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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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宣传方式,面临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对比传统虚假广告,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广告具有内容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危害性大等特征,导致目前对于该类型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难以取得有效成果。随着网络直播营销场景日益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加之直播主播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网络平台认定责任缺位,还有未能重视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监管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虚假广告的蔓延。本文首先对网络直播营销广告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主要从直播营销虚假广告在虚假内容、传播范围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接着考察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广告存在的困境,对于直播营销主播,由于直播营销场景多样化,直播营销能否属于广告行为存在争议,导致主播在虚假广告的广告代言人身份尚未认定,亟待厘清;对于直播营销平台,由于直播营销属于“广告产业链叠加电商产业链”的商业形态,导致平台对于虚假广告的治理责任存在模糊地带,需要重新梳理;对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随着数量增加,该机构的虚假广告监管机制尚未完善,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重构。沿着“行为-主体-责任”的思路,本文进行更为详细地分析,将直播营销主要三大主体分为三大板块,在虚假广告治理的框架下,分别对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平台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直播营销主播在虚假广告的身份认定,结合主播的丰富类型和多样化表现特征,探究主播身份认定的困境,了解主播在直播营销虚假广告身份尚未认定的根源是因为直播营销行为本身存在法律属性的争议,结合相关案例,厘定主播的法律地位与权责:一是廓清直播营销属于广告行为和主播属于广告代言人;二是厘清主播在虚假广告中应然地位。对于直播营销平台虚假广告民事责任认定的难题,则以压实平台责任为目标,发现平台对虚假广告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平台在虚假广告中的法律定位尚未明确和对虚假广告审核义务不甚明确以及平台具有规避虚假广告责任的可能性,据此提出压实平台虚假广告治理责任的措施:一是厘清直播营销平台在虚假广告的法律定位;二是明确直播营销平台虚假广告的审核义务;三是平台成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对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责任认定的困境,考察现有法律法规对机构尚未足够重视,亟须进行完善,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一是重视完善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法律机制,二是以业务为核心厘清机构的虚假广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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