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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是当前中国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重要伦理挑战。为了有效地回应这个挑战,伦理学家必须介入对公共政策的实践性研究,将规范伦理学纳入到实践的视野之中。从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说,卫生保健的分配(包括卫生保健制度安排)正义是围绕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正义理论展开的。将抽象的正义理论与卫生保健的实践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本文论证的核心与焦点。无论如何,这是应用伦理所展现的通常特征。
卫生保健首先只是实现健康的一种手段,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即是探求卫生保健分配的公平性。因此,在探讨卫生保健分配正义之前,有必要先就健康公平做铺垫式的研究。健康不公平的标准、健康责任的分析在第一章中相继得到阐述。
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要求从理论上证明每个人都享有某种程度的基本卫生保健资源,以此来实现健康的价值追求。在各种可能的权利证明路径中,诉诸于基本需要的道德权利是一种最可得到辩护的论证方式。
为卫生保健的分配奠定一个正义基础,必须诉诸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理论的发展。在罗尔斯看来,卫生保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自由而平等的道德地位,保证他们成为正常而完整的社会合作成员。格林试图将卫生保健当作社会基本善,这种路径修改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特征,削弱了其理论的完整性。丹尼尔斯将卫生保健纳入社会基本制度中,将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扩展到卫生保健上来。这种方式虽然存在着某些局限性,但它仍然是在正义论范畴内最为可行的论证。
健康存在着多重决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远远超出了个人所能够控制的范围。因此,卫生保健资源的分配必须慎重考虑个人所无法控制的运气因素。全运气均等主义和标准的运气均等主义分别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思路。相比较而言,标准的运气均等主义对原生运气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它能够通过诉诸于价值多元论和满足基本需要的理由来回应抛弃性反驳。
卫生保健的分配要求正视在分配中所产生的伦理冲突。权利与善、公平与效率是两类极为重要的伦理问题。权利与善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公共健康中,它需要诉诸于一种假定主义的可辩护性条件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医疗卫生中有着独特的表现,基于医疗保健的正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市场的不确定性、供需不平等等原因,政府应该确保公平的优先性,保证全部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国民待遇。
最后,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必须考量卫生保健制度的公平性。在制度层面上,卫生保健的分配存在不同维度的分配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不同种类的公平性问题。卫生保健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衡量自身的目标,考虑单一制度与多元制度的差别,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实现多元化的整合之路。
卫生保健首先只是实现健康的一种手段,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即是探求卫生保健分配的公平性。因此,在探讨卫生保健分配正义之前,有必要先就健康公平做铺垫式的研究。健康不公平的标准、健康责任的分析在第一章中相继得到阐述。
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要求从理论上证明每个人都享有某种程度的基本卫生保健资源,以此来实现健康的价值追求。在各种可能的权利证明路径中,诉诸于基本需要的道德权利是一种最可得到辩护的论证方式。
为卫生保健的分配奠定一个正义基础,必须诉诸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理论的发展。在罗尔斯看来,卫生保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自由而平等的道德地位,保证他们成为正常而完整的社会合作成员。格林试图将卫生保健当作社会基本善,这种路径修改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特征,削弱了其理论的完整性。丹尼尔斯将卫生保健纳入社会基本制度中,将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扩展到卫生保健上来。这种方式虽然存在着某些局限性,但它仍然是在正义论范畴内最为可行的论证。
健康存在着多重决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远远超出了个人所能够控制的范围。因此,卫生保健资源的分配必须慎重考虑个人所无法控制的运气因素。全运气均等主义和标准的运气均等主义分别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思路。相比较而言,标准的运气均等主义对原生运气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它能够通过诉诸于价值多元论和满足基本需要的理由来回应抛弃性反驳。
卫生保健的分配要求正视在分配中所产生的伦理冲突。权利与善、公平与效率是两类极为重要的伦理问题。权利与善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公共健康中,它需要诉诸于一种假定主义的可辩护性条件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医疗卫生中有着独特的表现,基于医疗保健的正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市场的不确定性、供需不平等等原因,政府应该确保公平的优先性,保证全部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国民待遇。
最后,卫生保健的分配正义必须考量卫生保健制度的公平性。在制度层面上,卫生保健的分配存在不同维度的分配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不同种类的公平性问题。卫生保健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衡量自身的目标,考虑单一制度与多元制度的差别,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实现多元化的整合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