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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政府采购高价物品频频发生。本期借辽宁抚顺高价U盘案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进行探讨,旨在呼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重视,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充分发挥政府 “守夜人” 的职责。
案例回顾
2010年12月15日 抚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对需采购的产品均指明了品牌、型号、数量等相关要求,其中U盘品牌指定为苹果 iTouch 4。
2010年12月17日 抚顺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了此次中标企业。
2010年12月20日 抚顺市财政局表示已停止此项采购。
2010年12月21日 面对公众质疑,抚顺市委、市政府公开表示,已组成由抚顺市纪委和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调查组,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此事严肃处理。
官方回应
抚顺市财政局相关人员表示,此次采购对U盘性能要求较高,相关业务人员对此咨询了经销商,经销商了解情况后推荐了此款产品。受社会舆论谴责后,抚顺市财政局表示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低级失误,相关采购人员对此承认失误。
社会各界舆论
辽宁大学文科综合实验中心某教授:我国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后,应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把公众监督放在突出位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对公众投诉、质询的受理和反馈机制。另外,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巨大的采购项目,还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避免普通公众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困难。只有切实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参与度,才能最大限度确保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这起案例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网友:网络监督是一门时尚,也是廉政建设的一把利器,既然是执政党的干部,就要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多为百姓谋福利。要洁身自好,让网络这把利器成为加强党建的好帮手。
记者述评
高价采购影响各方 监督力度亟需加强
韩 倩
辽宁省抚顺市采购高价U盘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关注,大家对其关注的除了事件本身外,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监督、执行等问题。
此次天价U盘事件再次表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高价采购”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是成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诱因。其恶劣影响已经触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面对公众的审判。
近年来,“高价采购”一直是政府采购诟病的对象,在政策上都有相关标准规定,但从执行上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如《政府采购法》中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但像昆明市被曝光的集体高价采购、长沙市的高价空调、长春市的高价电脑等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更是屡见不鲜,以至现在还流传着“政府采购,选贵不选对”。
政府采购所用资金主要靠税收,初衷就是为了合理利用纳税人的钱,高效、规范地采购性价比高的产品,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仅如此,政府采购也是为了进一步防止贪污行贿的现象。但如果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高价采购,不但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初衷,更是成为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途径。
大家都知道,我国税负已经偏重。据了解,环保税即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征。从国家支持节能减排角度而言确有必要,而且此税主要针对企业。但是,换个角度,企业很有可能将税收转嫁到商品价格上,最终承担的还是老百姓。如果老百姓上缴着高额税款,最终还要看着政府去用纳税的钱买高价产品,那这将会是个很可怕的恶性循环。
再者,如果政府采购高价物品背后隐藏着利益勾结,那对企业自身而言也存在隐患。企业想要进行可持续发展,并逐渐强大最终还需依靠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条件就是进行自主创新。假如企业是通过某种非正常途径获取大单,长期下去,企业会丧失自主创新的能力,久而久之也会被市场淘汰。
对于政府采购相关职能部门,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高价采购等问题,监管部门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后一道门槛,应充分发挥政策功能,起到监督、引导作用。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所需采购的不合理产品不闻不问,出现问题时才亡羊补牢。
反过来再看抚顺的高价U盘案例,政府采购体制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管不得力的确是主观存在。但是客观上来看,抚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果在审批过程中提出质疑,那么,后续事件便不会发生。
政府采购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长,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会出现不同问题,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过程。我们希望政府采购在出现问题、发生问题,并遭到公众的谴责和质疑时能够勇于面对、勇于承认,最终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制度,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如果大家看到政府采购敢于承担、努力挽回,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去支持、理解政府采购,因为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经验借鉴
解析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
加强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是落实从严治军的要求,保证军队物资采购依法规范运行的重要措施,深化军队采购制度改革,健全预防和惩治物资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政策机制。为此,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2008年2月联合颁发了《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在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有4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采购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二是监督检查物资采购活动;三是受理采购检举、投诉;四是按照职责分工对物资采购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首先,对于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等方面,确定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如:在物资采购目录拟制的依据、程序和执行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预算项目的符合性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资质审查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与采购文件的符合性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资金结算的途径、方式等内容进行监督。
其次,对于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明确了五种监督方式:一是行政监察,由纪检部门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廉政、勤政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有关财务活动合法性、效益性的监察和督导;三是业务监管,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对物资采购具体实施操作过程监督和管理;四是审计监督,由审计部门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五是社会监督,由物资采购监督部门通过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物资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最后,对于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涉及的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物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落实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方式等十二种情形和有关问题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在物资采购活动中评审资格、评审行为、违规现象等八种情形和有关问题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对需求部门(事业部门)和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计划编报、采购计划下达渠道、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违规违纪现象等九种情形有关问题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军队单位和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和监督检查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不得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年度先进单位评选;个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得享受当年奖励工资。
近年来,政府采购高价物品频频发生。本期借辽宁抚顺高价U盘案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进行探讨,旨在呼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重视,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充分发挥政府 “守夜人” 的职责。
案例回顾
2010年12月15日 抚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对需采购的产品均指明了品牌、型号、数量等相关要求,其中U盘品牌指定为苹果 iTouch 4。
2010年12月17日 抚顺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了此次中标企业。
2010年12月20日 抚顺市财政局表示已停止此项采购。
2010年12月21日 面对公众质疑,抚顺市委、市政府公开表示,已组成由抚顺市纪委和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调查组,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此事严肃处理。
官方回应
抚顺市财政局相关人员表示,此次采购对U盘性能要求较高,相关业务人员对此咨询了经销商,经销商了解情况后推荐了此款产品。受社会舆论谴责后,抚顺市财政局表示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低级失误,相关采购人员对此承认失误。
社会各界舆论
辽宁大学文科综合实验中心某教授:我国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后,应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把公众监督放在突出位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对公众投诉、质询的受理和反馈机制。另外,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巨大的采购项目,还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避免普通公众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困难。只有切实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参与度,才能最大限度确保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这起案例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网友:网络监督是一门时尚,也是廉政建设的一把利器,既然是执政党的干部,就要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多为百姓谋福利。要洁身自好,让网络这把利器成为加强党建的好帮手。
记者述评
高价采购影响各方 监督力度亟需加强
韩 倩
辽宁省抚顺市采购高价U盘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关注,大家对其关注的除了事件本身外,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监督、执行等问题。
此次天价U盘事件再次表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高价采购”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是成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诱因。其恶劣影响已经触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面对公众的审判。
近年来,“高价采购”一直是政府采购诟病的对象,在政策上都有相关标准规定,但从执行上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如《政府采购法》中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但像昆明市被曝光的集体高价采购、长沙市的高价空调、长春市的高价电脑等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更是屡见不鲜,以至现在还流传着“政府采购,选贵不选对”。
政府采购所用资金主要靠税收,初衷就是为了合理利用纳税人的钱,高效、规范地采购性价比高的产品,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仅如此,政府采购也是为了进一步防止贪污行贿的现象。但如果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高价采购,不但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初衷,更是成为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途径。
大家都知道,我国税负已经偏重。据了解,环保税即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征。从国家支持节能减排角度而言确有必要,而且此税主要针对企业。但是,换个角度,企业很有可能将税收转嫁到商品价格上,最终承担的还是老百姓。如果老百姓上缴着高额税款,最终还要看着政府去用纳税的钱买高价产品,那这将会是个很可怕的恶性循环。
再者,如果政府采购高价物品背后隐藏着利益勾结,那对企业自身而言也存在隐患。企业想要进行可持续发展,并逐渐强大最终还需依靠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条件就是进行自主创新。假如企业是通过某种非正常途径获取大单,长期下去,企业会丧失自主创新的能力,久而久之也会被市场淘汰。
对于政府采购相关职能部门,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高价采购等问题,监管部门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后一道门槛,应充分发挥政策功能,起到监督、引导作用。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所需采购的不合理产品不闻不问,出现问题时才亡羊补牢。
反过来再看抚顺的高价U盘案例,政府采购体制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管不得力的确是主观存在。但是客观上来看,抚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果在审批过程中提出质疑,那么,后续事件便不会发生。
政府采购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长,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会出现不同问题,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过程。我们希望政府采购在出现问题、发生问题,并遭到公众的谴责和质疑时能够勇于面对、勇于承认,最终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制度,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如果大家看到政府采购敢于承担、努力挽回,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去支持、理解政府采购,因为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经验借鉴
解析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
加强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是落实从严治军的要求,保证军队物资采购依法规范运行的重要措施,深化军队采购制度改革,健全预防和惩治物资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政策机制。为此,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2008年2月联合颁发了《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在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有4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采购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二是监督检查物资采购活动;三是受理采购检举、投诉;四是按照职责分工对物资采购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首先,对于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等方面,确定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如:在物资采购目录拟制的依据、程序和执行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预算项目的符合性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资质审查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与采购文件的符合性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等内容进行监督;在物资采购资金结算的途径、方式等内容进行监督。
其次,对于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明确了五种监督方式:一是行政监察,由纪检部门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廉政、勤政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有关财务活动合法性、效益性的监察和督导;三是业务监管,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对物资采购具体实施操作过程监督和管理;四是审计监督,由审计部门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五是社会监督,由物资采购监督部门通过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物资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最后,对于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涉及的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物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落实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方式等十二种情形和有关问题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在物资采购活动中评审资格、评审行为、违规现象等八种情形和有关问题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对需求部门(事业部门)和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计划编报、采购计划下达渠道、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违规违纪现象等九种情形有关问题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军队单位和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和监督检查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不得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年度先进单位评选;个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得享受当年奖励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