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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事故频发,令人担忧。环境事故的发生,不仅会侵犯私人权益,还会侵犯公共利益,如何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应该是当代环境侵权责任法领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需要,环境司法需要完成从事后填补主义向事前预防主义的转变。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预防措施外,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在环境诉讼中也能通过行使防御性请求权的方式提出承担预防性责任,有效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
环境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环境司法,环境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环境与资源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包括了环境审判和环境检察两个方面。其中环境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活动。本文所关注的是环境司法中的环境审判这一部分,即环境诉讼。而环境诉讼按环境审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按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又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性质尚有诸多争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为防御性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所以本文所指的环境诉讼具体指环境民事诉讼,包括环境私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学界通说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态的救济请求权称为防御性请求权。防御性请求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的防御性请求权包含了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两类。德国民法典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的否认之诉,而妨害防止请求权来自于日耳曼法,后来沿着罗马法役权保护的思想,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逐渐合并形成物上请求权制度。之后,在自由权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最初的物权防御请求权逐渐发展到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即出现了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
纵观世界,防御性请求权在环境诉讼中的运用有值得我国反思和借鉴的地方,针对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点考察国外发达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做法,可以发现有些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在一些做法上值得学习借鉴。本文立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运用法解释学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环境诉讼中的防御性请求权行使进行研究分析,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防御性请求权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防御性请求权的一般理论,具体包括防御性请求权的含义、特征;接着深入分析了防御性请求权在环境诉讼中行使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行使的主体和防御性请求权的类型;另外还简要整理了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的行使依据;最后得出防御性请求权的行使在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具体结合几个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同时结合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试点经验,试找出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分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有关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考察和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做法,分别从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范围、禁止令和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找出可能值得我国实际运用到环境诉讼中的先进经验。
第四部分是对确保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实现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找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第三部分的域外经验,从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的范围、适用标准、实现途径、生效裁判执行和与环境行政预防措施的衔接五个方面给出建议,以确保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的实现。
诚然,确保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的实现并不能改变我国目前环境司法中重填补、轻预防的现状,但对于强化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功能,贯彻环境法的预防原则意义重大。
环境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环境司法,环境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环境与资源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包括了环境审判和环境检察两个方面。其中环境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活动。本文所关注的是环境司法中的环境审判这一部分,即环境诉讼。而环境诉讼按环境审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按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又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性质尚有诸多争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为防御性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所以本文所指的环境诉讼具体指环境民事诉讼,包括环境私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学界通说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态的救济请求权称为防御性请求权。防御性请求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的防御性请求权包含了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两类。德国民法典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的否认之诉,而妨害防止请求权来自于日耳曼法,后来沿着罗马法役权保护的思想,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逐渐合并形成物上请求权制度。之后,在自由权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最初的物权防御请求权逐渐发展到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即出现了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
纵观世界,防御性请求权在环境诉讼中的运用有值得我国反思和借鉴的地方,针对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点考察国外发达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做法,可以发现有些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在一些做法上值得学习借鉴。本文立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运用法解释学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环境诉讼中的防御性请求权行使进行研究分析,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防御性请求权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防御性请求权的一般理论,具体包括防御性请求权的含义、特征;接着深入分析了防御性请求权在环境诉讼中行使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行使的主体和防御性请求权的类型;另外还简要整理了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的行使依据;最后得出防御性请求权的行使在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具体结合几个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同时结合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试点经验,试找出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分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有关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考察和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做法,分别从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范围、禁止令和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找出可能值得我国实际运用到环境诉讼中的先进经验。
第四部分是对确保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实现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找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第三部分的域外经验,从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的范围、适用标准、实现途径、生效裁判执行和与环境行政预防措施的衔接五个方面给出建议,以确保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的实现。
诚然,确保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的实现并不能改变我国目前环境司法中重填补、轻预防的现状,但对于强化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功能,贯彻环境法的预防原则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