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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在经济理性复归和进入市场竞争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把多余的劳动力转移出去。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先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再进市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这一特殊时期作为渐进式改革方式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随着经济转轨的进程,面临着同步转轨的要求。
本文从转轨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思路,并按照这一思路对由于就业制度变迁形成的国有企业职工与国家间的“隐性契约”及其结清条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改革不同初始条件下不同转轨路径的成本收益进行了理论研究,提出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轨应遵循的原则。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黑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劳动力市场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明确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初始状态。总结了温州市及辽宁省两个不同类型国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认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是解决下岗职工问题的有效途径,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职工实现市场就业不可缺少的条件。以理论和经验为指导,针对黑龙江省的实际状况,从转轨路径选择、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措施等几方面提出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