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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为了对工伤的损害进行补偿,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发展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并且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在实践中工伤保险也存在覆盖面较窄、参保的强制性实施不力、与事故预防脱节和赔付较低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工伤保险赔付较低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通过对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对比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赔付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它的赔付不能完全弥补伤者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面进行补偿。
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人身伤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虽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法条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这也给理论研究蒙上了一层阴影。工伤保险制度和民事侵权赔偿,两者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数额和责任范围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四种适用模式:选择模式、双重模式、取代模式、补充模式。通过四种模式的比较看出,在我国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两者适用的问题中,还是采取“补充模式”最为有效和有利。通过对现行的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侵权损害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补充的适用规则,这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