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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的特征,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伴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经过近一年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基于这个原因,笔者拟通过对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理论知识系统地梳理,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措施。
本文的内容构架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言。主要论述了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从第二部分开始至文章结尾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内容。第一章是对责任保险基本理论的文献综述。该部分从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出发,先后对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义,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述。第二章是侵权责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探讨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础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而研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章主要是论述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章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出发,进而比较了传统的商业三者险与强三者险。在此基础上将英、美、德、日、法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发展实践做了比较分析。第四章是对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论述。该部分首先陈述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特点。本章着重分析论述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举措。比如:设立专营公司经营、优化保费处理办法、实现责任体系化、完备救济金立法等等。
总之,通过本文,笔者希望能给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完善与相关理论的研究工作做出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