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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保险运行最主要的法律制度。该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多元征收主体的局面依然存在,其体制弊端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本文认为应该从现实和国情出发,理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主要是对全文论述的主要内容进行背景分析,为后文的写作做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梳理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历史的发展脉络并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体现状。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和国外制度经验来说明我国在社保费征收主体的选择上,必须要考虑到我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考虑到如何整合政府资源以达到效率最大化和保障基金安全。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社会保险费多元征管主体带来的突出问题。 第五部分阐述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必要性。 最后,文章指出了研究的基本结论和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