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引导规范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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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由于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给金融融资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有增无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近期,笔者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分析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增加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漳浦法院2011-2013年9月期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25件,占同期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0307件的12.86%,审结1194件,占同期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9616件的12.42%,标的额人民币76012125元。调解撤诉586件,判决588件(其中缺席判决463件)。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案标的金额增大。2011年受理340件,2012年受理440件,2013年1-9月受理545件,与去年同比增加204件;2013年1-9月案件标的额同比增加789.0796万。
  2、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最基本的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证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大多数案件未设立保证、抵押等担保。
  3、被告大都拒不到庭应诉,审理周期偏长。被告大都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躲债,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案件无法直接送达,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延长了法院的审理时间。
  4、申请强制执行增多,执行兑现难度增大。由于债务人借款后没有能力偿还就外出逃债,加之借款数额一般都比较大且缺乏必要的保证、抵押担保,因此,执行兑现都比较困难。缺席判决也直接导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2013年1-9月申请强制执行就达208件,占49.4%,标的金额达人民币18802545元。
  (二)审理难点
  1、应诉送达难。债务人举债后没有还款能力大都离家出走,给法院送达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漳浦法院两年多来公告送达而缺席审理判决就达463件,占判决案件总数的78.74%。
  2、案件调解难。由于相当部分债务人没有到庭,即使到庭也因履行能力有限而难以达成调解协议。该类案件近三年的平均调撤率为48.84 %,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较,调撤率明显偏低。
  3、事实认定难。一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夫妻一方举债司法属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因举证不力往往难以认定。2013年1-9月审结的此类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129件,占30.64%;二是借款性质认定难。因被告没有到庭,仅凭原告举证的借条(或欠条)很难分清是现金借贷还是民间标会款;三是本金利息区分难。部分案件实际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因被告没有到庭,导致借款本金、利息无法正确作出区分认定。
  二、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贷款难度增大,手续繁杂。由于银行借款手续复杂,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非常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大都也无须办理担保手续。加之,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间资本逐渐增多,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便将闲置资金用于向个人放贷。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投资领域的扩大,市场急需大量资金,使得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扩大。
  (二)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贪图高利息。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放款的一个主要原因。部分公民为贪图高利息,将闲置资金转向高利率、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业进行投资。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部分案件将利息计入本金,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而部分出借人贪图高额利润利益,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而利益受损。此外,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条、欠条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成为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三)还款能力受限,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不符合实际的还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还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或诚信缺失不见踪影,民间借贷秩序混乱,权利人只有向法院起诉追讨。
  (四)还款保证措施不到位,大多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大多数的当事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情面,或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者设定财产抵押,还款没有了约束力,使借款没有了还款保证。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即使有财产抵押,也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借贷秩序混乱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加之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此外,金融市场融资管理不力,民间借贷秩序混乱,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增多。   三、应对案件增多及审理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力度,加大风险告知
  加强对公民法制宣传力度和投资风险意识的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合法投资观。应对诚信缺失的问题,提醒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不仅要考查对方的经济状况,还要考察对方的人品、信誉和社会评价。如果对方经济状况入不敷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是对方多处借款以维持生计;或是对方正在从事一种风险性很大经营活动有可能破产;或是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存在信誉污点;或是对方借款后可能是以更高的利息再转借他人等,都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盲目出借。
  (二)培育诚信理念,加大金融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教育,进一步培育“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诚信理念,让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实证调研后,及时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定,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按规操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对高利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适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大送达、调解和执行力度
  一是要加大送达力度。要穷尽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加大直接送达力度,规范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扩大探索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进一步缩短公告送达时间。二是要加大调解力度。要坚持“三全”调解,动员原告让利,设置调解限制条款,促进被告诚信履约。针对亲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多做调解协商工作;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既要考虑借款人的债权利益,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可通过债转股,降息等形式促成双方和解。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审理中尽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执行中强化强制执行的各项措施,确保执行取得实效。
  (四)完善借贷手续,强化还款保障
  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对于大额借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借款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款、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设定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强化还款保障。
  (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夫妻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正确认定债务性质。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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