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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三十年,中国的宪政体系从文本到实践都取得了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立法之体系化不等于法治之发达与宪政之成熟,更何况立法本身的民主品质也有待提升。从比较宪政的世界眼光来看,中国宪政显然还处于大国宪政的“异数”之列。尽管中国在部门法建构上大力引进西方学说与制度,但就宪政体系整体而言既不是美国模式,也不是欧洲模式,而是一种马克思主义教义体系下不断充实传统文明因素与本土政治经验的、自主性与实践性品格突出的转型体系。而且,三十年改革本身也并非自足的宪政过程,而是根植于六十年的新中国历史之中,根植于辛亥革命以来的共和建国历史之中,甚至根植于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整体化现代转型历史之中。“革命”、“改革”、“宪政”构成理解中国宪政转型的历史逻辑线索。比较宪法学和宪法教义学都接纳和支持一种“司法宪政主义”的知识与制度建构路径,这样一种普遍化的学术话语支配着中国宪法学术的基本走向。然而,这样的“知识接轨”所导引的“制度接轨”却遭遇到中国自身宪政体制与政治话语结构的阻却乃至于反弹,从而造成中国宪政转型在思想与路径上的极大困局。 政治宪政主义的问题意识和知识努力即源出于此种结构性困局。与“司法宪政主义”的知识接轨取向有所不同,政治宪政主义在两个层面进行着理论上的探索:一是国内政治的经验层面,即从中国宪政的转型历史、主导思想与制度结构中探求实证文本的中国属性;二是知识反思层而,即从世界宪政思想的比较考察中发现宪政转型的政治之维。这种政治观并非权力政治的政治观,而是民主政治与宪政主义的政治观。在完成历史与思想的比较考察之后,本文试图提出一种具有规范理论属性的政治宪政主义框架,作为中国宪政转型的另一种进路。基于这一整体性思路,本文在主体内容上分为导论和正文九章。 导论部分从四个方面对全文进行结构与方法上的说明。首先是基于中国立宪史的简要重述与反思而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如何从宪法理论上回应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宪法结构”?如何经由这一结构而从理论与制度上探讨人民主权在中国宪法上的具体实现?其次对国内外政治宪政主义的基本研究状况进行简要梳理。再次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予以说明,即综合运用法律解释与制度分析的法学方法以及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社会科学方法。最后对全文的写作思路与篇章结构进行了说明。导论强调本文的基本定位是作为政治宪政主义的一个理论导论。 正文部分则可以分为如下五个基本理论版块:(1)中国宪政转型的根本约束及其历史分析(第一章、第二章);(2)政治宪政主义理论基础的比较考察(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3)中国宪法学脉络中的政治宪法学(第六章、第七章);(4)政治宪政主义的制度运用(第八章)、(5)本文的基本结论(第九章)。 中国宪政转型的根本约束在于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宪法结构”及其支撑的宪法决策模式。然而,作为主流进路的司法宪政主义基本忽视这一结构的宪法规范价值及其制度效用,而另辟蹊径,意图通过比较宪法学的知识启蒙与以司法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推动中国宪政转型。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司法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逻辑及其模式类型切入,说明这一主流进路的局限性,并提出了英国“政治宪法”的问题,然后考察中国的一次“宪法司法化”的失败尝试,进而指出中国宪政转型的根本约束以及相应的更优化理论策略。第二章从历史分析的角度解释“异者何异”,即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宪法结构”并非历史的偶然或意志的强加,而是根植于中国近现代主流政治与文化精英的建国思路之中,尤以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和毛泽东的民主宪政论为代表。这一“政治宪法结构”是中国人民自主建构现代共和政体的集体努力的结果,具有历史合理性与制度正当性。这一结构既是中国宪政转型的阶段性产物,也是中国宪政转型继续展开的基本制度依托和动力结构。第二章还涉及了对宪法序言作为中国宪法“高级法背景”的解释,阐明了宪法序言的合法性理论价值与丰厚的政治宪法制度内涵。 本文注意到政治宪政主义并非国内政治宪法学者的闭门造车,而是一种具有世界宪政学术根据的普遍化学术话语,并与司法宪政主义构成世界宪政学术话语的二元互动结构。作为理想类型,世界上主要的成熟宪政国家基本上都分享着这两种宪政主义话语的合理养分并根据本国的具体宪政体制与传统而赋以各具特色的理论形式与制度框架。本文第三到五章是对政治宪政主义理论基础的比较考察,集中考察了三种模式:(1)美国的“人民自己”模式;(2)英国的“议会自己”模式;(3)德国的“总统自己”模式。美国模式以阿克曼的政治正当程序理论为主线,人民宪政论系列论述为辅线。英国模式侧重对英国“政治宪法”近代史脉络的考察和当代的政治宪法论述的规范基础的分析,指出其属于一种常规政治下的政治宪政主义,以共和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德国模式以魏玛时期施米特的政治宪法理论为主,指出其属于一种非常政治宪法理论,不具有转型意识和转型原理,从整体上看理论价值有限,但能够提供理解转型宪政的某些重要概念和思路。本文在理论立场上更倾向于英美式的政治宪政主义。 第六章和第七章回到中国宪法理论语境之中,对中国宪法学脉络中的政治宪法学予以考察、分析及改造。本文在第六章首先澄清了新旧政治宪法理论的价值分野,以“共和论”超越“阶级论”,接着对国内政治宪法学的代表性人物陈端洪、高全喜和翟小波的政治宪法论述予以考察和分析。陈端洪的政治宪法理论以主权和制宪权为基础,提出了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结构。高全喜主要从政治思想史角度匡正政治宪政主义对于司法宪政主义的工具性价值与历史实践理性,提出了早期现代“宪制发生学”框架并对“中国宪制发生学”进行了更具制度论色彩的专题分析。翟小波则从反对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开始,经由思想史批判和法律解释批评提出了“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与“公议民主”的制度性思路。本文在第七章对国内围绕政治宪政主义的主要学术对话状况予以整体性分析,接着提出了本文立场上的政治宪政主义框架,即以“保守自由共和主义”为规范基础,以“八根支柱”为制度原则,后者具体包括(1)保守性原则;(2)共和原则;(3)公民原则;(4)公开原则;(5)参与原则;(6)社会自治原则;(7)协商原则;(8)责任原则。这八个方面构成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八根支柱,其中前三项原则为根本制度原则,后五项原则为具体制度原则。政治宪政主义认为,只有这八个方面得到具体制度的和谐融贯的支撑,某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宪法结构”在宪法性质上才构成一种“保守自由共和主义”,且其转型政治或常态政治才可能获得共和主义的健康的滋养,从而使得特定政治共同体的基于宪法的政治生活真正获得理性化与结构化。 第八章是对本文立场上的政治宪政主义制度运用的一个初步讨论,显示出与理论导论相伴而行的制度关怀意图。这一章依据本文立场上的政治宪政主义基本原则对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宪法结构”予以制度上的分解、评估与检讨,既包括从整体结构上对政治宪政主义运用于中国宪政的基本脉络进行讨论,也包括从三个选择性制度领域(权力公开、行政民主、社会自治)展开的具体讨论。制度研究将构成国内政治宪法学后续研究的一个重点。 第九章对全文讨论进行总结,肯定了政治宪政主义之于中国宪政转型在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比较优势,同时也表明了司法宪政主义的可能贡献及其与政治宪政主义的可对话性与可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