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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国家都遭遇到人口老龄化危机,人类的老龄化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在逐渐降低,在民法所调整的关于监护、继承与抚养等身份关系,以及代理、财产管理、住所等财产问题都产生了诸多困扰,特别是在针对以精神病人为对象所建构来的法定监护人制度,在老年人保护层面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人口老龄化问题属于社会问题,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我国在法定监护实践探索经验表明,传统的以配偶作为第一监护人的模式在适格方面存在诸多弊端,因为其配偶本身也是被监护人。从可操作性角度来看,以家庭监护为主的传统模式需要进一步革新。
西方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一经实施便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评价。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意定监护合同,它是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与意定监护人对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监护的代理权的合同,同时在这合同中还要附加上合同效力发生条件的特别约定。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颁布时被引入,但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多依靠公证制度来完成,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更重要的是与发达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明显不足,急需通过立法来完善。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这一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之处和运用的写作方法。第二部分是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对本文研究对象——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功能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我国其他监护制度或相似制度。第三部分是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这一部分中对当前《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公证法》中与成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梳理,对实践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分析当前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在于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善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经验与启示,这一部分先后介绍了美国、英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和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并总结了三个国家在意定监护合同和监督机制方面制度建设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建议,这一部分围绕意定监护合同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同时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发展进行了展望。
西方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一经实施便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评价。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意定监护合同,它是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与意定监护人对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监护的代理权的合同,同时在这合同中还要附加上合同效力发生条件的特别约定。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颁布时被引入,但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多依靠公证制度来完成,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更重要的是与发达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明显不足,急需通过立法来完善。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这一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之处和运用的写作方法。第二部分是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对本文研究对象——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功能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我国其他监护制度或相似制度。第三部分是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这一部分中对当前《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公证法》中与成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梳理,对实践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分析当前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在于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善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经验与启示,这一部分先后介绍了美国、英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和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并总结了三个国家在意定监护合同和监督机制方面制度建设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建议,这一部分围绕意定监护合同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同时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发展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