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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补充形式,其经济社会全面和谐的发展是我们党和政府关心民族地区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重要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政府做好民族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中心任务之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作为散杂居地区的民族乡与全国其它地方发展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扩大的趋势。
近年来,吉林省从民族乡实际出发,将民族乡作为扶贫攻坚的重点,通过加强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劳务输出工作的力度,努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壮大乡域经济实力,使民族乡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全省发展水平比较,仍存在着经济总量小,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农民增收渠道不多等实际问题,许多民族乡仍处于贫困、落后的状况。因此,对吉林省民族乡发展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认真思考发展新思路、新对策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目前,国家已从财政、金融、税收、使用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促进民族乡发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吉林省也先后出台了《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民族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民族乡发展政策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依法治乡的要求和民族乡自身发展的需要,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内容上看,现有的民族乡政策法规大都比较原则抽象,可运作性不强,多为指导性、示范性的规范,约束性的内容薄弱,缺乏保障落实措施和机制;从结构上看,民族乡发展政策全局性差,缺乏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民族乡的立法“两头强、中间弱”,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断层现象”比较突出;从程序上看,民族乡发展政策普遍存在执行难、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现有的民族乡政策法规的监督机制缺乏明确的监督原则和监督标准,示范性条文过多,缺少限制性、惩罚性的条文,致使监督程序无法可依,呈无序混乱的状况。
制定民族乡发展政策不能不分析影响因素。现实的政策实践证明,某些政策付诸实施之后,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政策问题的性质、政策对象行为的多样性、政策对象人数,都会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有效执行。从吉林省的具体情况分析,民族乡发展政策执行中常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首先,各级各部门对民族乡工作重要性存在认识上的问题,对民族乡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情况的分析不深入,致使对民族乡工作分类指导不够,工作力度较小,许多政策只是停留在书面上而无法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其次,民族乡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民族乡于部队伍普便存在着整体素质偏低、专业结构不合理、缺乏自我发展的意识等问题。最后,民族乡政府职能行使存在诸多问题,乡政府承受的上级压力过大,机构设置和法定职权缺乏完整性和相应的自主性,乡财政运转困难重重,另外,民族乡党委、政府与人大权力关系不顺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设计和实施科学、合理、创新、有效的民族乡发展政策体系应该兼顾四个方面,即兼顾战略上的突破性与战术上的可操作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总体性和阶段性、兼顾特殊性和规范性。针对目前吉林省民族乡自我发展水平能力低、基础设施不足、贫困地区面积大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情况,新时期吉林省民族乡发展政策应该以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完善民族乡发展政策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不断增强民族乡自我发展能力,使民族乡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完善民族乡政策体系首先要提高民族乡发展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要对现有民族乡发展政策体系进行实践创新,做好政策清理,推动民族乡法制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强民族乡发展政策配套制度建设,健全民族乡发展政策中的监督机制。从而使民族乡发展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公正和有效,政策内容更能反映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建立健全促进民族乡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也是保证民族乡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重要方面。要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民族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民族乡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优化人才成长的环境,搞好人力资源管理;完善民族乡政府运行机制,理顺好县乡间的职权关系、民族乡各职能部门的条块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党组织和人大之间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民族乡财政脱贫。以此来推动民族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民族乡理论研究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