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公开尤其是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关涉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本文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国务院条例》(2019)”的修订为契机,立足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前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予以了研究分析。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什么是过程性政府信息。首先,以政府信息与过程性两个词为切入点,运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进行了拆分释义,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为前提,做出某一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制作、掌握的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存储的所有信息。然后,从概念、特点、范围三个方面对过程性政府信息予以了介绍、分析,得出识别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核心标准应当是信息的实质内容而非制作主体或者表现形式。
本文第二部分围绕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从理论上展开了讨论。一方面,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存在保障行政效能与鼓励行政参与,维护社会稳定与鼓励行政监督的两大冲突;另一方面,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又具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行为,便利公民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三个主要目的与意义。但是,《国务院条例》(2019)规定过程性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此处的“可以不予公开”应当解释为“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明侧重回应如何避免公开将产生的冲突,忽视了公开的价值意义。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在公开的冲突与价值之间平衡取舍,便成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重点。
本文第二部分就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现状展开了探讨。首先,对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了简要梳理介绍。其次,以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为标准,对当前学界的两个代表性观点予以了介绍、分析。观点一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限事实类信息,但对于如何协调不公开侵犯公众的监督权与公开影响社会稳定这对矛盾欠缺考量;观点二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除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外均应公开,但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是否绝对豁免公开仍有待商榷。然后,联系实践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总结了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主要理由与焦点问题,发现实践中很少加以区分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与内部信息两者之间以最受争议的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为交集。以前述发现为突破,通过论证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当从属于内部信息并且遵循内部信息公开规则,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当作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子集遵循以公开为原则规则的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得出了将“现行过程性政府信息中的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内部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过程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的分类公开结论,作为平衡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冲突与具有的价值这一核心矛盾的解决措施。
本文第四部分围绕前述结论,在汲取国外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有前瞻性的学理分析,从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实施、监督救济四个方面尝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完善建议。然而,无论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增加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范围与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规范,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公开、区分公开、涉密涉私时先予利益衡量的三大原则,还是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与实施条例、统一实践适用规则,都离不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主动公开这一关键举措。
诚然,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小部分,但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行政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的意义重大。以切实保障知情权为目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拓宽,才能使《国务院条例》(2019)确立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真正得以贯彻。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什么是过程性政府信息。首先,以政府信息与过程性两个词为切入点,运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进行了拆分释义,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为前提,做出某一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制作、掌握的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存储的所有信息。然后,从概念、特点、范围三个方面对过程性政府信息予以了介绍、分析,得出识别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核心标准应当是信息的实质内容而非制作主体或者表现形式。
本文第二部分围绕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从理论上展开了讨论。一方面,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存在保障行政效能与鼓励行政参与,维护社会稳定与鼓励行政监督的两大冲突;另一方面,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又具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行为,便利公民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三个主要目的与意义。但是,《国务院条例》(2019)规定过程性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此处的“可以不予公开”应当解释为“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明侧重回应如何避免公开将产生的冲突,忽视了公开的价值意义。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在公开的冲突与价值之间平衡取舍,便成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重点。
本文第二部分就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现状展开了探讨。首先,对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了简要梳理介绍。其次,以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为标准,对当前学界的两个代表性观点予以了介绍、分析。观点一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限事实类信息,但对于如何协调不公开侵犯公众的监督权与公开影响社会稳定这对矛盾欠缺考量;观点二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除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外均应公开,但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是否绝对豁免公开仍有待商榷。然后,联系实践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总结了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主要理由与焦点问题,发现实践中很少加以区分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与内部信息两者之间以最受争议的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为交集。以前述发现为突破,通过论证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当从属于内部信息并且遵循内部信息公开规则,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当作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子集遵循以公开为原则规则的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得出了将“现行过程性政府信息中的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内部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过程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的分类公开结论,作为平衡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冲突与具有的价值这一核心矛盾的解决措施。
本文第四部分围绕前述结论,在汲取国外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有前瞻性的学理分析,从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实施、监督救济四个方面尝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完善建议。然而,无论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增加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范围与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规范,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公开、区分公开、涉密涉私时先予利益衡量的三大原则,还是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与实施条例、统一实践适用规则,都离不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主动公开这一关键举措。
诚然,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小部分,但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行政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的意义重大。以切实保障知情权为目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拓宽,才能使《国务院条例》(2019)确立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真正得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