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为其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计划,是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年金能够增强个人计划性;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减轻财政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应对和化解老龄化危机。
企业年金的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经过了一个选择过程。从1991年至2000年,主要是三种管理模式——行业自办模式、地方经办模式和保险公司模式。2004年,政府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此后,四种模式并存。2007年4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至此,我国企业年金全部实行信托管理模式。我国之所以选择信托模式是因为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私属性和激励性、保障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特点。因此,安全有效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二是资产具有独立性。三是高度专业化。我国传统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都无法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无法确保基金安全,无法满足专业化理财要求,需要从新选择,而从国际经验看,世界通行的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有公司型、基金会型、契约型、信托型四种,其中信托型最受各国青睐,运行效果也比较理想。信托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专业理财等特点和优势,恰好与企业年金制度的需求相吻合。因此,我国也宜采取信托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运行状况是:相关法规渐次出台,特别是2000年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2004年颁布的两个办法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说明我国的企业年金正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其次,信托制度框架已经搭建。确立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制度架构;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了托管人制度。最后,两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出炉。基金管理机构的出炉使得信托制度有了运作实体,同时机构的出现将为企业年金市场的开发做出贡献。
由于企业年金和信托制度在我国都是新生事物,加之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企业年金信托模式在我国运行过程中必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运转困难,无法可依;缺乏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安全无保,监管控制机制缺位,监管力量虚弱等方面。对此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首先,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关于养老保障的框架性法律、企业年金专门法、监管法、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其次,增强制度引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度性和公平性为原则;采取EET税惠模式。最后,破除安全难题,里应外合构筑监管网。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须理顺监管关系,充实监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