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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并寻找解决医疗回扣问题的可行途径。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首先介绍医疗回扣及相关概念的含义、特征。账外暗中、由卖方退还给买方、一定比例商品价款是回扣的典型特征。医疗回扣是发生在医用产品购销领域中的回扣行为,具有数额大、涉案广、名目多、隐蔽性强等特点。其次,通过对医疗回扣现象进行考察,分析回扣本质上属于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具有商业贿赂的一般特性,如多重违法性、经济秩序破坏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形式多样性等。为之后的论证奠定基础。
第二章揭示医疗回扣问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形成原因,说明对其整治的紧迫性。医疗回扣行为具有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扭曲公平竞争,破坏资源配置,违反税收制度,侵吞国家资产,造成患者经济损失,危害患者身体健康,冲击职业道德体系,滋生腐败犯罪等危害。究其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完善、医疗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无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之效应、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等几方面。
第三章着重研究我国对于医疗回扣的刑事政策与立法。在对我国关于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政策进行历史回顾的基础上,检讨我国目前商业贿赂刑事政策和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之间衔接不够严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过低,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欠缺等。提出应选择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模式,并以综合治理为总方针的建议。
第四章提出完善有关医疗回扣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建言。本章是论文的落脚点,即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提出解决对策。笔者赞同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认为我国应在以综合治理为总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宽严相济为基本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司法,结合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特点制定具体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方面,完善刑法第163、164条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如犯罪构成中将“利用职务之便”修改为“利用职务或职业之便”;“贿赂”的内容扩至“利益”;完善财产刑的设置等。在刑事司法方面,以宽严相济为原则,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区别对待,加强和促进审判、检察机关行使职能,建议扩大和合理适用检察机关“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同时,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如增加政府卫生财政支出、改进药品审批、定价制度、加强医疗行业监督管理等。治理医疗回扣任重道远,需要健全长效机制并真正落实,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