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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首次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两年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凝聚着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获得全会一致通过。这标志着“和谐”已成为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规模仅占全国总人口的8.42%,但其聚居自治的地区却占国土面积的64%,经济地理意义上的西部地区、全国陆路边疆地区基本上都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关系是我国最重要、最特殊的社会关系之一。无论从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目标,还是从实现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发展出发,民族关系和谐与否都是一个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民族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一个最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公平的分配。而社会利益的分配结果能否让绝大多数人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是否充分吸收了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否充分尊重和保护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我们只有做好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篇文章,和谐社会才能有基本保证。所以,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对于边疆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整个国家的和谐、巩固、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文章的内容主要围绕着边疆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问题展开: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与构建边疆地区和谐社会的关系,阐述了政治参与的各种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第二部分根据调研报告,对西盟县佤族公民的政治参与状况作了详细介绍;第三部分总结了西盟县佤族公民政治参与的特征;第四部分对影响佤族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提出佤族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实现途径;第六部分对佤族公民的政治参与对边疆多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