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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发布的新医改文件指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其中特别提到了要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探索与药品供应商就一些临床疗效有创新价值的昂贵药品进行谈判。目前,世界上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采用谈判机制与药品生产商和供应商进行关于医疗保险药品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报销标准的协商谈判。通过谈判机制,一些临床疗效好、安全性高、经济的药品可以进入目录,提高医保用药水平、满足参保人的药品需求,有效地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医疗保险体制。该机制在我国实践中未有先例,仍在探索阶段中。 鉴于构建我国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谈判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对此主题进行探究,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章为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阐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引入谈判机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已有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界定研究的相关概念,明确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二章为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机制相关理论基础。该部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进行相关理论基础铺垫,包括建立谈判机制的宏观理论基础、经典谈判理论以及在前两者基础上总结的构建谈判机制的理论要件。 第三章为医保药品谈判机制国际经验。该部分选取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三个医保药品谈判机制典型国家进行分析,分别研究了其医疗保险制度概况、医保药品准入制度以及谈判制度的运行,最后从谈判主体、谈判客体、谈判程序、谈判结果等维度进行对比归纳。 第四章为我国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引入谈判机制的环境条件分析。该部分从我国引入谈判机制的背景即现行医保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入手,介绍现行机制并分析其问题和不足所在,指出需要通过谈判机制予以补充和完善。接着,对建立谈判机制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环境进行可行性分析,得出我国已具备构建谈判机制的条件。 第五章为构建我国医疗保险药品谈判机制。该部分从谈判主体、谈判客体、谈判程序、谈判结果四个维度进行我国医疗保险药品谈判机制的构建,其中谈判主体由多方利益相关者构成,买方主体应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担任;最后给出若干政策建议,包括以社保部门为主导,加强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良好政治环境;完善我国医保药品谈判机制的法规政策;建立独立药品审评机构,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构建患者代表、医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多方参与的谈判平台;谈判机制透明,接受各方监督评价;因地制宜,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