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心证原则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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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评判证据原则之一种,自由心证原则在中外证据制度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就实际影响来说,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很受推崇,在国内却颇受非议.很显然,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内遭受非议的主要原因不能不说与国内部分学者对自由心证原则存在模糊性认识有关,因此,廓清这种模糊性认识在当前就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该文选择自由心证原则进行研究,并就自由心证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进行了一些思考.该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嬗变过程作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并从中得出了几点有益的启示,这些启示有助于我们坚定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信心,消除一些误解.在这一部分中,该文还指出自由心证原则具有民主价值、科学价值和人性价值并对之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第二大部分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容进行了一下重新梳理,力图使人们对"自由"、"心证"以及心证的主体、心证的内容、心证的客体、心证的依据("理性"与"良心")、心证的尺度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针对自由心证原则不断发展完善的状况,该文阐述了心证公开理论,对心证公开的演变过程、心证公开的基本条件、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心证公开与阐明权的关系等进行了分析,这对于人们消除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些误解也是非常有帮助的.第三大部分分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一些与之相关的具体设想,其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的设想主要有:增加规定自由心证原则条款、健全质证制度、改造辩论原则、允许自由旁听、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力度、推进上诉制度改革;涉及到配套改革方面的设想主要有:保障和推进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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