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q1234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促进反贪工作职能强化的同时,也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加大惩治犯罪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必须以此为契机,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化挑战为机遇,努力把反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技术侦查
  “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刑事诉讼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检察机关尤其是反贪工作似乎有一种狼来了的感觉。狼真的来了吗?可以这么说,刑诉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要反贪部门积极应对,运用有效的制度,反贪工作不仅不会陷入困境,而是能更加积极健康地发展。
  一、刑诉法修改给反贪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不人道的取证手段,它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诉法的修改借鉴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法条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法,是针对证据理论“三性”中的合法性制定的,因为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影响案件的定性。此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对反贪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树立程序和实体并重的观念。
  2、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修改后刑诉法在其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将这一规定作为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一些制度,以保证取得口供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这一规定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侦查部门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包括具体的案件情节,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证明责任则应由侦查部门承担;其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一原则其实蕴含着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办案人员无法证明调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不能成案,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侦查人员习惯于“以供到证”,往往是根据手中掌握的少量的证据,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根据供述来获取相应的证据,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就要求办案干警在侦查活动中要转变办案思维,对办案的规范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辩护制度的完善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面对反贪审讯人员,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辩护人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从审判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辩护人从一开始便可以全面了解到案件的侦查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为日后法院庭审抗辩作好充分的准备,也增加了检察机关作为控诉部门的工作难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某些律师为追求代理利益,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甚至隐匿罪证,因此,如何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是刑诉法修改给检察院侦查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旧刑诉法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种“可以会见”的设计造成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而新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此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律师介入侦查后,与侦查工作对抗的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主要是律师,侦查人员不仅要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更重要的还有程序关,注意弥补侦查取证中的薄弱环节,给检察院反贪部门增加了侦查案件的难度。
  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律师在不被监听的的条件下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使其无所顾忌地向律师谈案情等,使得律师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律师也能充分问自己想了解的案件内容,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给反贪部门增加侦查难度。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案件审讯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不仅要具备应有的侦查能力和素质,还应该掌握先进的科技设备知识,要具备录音录像设备的运用能力,同日新月异的科技接轨,这给办案压力本来就大的侦查人员增加了新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加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讯问过程的全貌,改变了以往讯问时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不受监督的状况,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改变讯问过程中存在的讯问语言、方式的随意性,规范使用法言法语。
  二、刑诉法修改给反贪部门带来的新机遇
  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在分析新刑诉法带来新挑战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机遇。   1、技术侦查的规定和电子数据被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一新规定助推了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的“两化建设”。随着科技的继续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完全到来,反贪部门如果不改变传统的办案手段,不借助高科技手段,就难以侦破日益智能化和隐蔽化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将走入困境,而采取技术侦查的手段对于侦查部门巩固初查成果、深挖犯罪、扩大战果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有效避免一些证据因时空、环境、状态发生变化永远流失、灭失而无法再次获取。
  2、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由于腐败犯罪等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法律不允许缺席审判的情况下,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却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使得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长期无法得到追缴,尤其是一些外逃贪官所得财产,由于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其家人往往还能享用犯罪分子留下的丰厚“遗产”,过着安逸舒适的生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能达到及时挽回国家损失、惩治违法犯罪的效果。
  3、对监视居住适用情况的完善。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适用的情况,新刑诉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法律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重新定位,既有利于这一措施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同时,这一新定位切实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无法羁押、采用取保候审又可能出现有碍侦查情形的出现。
  三、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如何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理念。“人权”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作品中,《牛津法律大词典》表述到,“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同犯罪作斗争过程中,都将打击犯罪的成效作为考量标准,往往忽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新刑诉法绝不仅仅是一个宣示性表述,它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需从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向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转变。
  (二)提高合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为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强化程序观念认真履行刑诉法规定的告知、听取意见等义务,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以及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出台,则要求侦查人员要转变传统的侦查思路,变“供-证”为“证-供”,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材料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其供述和辩解去核实、补正已经取得的证据,再从证据的“三性”入手,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抵制侦查的情况,也能在律师介入案件之前形成有利的证据,提高成案率。此外,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形式应进一步熟悉、掌握,提高证据运用能力。
  (三)重视案件初查和线索经营。由于侦查程序的严格及侦查期限的限制,加之律师介入案件时间的提前,新刑诉法下,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与律师的辩护工作几乎是同时的,这使得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调查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因此,为了让案子立得起、诉得出,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应将工作重心前移,更加重视案件初查的作用,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重视线索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为立案调查作好充分准备。
  (四)加强先进技术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运用。从世界各国来看,基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各国均通过立法强化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也对此作了确认。新刑诉法也赋予检察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1]进行案件侦查的权力,以增强反贪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侦查部门首先要用心学习先进科技侦查手段,不断更新侦查技术设备,加强与技术部门沟通,充分掌握技术设备运用;其次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对电子证据等新证据形式要能够准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让技术侦查措施真正服务自侦工作。同时,要抓住机遇,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与公安、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两化建设”。
  (五)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都是同一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有着共同的职业目标,那就是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2]。加之律师辩护权的扩大,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对我们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积极的作用。一是要正确对待与律师的关系,在律师介入后,积极听取律师对案件办理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并努力从中找出所收集的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办案中的不足;二是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能会造成其抗拒心理,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等正面引导,有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对侦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效果;三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少数辩护人为追求利益不顾职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指导”犯罪嫌疑人抵抗侦查等情形出现,对于律师的这些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作为监督部门应进行有效合法的监督,在和谐的司法环境下,推动反贪工作的创新发展。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最终还是要由侦查人员去完成,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的侦查队伍显得尤为重要。要认真学习新刑诉法,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有效途径透彻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并在办案实践中严格遵照执行;要重视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杜绝瑕疵证据;要敢于、善于运用先进技术侦查措施,提升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处理效果。
  注释:
  [1]参见程岩、盛宏文:《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实务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 ,2012年8月下半月。
  [2]参见吴忠:《法律共同体宣言辩驳——一名律师眼中的法律职业群体关系》,载《法学论文》,2010。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200)
其他文献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庄周恋诉称,其丈夫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1年9月12日(农历8月15日),其在祭神之后拿着贡品月饼到被告的门口处,想要把月饼送给婆婆吃,但是被告老婆看到之后即出言讽刺:没那个心,讲哪个意之类的挑衅话语。其刚开始没理会,但是被告的老婆越来越出言不逊,其愤而上前质问,想不到被告的老婆既然出手打人,还抓起其的手咬住不放,后来被告接到邻居报信的电话后即马上赶回家,一见到其,不问青
期刊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04年全国人大将“保障人权”明确写进宪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
期刊
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主体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两抢一盗”即指抢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三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类型。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在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中,又以“两抢一盗”侵犯财产犯罪最为常见。本文根据某地区某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办理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情况,分析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基本情况、特点以及成因,对防治该
期刊
检察信息是反映和研究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工作成效、规律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一切情况的资讯资料,是领导了解情况、掌握动态、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重要载体,也是开展工作交流的重要平台。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检察信息在实践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对检察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当今的信息高速公路时代,各级领导迫切需要掌握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
期刊
某新闻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某地检察机关受理了一起新疆盗窃团伙的案件,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化名甲)交代的自己姓名以及户口信息在全国人口户籍网上未能查询到。办案单位经网上平台与甲自述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也未能查询到该人。因此公安机关按照其自述姓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不通晓当地语言,检察机关办案人在提讯甲时,为甲聘请了维语翻译。讯问结束后,翻译人员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反映这个甲
期刊
摘要:近年来,程序问题受到我国法学界空前的关注。早在80年代末,政治学家们就注意到中国政治的非程序性,发现在西方政治发展中政治民主化的过程正好是借程序正当化来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政治民主化与程序正当化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中国政治之非程序化的背景及西方政治程序化的现实深深地激发了法学家的思维。 在诉讼法学、行政法学和法理学等领域,程序理论的研究获得了很大的进展。然而,在宪法学领域,程序问题一直未受
期刊
在刑事犯罪中,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但怎样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  被告人陈某,因债主追债,遂产生诈骗他人钱款之念。找到张某后(与陈某是朋友关系,在镇政府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请张某帮忙介绍借款之人。张某碍于情面,分别找到施某和朱某,讲明陈某有借款意图,并可支付略高于银行的同期利息。施、朱二人为确保该借款合同正常履行,到期能收
期刊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建立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解决批捕后无人过问、一押到底问题[1],完善我国羁押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高检院及时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期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由于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给金融融资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有增无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近期,笔者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分析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增加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漳浦法院2
期刊
摘要:本文从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出发,界定实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提出评估预警组织机构的构建模式,分析评估预警具体的流程方法和可操作性措施,并对构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议  公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指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等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扰乱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