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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生物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使命和功能是为保护人提供规范框架。当代生命伦理学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美国学者Tom L. Beauchamp和 James F. Childress提出的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这四个原则。丹麦学者Peter Kemp和Jacob Dahl Rendtorff提出了欧洲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自主、尊严、完整性、脆弱性。
欧洲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是在欧洲人权法律思想上发展起来的。人权在生物医学领域的拓展,发展出了人的生物权(bio-right),即个体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欧洲学者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提供了一个人类学基础但无法为普遍人权的生物权提供一个普遍的哲学基础。本文从普遍化视角修正尊严、完整性、脆弱性概念,并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论证。
尊严是一个重要而模糊的政治-法律及生命法(bio-law)范畴。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应用中产生的争议性:对尊严作出不同的乃至相互对立的阐释。尊严的滥用根本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讨论。对尊严概念存在三种态度:直接删除,无奈地保留、积极建构赋予尊严一个确定性的内容。对尊严的不同阐释来源西方哲学史多元且异质化的尊严观。在尊严的历史考察之后,得出的初步结论是:人拥有独特的道德地位是尊严概念的共同点。有学者提出异议:动物也拥有尊严。本文反驳了动物拥有尊严的两个论点,为人的尊严辩护。主要围绕着尊严与人权的关联对尊严概念进行界定:尊严作为人权的部分和尊严作为人权的基础。存在尊严概念的二种不同的理解模式与论证方式:作为权利的尊严与契约论论证、作为权利基础的尊严与能力论证路径。本文借助格沃斯(A. Gewirth)的范畴一致性原则,表明作为权利基础的尊严在于人的脆弱的能动性。尊严原则在生命伦理学中发展了第四代人权。
对人的干预之合理性判断,只有借助人的完整性概念才能获得伦理论证和辩护。完整性概念首先描述了人类存在的基本状态。描述性的完整性概念同时又具有规范性含义:人之身心的完整性要求不被破坏和得到维护、受到尊重。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要求:禁止对个体完整性侵犯的强迫性干预;促进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的实现来保护人的完整性;允许自我增强型干预来尊重人的完整性。
脆弱性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模糊的。对于脆弱概念存在三种反应性态度:拒斥、积极肯定它的新价值、承认有用并力图界定。产生这种态度的原因是:对脆弱性的理解差异。本文描绘作为日常语言的脆弱性的四个争议性特征,分析对脆弱性概念的三种理解:以群体为基础的脆弱性、以不对称性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强-弱)为基础的脆弱性、以同意为基础的脆弱性。经比较合理的论证后,本文提出了作为脆弱性的两种样态:人类存在状态的普遍脆弱性与遭遇更大可能性伤害的特殊脆弱性。脆弱性从样态到规范性转换产生了作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结合的脆弱性原则。
欧洲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是在欧洲人权法律思想上发展起来的。人权在生物医学领域的拓展,发展出了人的生物权(bio-right),即个体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欧洲学者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提供了一个人类学基础但无法为普遍人权的生物权提供一个普遍的哲学基础。本文从普遍化视角修正尊严、完整性、脆弱性概念,并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论证。
尊严是一个重要而模糊的政治-法律及生命法(bio-law)范畴。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应用中产生的争议性:对尊严作出不同的乃至相互对立的阐释。尊严的滥用根本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讨论。对尊严概念存在三种态度:直接删除,无奈地保留、积极建构赋予尊严一个确定性的内容。对尊严的不同阐释来源西方哲学史多元且异质化的尊严观。在尊严的历史考察之后,得出的初步结论是:人拥有独特的道德地位是尊严概念的共同点。有学者提出异议:动物也拥有尊严。本文反驳了动物拥有尊严的两个论点,为人的尊严辩护。主要围绕着尊严与人权的关联对尊严概念进行界定:尊严作为人权的部分和尊严作为人权的基础。存在尊严概念的二种不同的理解模式与论证方式:作为权利的尊严与契约论论证、作为权利基础的尊严与能力论证路径。本文借助格沃斯(A. Gewirth)的范畴一致性原则,表明作为权利基础的尊严在于人的脆弱的能动性。尊严原则在生命伦理学中发展了第四代人权。
对人的干预之合理性判断,只有借助人的完整性概念才能获得伦理论证和辩护。完整性概念首先描述了人类存在的基本状态。描述性的完整性概念同时又具有规范性含义:人之身心的完整性要求不被破坏和得到维护、受到尊重。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要求:禁止对个体完整性侵犯的强迫性干预;促进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的实现来保护人的完整性;允许自我增强型干预来尊重人的完整性。
脆弱性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模糊的。对于脆弱概念存在三种反应性态度:拒斥、积极肯定它的新价值、承认有用并力图界定。产生这种态度的原因是:对脆弱性的理解差异。本文描绘作为日常语言的脆弱性的四个争议性特征,分析对脆弱性概念的三种理解:以群体为基础的脆弱性、以不对称性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强-弱)为基础的脆弱性、以同意为基础的脆弱性。经比较合理的论证后,本文提出了作为脆弱性的两种样态:人类存在状态的普遍脆弱性与遭遇更大可能性伤害的特殊脆弱性。脆弱性从样态到规范性转换产生了作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结合的脆弱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