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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产生的,是社会对于犯罪的一种反响。关于刑罚的本质、目的以及功能等的理论论述,学术界著述颇丰。相较而言,对刑罚执行完毕、出狱人回归社会后的处遇,以及在社会交往中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大众的态度、行为研究较少。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个体必须在社会中谋求自身发展,证实自身的价值,因而对回归人员的再社会化问题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在这一再社会化的进程中,社会大众对回归人员的态度及表现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因素。
刑罚执行完毕后、出狱人回归社会时,应受到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对待,而现实状态却恰好相反,出狱人往往无法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待遇,而这种对出狱人的偏见与歧视又构成了对出狱人回归社会后的惩罚。当然,这里的惩罚并不是同刑罚一样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予以的制裁,而是犯罪分子接受刑罚执行完毕、回归到社会大众中后受到的社会惩罚。
有学者认为这种社会大众所表现出来的对回归人员的偏见与歧视是刑罚的消极作用中的一种,是在适用刑罚中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免、排除与遏制的。实际上,如果对这种社会性惩罚所产生的根源加以剖析便可以发现,这种社会性惩罚是刑罚的必然后果和必然延续,也是无法简单地通过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而加以避免、排除或遏制的。在这种偏见与歧视的背后,更多展现的是社会大众的心理因素。
现代社会是协作的社会,协作的基础就是信任;出狱人由于之前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身的信誉的丧失,从而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被他人孤立,这就是社会惩罚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社会大众对出狱人的偏见与歧视行为,确在无形中导致了对其权益的剥夺,但从个体角度上讲也是出于社会大众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地位等保障的需要。制度引发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的变动而加以修正,而心理因素的作用则不能简单通过制度的建构而得到抵消。这种偏见与歧视的消除,必须依靠社会大众与回归人员双方的互动,并且最主要的是通过回归人员自身的努力,通过在与他人交往中的重复博弈重塑他人对自身的信任,才有可能经过一段时间后、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慢慢实现。
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前科标签”效应的界定及简要分析。“前科标签”效应,是指出狱人在回归社会过程中所受到的其他社会大众的不公平对待。前科记录给出狱人带来了多种不利益,包括刑事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其他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非法律规范上的不利益。本文所指称的“前科标签”效应即前科给出狱人带来的第三种不利益——社会大众的偏见与歧视行为。
第二部分则是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前科标签”效应的产生原因加以阐释。“前科标签”效应,社会心理学上可认为是一种偏见,是人们的一种态度,伴随这种态度的还有其行为成分:歧视。任何个体的态度形成,都不可避免会受到自身认知的局限,这种有限的认知限制了自身的行为。同时,作为群体中的个体,以及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人们在形成自身态度以及在为某种行为时都要受到该群体中其他个体的影响以及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
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前科标签”效应的困境的分析。“前科标签”效应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出狱人本身是一个风险性群体,国家从社会防卫的角度出发对出狱人的社会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社会个体的态度形成;个体出于个人防卫意识,对出狱人的偏见与歧视无法避免。同时,“前科标签”效应对刑罚的否定、对平等观念的背离以及导致的出狱人“自证预言”的实现又展示了其非合理性。
第四部分是经由前三部分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部分。“前科标签”效应,其实质上是刑罚所带来的延续的惩罚,是一种社会惩罚,这种社会惩罚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犯罪前科在人们心理上所投射的阴影所造成的。之前的犯罪行为,使出狱人丧失了作为社会交往基础的信誉度;这种信誉的丧失与其他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益的丧失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制度构建来加以消除,而前者却只有在出狱人与社会大众的交往中通过主动的重复博弈才有可能在一定区域内得到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