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研究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rankc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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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法律体制正面临着重大变革。传统国际投资条约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趋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向东道国索赔。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国际投资仲裁庭在条约的解释与适用时,多偏向于做出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结论。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国家开始修正本国的国际投资条约战略,甚至尝试通过退出《ICSID公约》和终止双边投资协定的方式来撤销对投资仲裁庭的授权,减轻因缔结条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拉美三国退出《ICSID公约》便是其中的典例。随后,南非、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开始审查并终止部分双边投资协定。条约的退出也因此成为缔约国控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甚至主导国际投资法律体制变革话语权的一种重要途径。然而,与其他国际条约不同,国际投资条约中普遍包含着特殊的“存续条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即便缔约国终止条约,仍面临条约“终而不止”的问题。这不仅使国家“退约行为”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国际投资条约变革的步伐。另一方面,国际投资条约的终止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从条约获得的利益将受到减损。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可行使退出权利的双边投资协定共98项,大部分已过时,亟需对整个条约体系进行审查,落实条约的废改立工作。有鉴于此,本文以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为研究对象,梳理条约中的退出条款和存续条款,归纳分析各国的相关实践,并对已有实践可能带来的挑战及其因应之策展开探讨,最后,回到中国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具体实践的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中国的应对方案。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在界定研究对象概念、范围的基础上,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投资者权利两个方面描述了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功能的双重化,并结合具体实践引出仲裁庭侵害国家主权利益,缔约国亟需退出条约但仍需兼顾外国投资者利益,以及存续条款使条约“终而不止”的法律困境。
  第二部分对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文本进行梳理和分类,重点从条约的生效周期条款、退出条款和存续条款对国际投资条约的退出机制进行内容解读,归纳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演进历程。
  第三部分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的演进历程,结合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数据,揭示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当前面临的挑战。随着各国缔约实践的不断推进,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实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种多元化也使得缔约实践的碎片化,从而引发各种问题。比如,条约之间的冲突、缔约国退出权行使的不确定,以及外国投资者权利的减损等。
  第四部分寻求应对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新发展带来的挑战的可能路径。比如,通过灵活设计和运用例外条款减少缔约国任意退出条约的情形,明确缔约国行使退出权的条件,厘清存续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等。
  第五部分结合官方披露的相关数据,考察我国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实践现状,探讨我国有关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实践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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