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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作为代议机关,担负着监督政府、实现政治控制的责任。“钱袋子”权力是议会监督政府的重要工具,预算监督是实现政治问责与权力制衡的关键。1999年启动的预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这无疑为各级人大重新界定预算角色、实现预算权力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新的起点。文章着眼于分析现阶段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现实运作存在的差异性,聚焦于解释影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强度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文章从代议制切入,借助问责理论,寻着“政治问责——财政问责——预算制度——立法机关预算监督”这一理论逻辑,最终将焦点集中到人大预算监督,从而构建了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信息—对话—强制”三要素评估框架和“自主性—行动空间”解释框架,并形成了若干理论假设。通过对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21个省会城市、2个经济特区和10个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共计63个地方人大的有效调查,文章对现阶段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差异性进行量化评估,并结合问卷调查、内容分析和统计数据所获得的变量数据,对理论假设进行统计检验。 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整体上有明显的进步和突破,但仍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具体表现在:第一,整体水平偏低,其具体预算监督行动存在强弱差异;第二,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差异性在三个维度、五个阶段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整体上来看,地方人大在信息维度和对话维度上的预算监督行动有较明显的突破,而在强制维度以及人代会审批预算阶段和决算与审计监督阶段的预算监督强度则较低。进一步地,通过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地方人大的角色认知、阻力认知、组织能力和领导态度,以及党委支持、政府合作、公众预算监督水平、政府内部的预算控制和审计监督均会影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但是法律赋权的影响则未能得到检验。分析结果说明:地方人大在预算过程中的自主性与行动空间的差异,是影响其预算监督的主要因素。因此,作为一种实现政治问责的必然选择,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要真正运转起来,必须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行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