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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内涵。本文就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如何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进行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2-01
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指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律的看法和认识,包括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等,以及基于这些认识和学说所构建的一个法制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的构建者不仅仅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应当包括所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做出过贡献的人,其中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本文所指的中国法制建设确切的说应当是中国现代法制建设,重点是中国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的法制建设事业。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内涵。
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回顾改革开放30余年的中国法制建设,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建设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后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通过了四次修正案。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二、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建设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才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基础。所以法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某个伟大的法学家发明的,而是由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既然物质是法律的基础,那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中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千差万别的,社会主义法制应当不同于西方法制。西方法制总是标榜独立、民主、自由,鼓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法治民主的人间天堂。但马克思主义在看穿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后,深刻地揭露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制的虚假面具。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法制的批判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有着剥削的本质,其法制的本质也是虚伪的,是为剥削阶级而服务的。西方国家的宪法大多写着天赋人权,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但资产阶级却又通过制定其他种种法律来解释宪法,限制剥夺普通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响亮口号在矛盾重重的现实面前也变得苍白无力。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认为真正的民主法制应当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每个人都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得到充分的重视;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除去为了维系社会稳定所必须加以限制的部分外不得妄加剥夺或干涉,广大人民群众应得以拥有最大空间的真正的自由。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建设的本质要求。
三、如何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
那么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是怎样的呢?首先,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民立法,方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其次,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科学系统地立法,西方法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立法自相矛盾,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有更高的科学性,统一性要求。最后,社会主义法律也符合法律的一般特征,拥有相对稳定等特点。但社会主义事业是在不断发展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做出相适应的改变以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部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味遵循先例,在环境已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仍墨守成规、食古不化,无法保障人民的利益,更体现了其腐朽和虚伪。
如何实现中国法制建设是一个和如何改革开放一样重大的课题,社会主义也需要法制,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那我们是否要打破一切旧制度永不叙用,是否要摒弃一切西方思想拒绝腐蚀,还是可以合理的吸收封建法制和西方法律思想中有益的部分为己所用,这些问题早在1949年,谢觉哉就在《司法工作报告》中提到过,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当从人民自己的实践中获取,但也不反对吸收封建社会和西方社会法律制度中对人民有益的部分,不反对从古今中外的法律典籍中寻找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通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2]。我们的法制建设也正是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指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中关于选举权、人大立法、政治协商等规定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虚假民主,是在不断的实践中摸索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社情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建设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最能体现这一特点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群众,代表群众参政议政,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另外,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极具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诞生距今上百年,世界格局、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若是恪守教条无异议固步自封,唯有发展的看待马克思主义理论才能寻求发展。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出了科学的解释。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全国党代会议上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问题的答案,从而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3]。中国法制建设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基本原则下,不断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7
[2]谢觉哉文集[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9.657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作者简介:
高玉荣(1990-),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研究方向。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2-01
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指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律的看法和认识,包括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等,以及基于这些认识和学说所构建的一个法制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的构建者不仅仅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应当包括所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做出过贡献的人,其中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本文所指的中国法制建设确切的说应当是中国现代法制建设,重点是中国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的法制建设事业。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内涵。
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回顾改革开放30余年的中国法制建设,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建设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后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通过了四次修正案。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二、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建设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才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基础。所以法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某个伟大的法学家发明的,而是由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既然物质是法律的基础,那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中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千差万别的,社会主义法制应当不同于西方法制。西方法制总是标榜独立、民主、自由,鼓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法治民主的人间天堂。但马克思主义在看穿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后,深刻地揭露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制的虚假面具。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法制的批判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有着剥削的本质,其法制的本质也是虚伪的,是为剥削阶级而服务的。西方国家的宪法大多写着天赋人权,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但资产阶级却又通过制定其他种种法律来解释宪法,限制剥夺普通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响亮口号在矛盾重重的现实面前也变得苍白无力。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认为真正的民主法制应当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每个人都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得到充分的重视;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除去为了维系社会稳定所必须加以限制的部分外不得妄加剥夺或干涉,广大人民群众应得以拥有最大空间的真正的自由。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建设的本质要求。
三、如何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
那么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是怎样的呢?首先,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民立法,方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其次,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科学系统地立法,西方法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立法自相矛盾,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有更高的科学性,统一性要求。最后,社会主义法律也符合法律的一般特征,拥有相对稳定等特点。但社会主义事业是在不断发展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做出相适应的改变以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部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味遵循先例,在环境已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仍墨守成规、食古不化,无法保障人民的利益,更体现了其腐朽和虚伪。
如何实现中国法制建设是一个和如何改革开放一样重大的课题,社会主义也需要法制,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那我们是否要打破一切旧制度永不叙用,是否要摒弃一切西方思想拒绝腐蚀,还是可以合理的吸收封建法制和西方法律思想中有益的部分为己所用,这些问题早在1949年,谢觉哉就在《司法工作报告》中提到过,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当从人民自己的实践中获取,但也不反对吸收封建社会和西方社会法律制度中对人民有益的部分,不反对从古今中外的法律典籍中寻找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通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2]。我们的法制建设也正是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指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中关于选举权、人大立法、政治协商等规定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虚假民主,是在不断的实践中摸索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社情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建设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最能体现这一特点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群众,代表群众参政议政,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另外,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极具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诞生距今上百年,世界格局、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若是恪守教条无异议固步自封,唯有发展的看待马克思主义理论才能寻求发展。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出了科学的解释。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全国党代会议上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问题的答案,从而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3]。中国法制建设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基本原则下,不断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7
[2]谢觉哉文集[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9.657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作者简介:
高玉荣(1990-),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