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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很多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搜集和梳理,归纳出目前旅游合同纠纷中所体现的主要法律问题,并采用判例研究、规范分析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运用合同法原理和规则在解释论的框架下对上述旅游合同纠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说明了对本文的判例选取方法和数据分析步骤,归纳出目前旅游合同纠纷中所体现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一)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四)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二章讨论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性质上,笔者认为旅游合同是一类独立的无名合同,其性质与承揽合同最相类似,但也存在一定区别。从法律适用上,旅游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在《合同法》的框架下首先应当适用总则部分的规定,其次因为其与承揽合同的相似性,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三章讨论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基于本文所研究的判例,对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旅游合同全过程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类型化归纳,并指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诸多限制。 第四章讨论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可以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法》总则的框架下得到解决,因此在我国法上并不存在旅游经营者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说。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 第五章讨论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路径和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