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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很多基层法院由于编制和财政的原因都没有按要求配备司法警察力量。同时,颁布实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又明确了司法警察需承担法院机关警卫职责,而如何发挥司法警察在处理上访案件中的警卫作用是机关警卫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如果司法警察真正履行其警卫职责,那法院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能够更有效的完成处理上访案件工作,使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并顺利进行。本文拟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卫职责作一探讨。
(一)司法警察处置上访案件的警卫职责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看管、警卫等职能。
我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因此,法院司法警察依据《警察法》规定依法行使警察权力,具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合法财产的职责。
根据《司法警察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3条规定:“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可见,司法警察条例明确了法院司法警察具有机关警卫的职责。
(二)法院司法警察处置上访案件警卫职责分析
涉法上访案件具有突发性、持久性、危险性等特点,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处理上访案件的责任意识,保障司法审判机关社会公信力,人民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一是领导干部接访了解和解答相关问题;二是召开协调会解决有关问题;三是召开听证会解决信访难题。
关于训诫处置职责。当上访当事人在上访过程中未遵守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使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遭到破坏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控制事态发展,保证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
关于制止处置职责。司法警察采取训诫后,上访当事人仍不听其劝阻或者制止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处置手段,但要尽可能的避免人员伤亡:(1)集中优势警力,分割包围闹事当事人,将其带离现场;(2)可以使用催泪弹驱散闹事当事人;(4)使用警棍强行驱散;(5)根据现场情况,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
关于控制处置职责。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司法警察机关警卫的目的是保证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院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而以控制闹事局面,保证上访当事人权益为首要工作;
关于证据保存职责。司法警察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应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录音、录像等工作。使遇上访当事人出现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社会秩序社会时,保存其不法相关证据;
关于疑犯移送职责。《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经劝阻、批评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司法警察如何履行好警卫职责
1、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的确定需与社会效果统一,是衡量审判能力高低的重要标注。其中上诉率和上访率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效果,通过保障上诉率和上访率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近年,上访群众总是感到自己反映的问题不能直达主管领导,或问题反映上没有回音,于是心中没底,便不断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政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2、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机关警卫能力
(1)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的解决一直存在困扰,大到法院小到法庭,面对暴力抗法、破坏诉讼秩序等不法行为,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保障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司法审判机关社会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这样规定:按本院在编干部总数的12%的比例进行配置。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以及司法警察职能的增加,12%的比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工作需求,更何况不少基层法院还存在着司法警察配置不足12%以及“兼职法警”等问题的存在。
适当增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将警卫工作职责归于司法警察,使得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上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司法审判机关社会公信力
(2)职业道德培养。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任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警务技能,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是衡量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志。司法警察的素质直接较低决定警力使用的效率,只有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防控能力。涉法上访案件属于法院突发事件中的一类,其表现的特点为突发性、持久性、危险性,司法警察在面对涉法上访案件时危险性也必然存在。加强司法警察自身警体技能的提高,是处置涉法上访案件中对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司法警察自身安全的最大保障。
人民法院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专项训练及技能考核、抽查,确保司法警察自身警体技能有所提高。
(4)建立法公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维护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人民法院的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法院处理上访案件发生突发暴力抗法等情况时,由于司法警察没有强力执法权,只能交由公安处置。所以为保证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法院和公安局建立联动机制显得至关重要。
一是设立人民法院警务室。涉法上访案件属于法院突发事件中的一类,其表现的特点为突发性、持久性、危险性。成立公安局驻人民法院警务室,人员由公安局治安治管大队、巡逻警察大队、110指挥中心、各派出所与法院法警大队、各人民法庭组成,解决由于司法警察执法性质而带来的执法不便问题。
二是建立协调联动处理机制。适时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讨论安保工作,排查解化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对高风险人员、范围做好稳控工作。
三是建立信息互动机制。加强法院和公安局的联网建设,使公安局明确掌握法院各大刑事案件、敏感案件、群访人员、重点涉法涉诉案件等高危信息及情况,及时处理苗头。
四是建立快速出警机制。由于涉法上访案件发生的特点,公安局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报警后,应迅速出警、协助法院依法处置突发涉法上访案件、威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法院提供有效的警力保障。
(一)司法警察处置上访案件的警卫职责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看管、警卫等职能。
我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因此,法院司法警察依据《警察法》规定依法行使警察权力,具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合法财产的职责。
根据《司法警察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3条规定:“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可见,司法警察条例明确了法院司法警察具有机关警卫的职责。
(二)法院司法警察处置上访案件警卫职责分析
涉法上访案件具有突发性、持久性、危险性等特点,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处理上访案件的责任意识,保障司法审判机关社会公信力,人民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一是领导干部接访了解和解答相关问题;二是召开协调会解决有关问题;三是召开听证会解决信访难题。
关于训诫处置职责。当上访当事人在上访过程中未遵守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使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遭到破坏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控制事态发展,保证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
关于制止处置职责。司法警察采取训诫后,上访当事人仍不听其劝阻或者制止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处置手段,但要尽可能的避免人员伤亡:(1)集中优势警力,分割包围闹事当事人,将其带离现场;(2)可以使用催泪弹驱散闹事当事人;(4)使用警棍强行驱散;(5)根据现场情况,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
关于控制处置职责。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司法警察机关警卫的目的是保证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院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而以控制闹事局面,保证上访当事人权益为首要工作;
关于证据保存职责。司法警察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应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录音、录像等工作。使遇上访当事人出现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社会秩序社会时,保存其不法相关证据;
关于疑犯移送职责。《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经劝阻、批评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司法警察如何履行好警卫职责
1、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的确定需与社会效果统一,是衡量审判能力高低的重要标注。其中上诉率和上访率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效果,通过保障上诉率和上访率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近年,上访群众总是感到自己反映的问题不能直达主管领导,或问题反映上没有回音,于是心中没底,便不断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政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2、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机关警卫能力
(1)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的解决一直存在困扰,大到法院小到法庭,面对暴力抗法、破坏诉讼秩序等不法行为,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保障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司法审判机关社会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这样规定:按本院在编干部总数的12%的比例进行配置。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以及司法警察职能的增加,12%的比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工作需求,更何况不少基层法院还存在着司法警察配置不足12%以及“兼职法警”等问题的存在。
适当增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将警卫工作职责归于司法警察,使得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上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司法审判机关社会公信力
(2)职业道德培养。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任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警务技能,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是衡量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志。司法警察的素质直接较低决定警力使用的效率,只有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防控能力。涉法上访案件属于法院突发事件中的一类,其表现的特点为突发性、持久性、危险性,司法警察在面对涉法上访案件时危险性也必然存在。加强司法警察自身警体技能的提高,是处置涉法上访案件中对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司法警察自身安全的最大保障。
人民法院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专项训练及技能考核、抽查,确保司法警察自身警体技能有所提高。
(4)建立法公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维护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人民法院的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法院处理上访案件发生突发暴力抗法等情况时,由于司法警察没有强力执法权,只能交由公安处置。所以为保证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法院和公安局建立联动机制显得至关重要。
一是设立人民法院警务室。涉法上访案件属于法院突发事件中的一类,其表现的特点为突发性、持久性、危险性。成立公安局驻人民法院警务室,人员由公安局治安治管大队、巡逻警察大队、110指挥中心、各派出所与法院法警大队、各人民法庭组成,解决由于司法警察执法性质而带来的执法不便问题。
二是建立协调联动处理机制。适时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讨论安保工作,排查解化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对高风险人员、范围做好稳控工作。
三是建立信息互动机制。加强法院和公安局的联网建设,使公安局明确掌握法院各大刑事案件、敏感案件、群访人员、重点涉法涉诉案件等高危信息及情况,及时处理苗头。
四是建立快速出警机制。由于涉法上访案件发生的特点,公安局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报警后,应迅速出警、协助法院依法处置突发涉法上访案件、威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法院提供有效的警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