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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是突发性的、不可预期的灾难。重大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危害性、破坏性等特点要求政府及其它主体必须对其进行很好的治理。而政府作为重大自然灾害主要的治理主体因其事务繁杂以及组织层级繁多,在治理重大自然灾害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不足之处,所以公共治理理论提出了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媒体、国际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公共危机的治理,而重大自然灾害又是公共危机的一部分,所以,多方主体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治理也是公共治理理论的诉求。本文主要研究的重大自然灾害参与主体之一--企业。
企业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它拥有常规的组织结构、独特的技术优势以及丰富的人力资源。它可以作为重大自然灾害治理的重要一方,而且实际过程中也出现了企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重要实践,探索企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规律有助于完善重大自然灾害性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本文主要以汶川大地震和灾害管理公共合作项目两个企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事例为出发点,详细探讨两种企业参与模式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优缺点及互补性;细致分析企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治理的动因及规律:探讨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的缺陷以及企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治理对于企业永续经营的促进提升作用,包括确保企业危急状态下的IF常运行、提高企业自身的灾害防范意识、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巩固企业的品牌地位、吸引并保留有责任心的员工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重大自然灾害治理,但是最良好的局面是政府与企业双方良好地合作共同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