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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目标的要求是,既要保障失业者失业之后的基本生活,又要促进其再就业。这实际上明确了我国失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的两大基本功能:保障功能和就业促进功能。 失业保障制度保障功能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慷慨程度。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越广,失业者获得失业津贴的资格条件越宽松,失业津贴的标准越高,失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就越强,反之就越弱。 关于失业保障制度的就业促进功能,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失业保障制度对储蓄率的影响,二是失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的影响,三是失业保障制度对雇主用工行为的影响,四是失业保障制度对工会目标取向和谈判能力的影响。其中,第一个方面的影响是宏观层面的;后三个方面的影响是微观层面的。 失业保障制度对储蓄率的影响通常是反向的,因为失业保障制度会挤出在职劳动者的预防性储蓄,并增加失业劳动者的当期消费。这并不意味着失业保障制度必然会促进就业,只有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储蓄率偏高的情况下才会如此。此外,在宏观经济因为总需求不足而出现低迷的时期,储蓄率的降低通常是有利于经济复苏并且有利于促进就业的。 关于失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的影响,可以使用劳动-闲暇模型和工作搜寻模型进行分析。劳动-闲暇模型下,失业保障制度具有引致失业者延长失业持续时间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且失业保障制度慷慨程度越高,影响越大。工作搜寻模型下,失业保障制度会提高搜寻者的保留工资并导致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延长,但同时也具有激励搜寻者加强搜寻强度的资格效应。两方面的作用方向相反,因此对就业的影响难以确定。 关于失业保障制度对雇主用工行为的影响,不同分析前提下的结论是不同的。在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失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雇主用工成本的提高,会从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减少雇主的劳动力需求。在劳动力市场存在单边或多边垄断的情况下,雇主的劳动力需求不仅不会减少,而且会增加。 关于失业保障制度对工会目标取向的影响,与就业相关的,主要体现为失业保障制度会提高工会的期望工资。关于失业保障制度对工会谈判能力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障制度会降低劳动者对失业的惧怕心理,使得劳动者参加有助于提高就业稳定性的工会的意愿降低,工会的谈判能力因此而降低。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根特模式下,参加工会的劳动者在参加失业保障制度时会享受某些优惠,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意愿,从而提高工会的谈判能力。如果实际工资因为工会目标取向或谈判能力的变化而被提高到市场出清工资之上,则意味着失业的增加。工会部门工资的提高会通过威胁效应和溢出效应影响非工会部门的工资水平,这有可能导致非工会部门就业的减少。 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很窄,失业津贴标准很低,因此保障功能很弱。就业促进功能方面,由于我国工会不以提高工资为主要目标取向,因此从此角度产生的影响可以忽略。另外三个方面,覆盖面很窄和失业津贴标准很低的状况使得失业保障制度对储蓄率的影响极为有限,因此产生的就业促进作用也极为有限;同时,这也使得失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供给的负面影响很小;依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目前的保障水平衡量,我国劳动力供求双方,尤其是雇主承担的资金责任过重,如果能适当降低,是有利于提高雇主的劳动力需求的。 综合考虑理论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尽量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尽量避免削弱就业的作用;保障对象应该是:除现有的保障对象外,还包括机关单位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等,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应注意采取不同的政策;制度模式应该是:既有失业保险制度,又有失业救助制度。具体的改革思路是:从保障对象、费率设定、基金收支、标准确定等方面完善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失业救助制度,建立失业保障制度与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相互关联的制度,完善劳动力供求双方道德风险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