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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者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但是不按法律本意,针对不同的执法对象,或者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滥用权力、不尽职责地故意做出不公正判断的执法行为。公共管理中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时,如果背离依法行政的原则选择性执法,即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处罚达不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达不到秩序井然的效果。近几年广州市工商部门通过自身改革,逐步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共管理工作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公共管理工作中执法办案工作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的即是偏离公共管理的目的选择性执法。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惩戒,对意图从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起到警示和震慑的效果,从而确保规范的公共管理秩序。实际工作中,广州市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往往出现较多的选择性执法,如此管理的后果就是工商管理方面的公共秩序未得到有效的维护,群众对工商管理工作的认可度还不是很高。同时选择性执法也导致违法违纪案件呈多发上升趋势,集中表现在处罚不公,以致出现收受贿赂、渎职执法以及引发过多的信访、投诉、复议和诉讼等问题。2009年广州市工商系统内因选择性执法,同时发生某工商所长处罚不当和另一工商收受被监管对象贿赂被判刑所长被问责情况。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以广州市工商行政处罚选择性执法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处罚现状、选择性执法存在问题及本质原因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并结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归纳演绎法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选择性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为样本分析、研究行政处罚选择性执法存在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提出控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选择性执法控制的方法、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