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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公司制改革“转轨期”、商事立法之曲折推进背景出发,站在维护公共利益、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之立场,对国有公司及国有股控股公司、家族企业等存在之“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之动因、治理措施进行了综合分析。在完善法律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此一主题下,从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救济相结合,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之角度,着重探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之完善、追究内部人法律责任程序之改革。
通过考察我国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之历程,以及制度运行之特殊环境(公司制改革过程中遗留之所有人缺位、股权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两个极端化现象并存等),适当拓宽对“内部人”之观察范围,深化对内部人控制问题之认识,厘清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之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之措施,其基本思路为:拓展监督制约机构之职权,疏浚其成员履行职责之渠道,提高成员之业务素质,明确内部治理机构之职责。此外,建议将职工参与权纳入公司治理结构加以完善,改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之法律措施,加强公司劳动者对内部人之监督制约。
在完善内部监督机构,强化内部人控制问题之事前防范和事中制约之同时,应完善对内部人法律责任之追究机制。内部人承担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之财产罚部分与其民事赔偿责任应妥善衔接,优先维护中小股东(投资人)之权益。行政责任扩及该当内部人有关资质证书之褫夺,并将行政责任之承担纳入高管任免资格之消极要件中。在完善救济措施方面,重点维护股东诉权之充分行使,建议放宽股东起诉之主体资格要件,放宽诉讼前置程序要件,改革原告取证制度,重构两造举证责任之分配规则,改革股东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改革股东诉讼费用之分担规则,切实减少股东起诉之程序障碍,提高股东诉讼之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