院课题)锻炼,锻炼完毕后,提交课题成果并写出总结报告,提交法学院。其四,锻炼待遇。一是教师锻炼享受学院补助,标准由学院规定。二是没有接受锻炼的教师不能从事教学工作。是否接受锻炼应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福利待遇等的考核标准之一。
  3.培养教师的司法考试知识和经验。如果教师不了解司法考试的技巧,也就难以在教学中针对司法考试而实施教学,所教学生也难以通过司法考试这一关。因而,强化对教师司法考试知识的培养尤为必要。一是通过聘请司法考试出题、阅卷、辅导方面的专家专门为教师讲解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丰富教师对司法考试的认识;二是提供给教师有关司法考试方面的资料,如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试题、历年考试案例等,为教师熟悉司法考试提供方便。这有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课堂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向学生介绍司法考试的技巧、经验,以司法考试试题或案件为主向学生讲解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二)构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
  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整个培养体系的核心,从目前国内做法看,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课堂教学方式的改革。由传统的理论教学向实践型教学转变,主要做法:一是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的同时,讲解案例;二是采用多媒体播放一些影像资料,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三是采用模拟法庭审判、模拟仲裁庭仲裁等方式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其二,借鉴西方国家的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教师的引导下办理个案。其三,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这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法无疑都是较好的方法,但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收效甚微。原因是,这些方法可以总体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却针对性不强,特别是没有针对司法考试而展开。针对司法考试而言,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可考虑:
  1.进一步改革课堂教学。其一,进一步由理论教学向案例教学转变。虽然在现行的教学中,教师都会介绍、讲解一些案例,但依然是理论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的教学方式。教师介绍的案例少,学生掌握的案例自然就不多,教师应借助教学这一平台,尽可能多地将各种案例介绍给学生,让学生储备更多的案例。这些案例既包括历年司法考试的案例,也应包括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最新的、最典型的、疑难的案例。其二,由讲解型教学向问题式教学转变。现行教学方式的主流依然是教师讲解知识,学生被动接收知识的传统式教学方式。在该方式下,教师占有课堂绝大部分时间,学生可支配的时间较少,学生的主动性不足,积极性受到压制,能力难以培养。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可采取基础知识由学生自己(在课前或课堂中的前段时间)自学掌握,疑难知识、重要知识由教师讲解的方式,课堂教学以教师不断提问、学生连续作答的方式展开,着力培养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问题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2.增加学生实训的时间和次数。在实训环节,法学院校都会采用模拟法庭审判、模拟仲裁庭仲裁来训练学生,但往往次数较少,较多院校一个年级可能四年就一次或数次,而且并非每个学生都能亲身参与其中,这很难培养起学生的实践能力。因而,增加实训时间和次数以应对司法考试是必要的,可以分课程或分年限有计划地开展实训活动。
  3.将学生实习时间提前。参加过实习的学生与没有参加过实习的学生同时参与司法考试,其考试成绩相差较大,前者的成绩通常更好。由此可以说明,实习对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有益处的。司法考试时间常用是在每年的9月,因此,学生实习应安排在9月之前实施完毕,在不影响学生正常课堂学习的情况下,最好安排在假期实习。
  4.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介绍司法实践经验、操作规程、最新动态,以增强学生对司法实践状况的认识和理解。
  5.与司法实务部门共建学生实训平台。充分整合相关资源,与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建设“本科教学实训基地”(或“本科教学实训中心”)。该基地的设备、仪器等资源主要由实务部门提供,该基地指导教师为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司法人员。学院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基地,在基地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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