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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概述了营改增的改革历程,对比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探讨了营改增过渡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就此提出了建筑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改革时,该如何加强税收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过渡政策 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优化税务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进行“营改增”税改政策的目的是减少税收体制中重复纳税现象以降低企业税负;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税收流失;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税负却出现了不降反增的情況。及时学习“营改增”过渡期间政策,了解“营改增”过渡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对建筑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持自身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概述
1.“营改增”历程。“营改增”起自2011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建议,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第二年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开始试点,渐至扩大至北、苏、皖、闵、粤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迈入全国试点阶段。2014年始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进程;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通知》将建筑业纳入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并给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过渡政策规定。
2.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和增值税,曾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得的营业额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改增”过渡政策及其建筑企业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其中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获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对于建筑行业也就意味着:建筑业适用于3%的征收率,其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方面适用于5%征收率;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的供应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的购买方或许可以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的供应方或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新税改的既定税率过高,而建筑施工企业的现有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其成本结构中可抵扣的比例较低,部分成本支出又难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再加上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严谨、制度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建筑企业中实际税负远远高于理论税负的现象。这违背了新税改为企业减税的根本目的。而财税〔2016〕36号文公布的过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困境。例如在针对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发商采购原材料所导致的建筑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情况。过渡政策规定对于在建筑服务中不提供材料的建筑公司,可适用于3%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灵活应用过渡政策可以缓解“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
三、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的建议
2016年1月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财务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从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两方面来做好财务管理的工作。增值税核算较营业税计税方式来说更为复杂,需要财务人员切实把握增值税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建筑企业改进普遍存在的一人多岗、代理记账或兼职会计的会计核算方式,设专人专岗,增加专业会计人员的数量,定期培训考核以提高财务职工的专业素养。与此同时,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开票时间,在加强企业内部进项税发票的归集和管理同时建立起定期帐目汇报机制,避免因为企业内部流程不畅造成的发票传递延误或人为拖延报账所导致的损失。
2.控制成本费用。从进项税负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如何取得合理、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用来抵减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管理的关键点。建筑企业的主要成本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在劳务公司的选择上应考虑其是否实施营改增,代付劳务工资时要求其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在供货商的选择上应尽量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并在合同中约定票据获取时间以便企业及时取得发票足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在设备租赁公司的选择上需要尽可能选择有合格资质的公司,可视情况推迟外购不动产时间,在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后再进行采购。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可以根据增值税税率进行归类梳理,在政策过渡阶段最大程度上提高可抵扣的成本构成比率和税率高的成本构成项目。
3.加强内部控制。为适应营改增后的法规要求,控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尽可能足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开票及审批等具体管理环节的纰漏,提升涉税内控管理的水平。建议对增值税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本身业务流程、供应商名册的梳理,积极的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减轻在营改增过渡期间的税负增长压力;其次是转变建筑业固有的采购模式,变散户采购为集中采购以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率同时建立起针对营改增政策的供应商选择标准和比价体系;最后企业应整理出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的可抵扣项目以及相应的适用税率并制作成明细手册传阅学习应用。
参考文献:
[1]刘永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对建议.财政监督,2013,10:45-46.
[2]彭清清.我国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国际商务研究,2013,192:69-91.
[3]张丹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影响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作者简介:王欢(1990—)女 湖北洪湖人。汉族。硕士。湖北经济学院会计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过渡政策 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优化税务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进行“营改增”税改政策的目的是减少税收体制中重复纳税现象以降低企业税负;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税收流失;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税负却出现了不降反增的情況。及时学习“营改增”过渡期间政策,了解“营改增”过渡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对建筑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持自身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概述
1.“营改增”历程。“营改增”起自2011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建议,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第二年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开始试点,渐至扩大至北、苏、皖、闵、粤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迈入全国试点阶段。2014年始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进程;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通知》将建筑业纳入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并给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过渡政策规定。
2.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和增值税,曾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得的营业额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改增”过渡政策及其建筑企业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其中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获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对于建筑行业也就意味着:建筑业适用于3%的征收率,其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方面适用于5%征收率;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的供应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的购买方或许可以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及不动产业销售和租赁的供应方或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新税改的既定税率过高,而建筑施工企业的现有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其成本结构中可抵扣的比例较低,部分成本支出又难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再加上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严谨、制度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建筑企业中实际税负远远高于理论税负的现象。这违背了新税改为企业减税的根本目的。而财税〔2016〕36号文公布的过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困境。例如在针对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发商采购原材料所导致的建筑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情况。过渡政策规定对于在建筑服务中不提供材料的建筑公司,可适用于3%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灵活应用过渡政策可以缓解“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
三、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的建议
2016年1月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财务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从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两方面来做好财务管理的工作。增值税核算较营业税计税方式来说更为复杂,需要财务人员切实把握增值税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建筑企业改进普遍存在的一人多岗、代理记账或兼职会计的会计核算方式,设专人专岗,增加专业会计人员的数量,定期培训考核以提高财务职工的专业素养。与此同时,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开票时间,在加强企业内部进项税发票的归集和管理同时建立起定期帐目汇报机制,避免因为企业内部流程不畅造成的发票传递延误或人为拖延报账所导致的损失。
2.控制成本费用。从进项税负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如何取得合理、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用来抵减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管理的关键点。建筑企业的主要成本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在劳务公司的选择上应考虑其是否实施营改增,代付劳务工资时要求其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在供货商的选择上应尽量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并在合同中约定票据获取时间以便企业及时取得发票足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在设备租赁公司的选择上需要尽可能选择有合格资质的公司,可视情况推迟外购不动产时间,在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后再进行采购。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可以根据增值税税率进行归类梳理,在政策过渡阶段最大程度上提高可抵扣的成本构成比率和税率高的成本构成项目。
3.加强内部控制。为适应营改增后的法规要求,控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尽可能足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开票及审批等具体管理环节的纰漏,提升涉税内控管理的水平。建议对增值税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本身业务流程、供应商名册的梳理,积极的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减轻在营改增过渡期间的税负增长压力;其次是转变建筑业固有的采购模式,变散户采购为集中采购以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率同时建立起针对营改增政策的供应商选择标准和比价体系;最后企业应整理出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的可抵扣项目以及相应的适用税率并制作成明细手册传阅学习应用。
参考文献:
[1]刘永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对建议.财政监督,2013,10:45-46.
[2]彭清清.我国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国际商务研究,2013,192:69-91.
[3]张丹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影响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作者简介:王欢(1990—)女 湖北洪湖人。汉族。硕士。湖北经济学院会计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