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娘婚前神秘死亡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邓晓超与孙丽娜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月余,双方家长就风风火火地商定于2010年7月23日举行婚礼。这个时候的邓孙二人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过在农村,先结婚后登记的婚姻确实很多,人们也习以为常、不足为怪了。
婚前,孙丽娜由于买嫁衣和嫁妆,忙了几天。也许是新婚大喜有些兴奋和激动,也许是操劳过度,她感觉身体有些吃不消了。
婚礼当天7月23日上午7时许,邓晓超、孙丽娜在亲友的陪同下,到邓晓超的亲戚鲁大海、兰彩萍经营的蓝天婚纱摄影店进行化妆。化妆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经过化妆师的精心打扮,孙丽娜显得光彩照人。化妆师给孙丽娜穿上了厚厚的婚纱,孙丽娜内心憧憬着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迈出新的一步,但是她也隐隐感觉有些不适,这个时候的孙丽娜声音低沉地说了句“太热了”。正值7月,人们也没有怎么在意,化妆结束后,孙丽娜穿着婚纱在摄影店休息。上午9时许,孙丽娜忽然坐立不稳昏倒在地。
孙丽娜昏倒后,在场的兰彩萍等人对孙丽娜实施了捏虎口、掐人中、将患者移至通风凉爽等方法,这些方法均是民间抢救晕厥患者的常见方法。在相关救治无效的情况下,鲁大海、兰彩萍等人随即又安排车辆将孙丽娜送至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卫生院进行抢救。到果林医院救助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从事发地点到附近的大医院一一淮安市淮阴医院或者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距离都很远,且这两家医院至少要经过一个铁道平交道口。
送到果林卫生院后,医生看情况不妙,于是建议转大医院治疗,后孙丽娜又被送往淮安市淮阴医院,可是当到达淮安市淮阴医院时,孙丽娜已死亡。
女儿的死讯传来,这无异于一声惊天炸雷,一场喜事转眼成了丧事,这件事情竟是如此的离奇,让孙邓两家都无法接受。孙丽娜到底是怎么死的?她的死因后面有什么秘密没有?人们选择了报警。
揭开新娘死亡之谜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在孙丽娜死亡后,立即组织了对孙丽娜死因医学鉴定。
2010年12月30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据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2010年7月23日,阴天,风力3到4级,最高温度31.2℃,平均气温27℃,8时气温27.4℃,相对湿度89%,9时气温28℃,相对湿度86%,10时气温28.8℃,相对湿度83%。现场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化妆间无通风条件、无空调设备,孙丽娜本人死亡前表露“太热了”。孙的体质偏弱,近段时间内一直忙于婚前准备工作,在化妆过程中因怕流汗过多影响化妆,一直未饮水。综合分析认为,孙丽娜符合中暑死亡。
原告被告对簿公堂
2011年1月17日,孙丽娜的父母孙黎强、吴水淮把婚纱店的经营者鲁大海、兰彩萍以及新郎邓晓超告上了法庭。
吴水淮、孙黎强诉称:2010年7月23日上午,孙丽娜被第三被告带到鲁大海、兰彩萍共同经营的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内进行婚前化妆。同日9时许,孙丽娜在该店内昏倒在地,9时50分送至淮安市淮阴医院,发现孙丽娜已经死亡。鲁大海、兰彩萍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化妆间无通风条件,无空调设备,不具备安全的化妆条件。被告邓晓超系孙丽娜的未婚夫,被告兰彩萍、鲁大海经营的场所不具备安全的化妆条件,仍将孙丽娜带到该处化妆,具有过错。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0080元,丧葬费17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由被告按每天144元向原告赔偿孙丽娜的尸体存放费,自2010年7月24日至火化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庭上,鲁大海、兰彩萍辩称,给孙丽娜化妆及化妆环境与孙丽娜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无侵权行为。事发当天上午8点半至9点之间是阴天,化妆室是门朝西的门面,而且室内有吊扇、空调。身体正常的人在这种条件下是不可能中暑的。孙丽娜化妆完毕后穿着婚纱还在室内外转了几趟,期间还去了厕所,后坐在桌边晕倒,婚纱店当时就安排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孙丽娜仅坐着化妆,既没有体力劳动,又不是年老之人,在23度气温条件下是不可能中暑的,更不符合中暑的特征。孙丽娜的死亡系自身体质导致,应属于“猝死”现象。被告鲁大海的化妆及化妆环境与受害人孙丽娜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其已尽了该尽的全部义务,其行为和主观上没有过错,其经营的婚纱摄影店是合法的,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系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任何不安全的地方,因此,孙丽娜的死亡与婚纱摄影店的化妆及化妆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更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鲁大海与兰彩萍的诉讼请求。
邓晓超在法庭上更是感觉委屈,他辩称:2010年6月,孙丽娜的舅舅介绍孙丽娜与邓晓超认识。同年6月8日、7月19日,邓晓超分别给孙丽娜礼金2万元、4万元。7月23日上午,邓晓超和孙丽娜到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化妆,在此过程中,孙丽娜在无任何前兆的情况下昏倒,随后被立即送到淮安市淮阴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邓晓超认为将孙丽娜带到亲戚开的店中摄影、化妆并无过错,也无不妥,相反还能得到更优质的服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方分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孙丽娜到被告鲁大海、兰彩萍所经营的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进行婚礼前化妆,应得到安全、周到的服务,但因存在经营场所温度高、湿度大、通风差、空间小等因素引发了孙丽娜死亡,被告鲁大海、兰彩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邓晓超为了与孙丽娜举行婚礼,陪同孙丽娜到婚纱摄影店化妆,邓晓超应尽到妥善的陪护和提示等义务,在孙丽娜遇到紧急或者意外情况时,更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但从本案发展过程来看,被告邓晓超的陪护、提示等义务存在不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从公安机关对孙丽娜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导致孙丽娜的死亡原因亦与受害人体质有关。因此,要求被告鲁大海、兰彩萍以及被告邓晓超对孙丽娜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有失公允。本院综合以上因素,酌定被告鲁大海、兰彩萍对原告因孙丽娜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邓晓超对前述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12月3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鲁大海、兰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黎强、吴水淮因孙丽娜死亡的损失合计55981元;被告邓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黎强、吴水淮因孙丽娜死亡的损失合计27990.50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场喜事办成了丧事,该案带给人们更多的是思考,人们不禁感叹也许孙丽娜多懂得一些医学保健知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责编:夏轩)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邓晓超与孙丽娜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月余,双方家长就风风火火地商定于2010年7月23日举行婚礼。这个时候的邓孙二人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过在农村,先结婚后登记的婚姻确实很多,人们也习以为常、不足为怪了。
婚前,孙丽娜由于买嫁衣和嫁妆,忙了几天。也许是新婚大喜有些兴奋和激动,也许是操劳过度,她感觉身体有些吃不消了。
婚礼当天7月23日上午7时许,邓晓超、孙丽娜在亲友的陪同下,到邓晓超的亲戚鲁大海、兰彩萍经营的蓝天婚纱摄影店进行化妆。化妆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经过化妆师的精心打扮,孙丽娜显得光彩照人。化妆师给孙丽娜穿上了厚厚的婚纱,孙丽娜内心憧憬着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迈出新的一步,但是她也隐隐感觉有些不适,这个时候的孙丽娜声音低沉地说了句“太热了”。正值7月,人们也没有怎么在意,化妆结束后,孙丽娜穿着婚纱在摄影店休息。上午9时许,孙丽娜忽然坐立不稳昏倒在地。
孙丽娜昏倒后,在场的兰彩萍等人对孙丽娜实施了捏虎口、掐人中、将患者移至通风凉爽等方法,这些方法均是民间抢救晕厥患者的常见方法。在相关救治无效的情况下,鲁大海、兰彩萍等人随即又安排车辆将孙丽娜送至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卫生院进行抢救。到果林医院救助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从事发地点到附近的大医院一一淮安市淮阴医院或者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距离都很远,且这两家医院至少要经过一个铁道平交道口。
送到果林卫生院后,医生看情况不妙,于是建议转大医院治疗,后孙丽娜又被送往淮安市淮阴医院,可是当到达淮安市淮阴医院时,孙丽娜已死亡。
女儿的死讯传来,这无异于一声惊天炸雷,一场喜事转眼成了丧事,这件事情竟是如此的离奇,让孙邓两家都无法接受。孙丽娜到底是怎么死的?她的死因后面有什么秘密没有?人们选择了报警。
揭开新娘死亡之谜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在孙丽娜死亡后,立即组织了对孙丽娜死因医学鉴定。
2010年12月30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据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2010年7月23日,阴天,风力3到4级,最高温度31.2℃,平均气温27℃,8时气温27.4℃,相对湿度89%,9时气温28℃,相对湿度86%,10时气温28.8℃,相对湿度83%。现场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化妆间无通风条件、无空调设备,孙丽娜本人死亡前表露“太热了”。孙的体质偏弱,近段时间内一直忙于婚前准备工作,在化妆过程中因怕流汗过多影响化妆,一直未饮水。综合分析认为,孙丽娜符合中暑死亡。
原告被告对簿公堂
2011年1月17日,孙丽娜的父母孙黎强、吴水淮把婚纱店的经营者鲁大海、兰彩萍以及新郎邓晓超告上了法庭。
吴水淮、孙黎强诉称:2010年7月23日上午,孙丽娜被第三被告带到鲁大海、兰彩萍共同经营的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内进行婚前化妆。同日9时许,孙丽娜在该店内昏倒在地,9时50分送至淮安市淮阴医院,发现孙丽娜已经死亡。鲁大海、兰彩萍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化妆间无通风条件,无空调设备,不具备安全的化妆条件。被告邓晓超系孙丽娜的未婚夫,被告兰彩萍、鲁大海经营的场所不具备安全的化妆条件,仍将孙丽娜带到该处化妆,具有过错。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0080元,丧葬费17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由被告按每天144元向原告赔偿孙丽娜的尸体存放费,自2010年7月24日至火化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庭上,鲁大海、兰彩萍辩称,给孙丽娜化妆及化妆环境与孙丽娜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无侵权行为。事发当天上午8点半至9点之间是阴天,化妆室是门朝西的门面,而且室内有吊扇、空调。身体正常的人在这种条件下是不可能中暑的。孙丽娜化妆完毕后穿着婚纱还在室内外转了几趟,期间还去了厕所,后坐在桌边晕倒,婚纱店当时就安排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孙丽娜仅坐着化妆,既没有体力劳动,又不是年老之人,在23度气温条件下是不可能中暑的,更不符合中暑的特征。孙丽娜的死亡系自身体质导致,应属于“猝死”现象。被告鲁大海的化妆及化妆环境与受害人孙丽娜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其已尽了该尽的全部义务,其行为和主观上没有过错,其经营的婚纱摄影店是合法的,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系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任何不安全的地方,因此,孙丽娜的死亡与婚纱摄影店的化妆及化妆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更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鲁大海与兰彩萍的诉讼请求。
邓晓超在法庭上更是感觉委屈,他辩称:2010年6月,孙丽娜的舅舅介绍孙丽娜与邓晓超认识。同年6月8日、7月19日,邓晓超分别给孙丽娜礼金2万元、4万元。7月23日上午,邓晓超和孙丽娜到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化妆,在此过程中,孙丽娜在无任何前兆的情况下昏倒,随后被立即送到淮安市淮阴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邓晓超认为将孙丽娜带到亲戚开的店中摄影、化妆并无过错,也无不妥,相反还能得到更优质的服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方分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孙丽娜到被告鲁大海、兰彩萍所经营的蓝天数码婚纱摄影店进行婚礼前化妆,应得到安全、周到的服务,但因存在经营场所温度高、湿度大、通风差、空间小等因素引发了孙丽娜死亡,被告鲁大海、兰彩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邓晓超为了与孙丽娜举行婚礼,陪同孙丽娜到婚纱摄影店化妆,邓晓超应尽到妥善的陪护和提示等义务,在孙丽娜遇到紧急或者意外情况时,更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但从本案发展过程来看,被告邓晓超的陪护、提示等义务存在不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从公安机关对孙丽娜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导致孙丽娜的死亡原因亦与受害人体质有关。因此,要求被告鲁大海、兰彩萍以及被告邓晓超对孙丽娜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有失公允。本院综合以上因素,酌定被告鲁大海、兰彩萍对原告因孙丽娜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邓晓超对前述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12月3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鲁大海、兰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黎强、吴水淮因孙丽娜死亡的损失合计55981元;被告邓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黎强、吴水淮因孙丽娜死亡的损失合计27990.50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场喜事办成了丧事,该案带给人们更多的是思考,人们不禁感叹也许孙丽娜多懂得一些医学保健知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