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技术革命被认为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主要领域之一。信息通讯技术以储存、处理和传输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技术,将人们需要的信息内容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和传递。数据不仅是信息内容的载体,而且是现代“数字经济”的基础,数据挖掘利用的效率,影响着“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相关企业资源配置效能和产品的竞争能力。数据价值愈发凸显,数据竞争不断显现,数据控制者保护数据财产利益的意愿强烈,但数据的法律概念和数据权利的属性不清,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存在问题,这些都制约着数据权利的保护。本文以明确数据权利属性为基础,分析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数据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制度的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基本理论分析。探讨了数据语义概念的演变过程,认为现代数据概念多指电子化数据。对数据与信息的关系进行了厘清,从语义、情报学、电子通信技术等角度区分数据与信息的内涵,表明了信息内容层与信息载体层的区分对于理解数据保护特性的重要性,认为信息价值的保护需要依靠数据载体层实现,数据赋权需要以信息符号层独立保护为基础。基于以上认识,进一步讨论了数据的特性及本文对数据权利概念的界定。数据权利民法属性问题是数据权利保护的前提,也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梳理了我国数据权利属性的有关民法学说,从物权属性理论、知识产权属性理论、双重属性理论和无形财产权属性理论出发,结合数据特征,从数据符合财产特性要求、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和数据财产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个方面对数据权利应为新型财产权进行了证成。
第二部分为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数据条例》)和与数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现状,评述相关立法规定,指出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数据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要素缺失、数据权利现有救济路径存在局限性、数据流通与保护存在内在矛盾。
第三部分为域外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考察与启示。分别考察了国际上对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欧洲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美国个人信息财产保护和美国信息盗用判例规则等,认为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是数据权利保护的补充性路径,无法保护非独创性数据;欧洲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路径给我们构建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类似的数据保护制度以启示,关键在于客体的认定标准上;美国个人信息财产保护路径探索体现了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但该路径与现实有差距,不符合现实需要;美国信息盗用判例规则一直处于动态完善的状态,总体上呈现出加强数据保护的趋势,启示我们对数据加强保护同时也需要关注动态调整数据保护与流通。
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逐一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针对数据权利法律关系要素缺失的问题提出了界定数据权利客体认定的三个标准,分别是来源合法、去标识、实质性投资,同时对数据权利主体为数据控制者、数据权利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论证;针对数据权利救济制度存的局限性,提出了建立适宜数据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建议,对数据侵权的形态及特点进行了归纳并依此展开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针对数据流通与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通过权利的合理限制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基本理论分析。探讨了数据语义概念的演变过程,认为现代数据概念多指电子化数据。对数据与信息的关系进行了厘清,从语义、情报学、电子通信技术等角度区分数据与信息的内涵,表明了信息内容层与信息载体层的区分对于理解数据保护特性的重要性,认为信息价值的保护需要依靠数据载体层实现,数据赋权需要以信息符号层独立保护为基础。基于以上认识,进一步讨论了数据的特性及本文对数据权利概念的界定。数据权利民法属性问题是数据权利保护的前提,也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梳理了我国数据权利属性的有关民法学说,从物权属性理论、知识产权属性理论、双重属性理论和无形财产权属性理论出发,结合数据特征,从数据符合财产特性要求、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和数据财产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个方面对数据权利应为新型财产权进行了证成。
第二部分为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数据条例》)和与数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现状,评述相关立法规定,指出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数据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要素缺失、数据权利现有救济路径存在局限性、数据流通与保护存在内在矛盾。
第三部分为域外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考察与启示。分别考察了国际上对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欧洲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美国个人信息财产保护和美国信息盗用判例规则等,认为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是数据权利保护的补充性路径,无法保护非独创性数据;欧洲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路径给我们构建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类似的数据保护制度以启示,关键在于客体的认定标准上;美国个人信息财产保护路径探索体现了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但该路径与现实有差距,不符合现实需要;美国信息盗用判例规则一直处于动态完善的状态,总体上呈现出加强数据保护的趋势,启示我们对数据加强保护同时也需要关注动态调整数据保护与流通。
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数据权利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逐一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针对数据权利法律关系要素缺失的问题提出了界定数据权利客体认定的三个标准,分别是来源合法、去标识、实质性投资,同时对数据权利主体为数据控制者、数据权利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论证;针对数据权利救济制度存的局限性,提出了建立适宜数据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建议,对数据侵权的形态及特点进行了归纳并依此展开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针对数据流通与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通过权利的合理限制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