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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解决检察实务中同案不同处理的问题,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有着契合我国司法现状的优势。检察指导性案例是其重要组成内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检察监督职能、经适当程序确立的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意义的案例构成。然而作为一种新生制度,其仍然存在着有关案例遴选标准、案例发布主体范围、效力定位等方面的争议。
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约束力,在效力定位上不同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作为细化法律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辅助性手段,不具备司法强制力,其应用价值在于突出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功能,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形成约束,而非法律上的强制适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发布态势和司法应用状况展开统计分析,发现其规范化运行模式已经初现成效,但仍然显露出规模效应不明显、案例来源分布不均、援引率偏低、社会影响力有限等不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不彰,既有检察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原因,还存在检察官办案思维和习惯上的固化等原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强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在基础应用层面,检察指导性案例针对典型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说理论证,为检察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以及办案方法等统一路径,规范检察裁量权;在检察文书中借助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不仅能够彰显其在检察监督工作中的指引使命,实现最高检意志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落实与贯彻,更能够提升检察文书说理的充分性和权威性,彰显司法理性。在扩展应用层面,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两大扩展性应用,即普法教育和以案释法。指导性案例应用的一个重要扩展在于其社会化应用,应用指导性案例促使社会公众了解、认可司法工作。要使指导性案例得到社会公众的了解与认可,关键就是要推进指导性案例在社会上的应用,促进普法效果的提升。利用检察指导性案例鲜明、直接、具体的特征,发挥其以案释法的机理,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从而向群众更通俗易懂地阐明某些法律规范的内涵。对于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应用层面的短板,可以通过多个层面的改进措施加以补足。一方面,要完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设施,明确参照标准、提升援引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激励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和质量,以联合发布的形式统一法律适用、在正式文本中强化说理论证,以真正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价值。
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约束力,在效力定位上不同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作为细化法律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辅助性手段,不具备司法强制力,其应用价值在于突出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功能,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形成约束,而非法律上的强制适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发布态势和司法应用状况展开统计分析,发现其规范化运行模式已经初现成效,但仍然显露出规模效应不明显、案例来源分布不均、援引率偏低、社会影响力有限等不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不彰,既有检察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原因,还存在检察官办案思维和习惯上的固化等原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强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在基础应用层面,检察指导性案例针对典型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说理论证,为检察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以及办案方法等统一路径,规范检察裁量权;在检察文书中借助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不仅能够彰显其在检察监督工作中的指引使命,实现最高检意志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落实与贯彻,更能够提升检察文书说理的充分性和权威性,彰显司法理性。在扩展应用层面,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两大扩展性应用,即普法教育和以案释法。指导性案例应用的一个重要扩展在于其社会化应用,应用指导性案例促使社会公众了解、认可司法工作。要使指导性案例得到社会公众的了解与认可,关键就是要推进指导性案例在社会上的应用,促进普法效果的提升。利用检察指导性案例鲜明、直接、具体的特征,发挥其以案释法的机理,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从而向群众更通俗易懂地阐明某些法律规范的内涵。对于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应用层面的短板,可以通过多个层面的改进措施加以补足。一方面,要完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设施,明确参照标准、提升援引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激励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和质量,以联合发布的形式统一法律适用、在正式文本中强化说理论证,以真正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