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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有些认识误区,导致公职人员“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孰不知,法律的绳索正在黑暗中守候着触犯它的人。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音像库》项目组组长李广森同志根据项目组编写成果精编成法制课讲稿,在多次举办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中与大家分享。愿通过本文,与读者共勉。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上,生活在人群中,公职人员也不例外。他们有自己的亲人圈,有自己的朋友圈,有自己的工作圈,总之,他们也都有自己的人际交往。
一些原本很好的干部,由于没能经得住外界的诱惑,一失足成千古恨,实在令人惋惜。认真剖析,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宏观地讲,无非两条:一个是思想上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一个是客观上具有作案条件。那么,到底哪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导致了个别干部贪腐行为的出现呢?
一、人际关系
误区一:
朋友的钱就能收得心安理得
人们常说:“朋友多了路好走。”对公职人员来讲,朋友并非多多益善。讲友谊,重感情,是人之常情,無可非议。但是,如果公职人员以友情代替原则就容易是非不分,使朋友关系演变成钱权交易。更何况有一些所谓的朋友看重的只是你手中的权力,当你的权力有变,这些朋友就会树倒猢狲散。凡以财交友者,财聚友聚,财散友散。
调查发现,有不少官员都陷入了朋友的陷阱。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认为与朋友交往“靠得住”,收受朋友钱物不会出问题,是“礼尚往来”,甚至有的官员把与大款朋友交往作为敛财的一个渠道。因此,他们在朋友的糖弹进攻面前丧失原则,是非不分,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而一些人也往往利用这些官员的弱点,利用朋友的外衣进行感情投资,拉拢腐蚀官员,从而使官员丧失警惕,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收受的1670万元几乎都是来自这些所谓的“朋友”。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朋友谋取利益:批土地、揽工程、批贷款,对朋友送的钱物则来者不拒。2008年他以受贿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悔恨地总结自己的教训:没有过好权力关,没有过好“朋友”关,没有过好“诚实”关,侥幸地认为朋友靠得住,因而对朋友的钱物放心收,大胆收,从而陷入了朋友的泥潭。
朋友为何靠不住?让我们记住一句老话: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误区二:
别人挣 “大钱”,我也得捞点“小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所有制成分的多样化,分配逐步拉开了距离,处在社会变革前沿、大权在握的实权部门干部中,意志薄弱者心态失去了平衡,存在着思想防线被逐步瓦解的趋向,对金钱的诱惑,由抵制、拒绝变得躲躲闪闪,由躲躲闪闪变得心存侥幸,又由心存侥幸变成了暗度陈仓的权钱交易。
一些官员在参与经济活动中,错误地认为自己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别人挣了“大钱”,自己应该得点“小钱”。他们把本应履行的职责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把本应履行的义务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本,大肆收受贿赂。据有关数据显示,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比例最多。审批得“红包”、进货得回扣、放贷要分成,这似乎已成为司空见惯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都是腐蚀官员的一剂毒药。
广东省韶关市原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的案子,可谓非常典型。2001年,当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工程的承建权,找到当时任新丰县县委书记的叶树养寻求“帮助”,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叶树养发现有利可图,便安排有关人员通过策划虚假招投标的方式,让该公司成功中标。之后,叶树养向公司索要80万元工程利润作为回扣,在他的脑子里有一个挥之不去的观念:“我帮他揽工程,他挣了大钱,我得点小钱,按劳取酬,理所应当。”在这种职务犯罪误区中,叶树养实实在在地狠捞了一把。
“别人得大头我得小头”,这种不平衡的心理必然导致“讨价还价”、“红眼病”,从而诱发索贿受贿,这是一个新形势下腐败的潜规则。作为官员,掌握的是公权,履行的是职责,只有履行公务的义务,没有得到回报的权利,无论别人如何挣大钱,自己都不能分取“半杯羹”。否则,“小头”也能击倒高官。
切记:压垮骆驼的往往是最后一根稻草。
误区三:
披着合法的外衣就能遮羞
一些公职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济上的交易关系,得到的好处便是双方合作的“利润”或“优惠”,就不能算受贿。他们往往采取以开办公司、合伙投资等名义低买高卖、收受干股,以表面上的合作交易掩盖实质上的权钱交易,试图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钻法律的空子,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
时年56岁的范宪就是一位典型人物。范宪曾经是风光无限的博士、高级工程师,时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他也曾名噪一时,被评为“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中国化工十大风云人物”。这一系列令人羡慕的荣耀,将范宪一步步推向人生的巅峰,也正是这些耀眼夺目的光环,为他日后沦为囚徒埋下了伏笔。
在范宪人际交往中有这么一件事:张某某是制皂集团的供货商,在制皂集团投资江苏如皋,成立上海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时,他在银行贷款、担保借款等方面曾经得到了范宪的特别关照,所以他从自己拥有的南通泛亚大酒店拿出了500万股权转手送给范宪,以表示感激之情。
500万股权是一个诱人的数字,这件事情也确实让十分精明的范宪一时犯过难:直接收下吧,范宪也觉得不大合适,他怕以后出麻烦;拒收吧,他又觉得心理不平衡:我帮了张某某多大的忙呀,没有我的帮助张某某不可能做大嘛。于是,他变通了一下,假借他人的名义收下了这笔巨额股权。
范宪认为,我是借他人名义在张某某的南通泛亚大酒店项目中成为了股东,最多是合伙关系,得点好处是利润分成,不存在受贿问题。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这种交易如何形形色色,房子、轿车、入股和做经营等等,但实质上仍然是钱权交易,隐性权势必然有寻租空间。这种交易并非私人之间对等交易的行为,交易的一方是以公共权力作为砝码的交易,只是一块“遮羞布”而已。所谓的“优惠”、“利润”、“分成”只是一种堂皇的“名目”。只是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使权力期权化。
二、单位公务
误区一:好心办坏事,违纪不违法
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案件中,有的公职人员以“公土打公墙”、以个人没有中饱私囊为借口,弄权渎职;有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玩忽职守,在经济活动中失职受骗,损失惨重;有的擅自挪用公款,使国家失去对公款的控制;有的在土地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非法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土地收入巨大损失;有的在税收征管中慷国家之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税收巨大损失。
这些渎职者尽管没有将金钱装入个人腰包,但由于他们的渎职,却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危害决不能低估,“个人不装腰包”、 “不是故意是过失” 、“好心办坏事”,都不能成为为渎职者开脱的理由。
有这样一个案例:
刘志坤是一家国有中型企业的公司经理,他在任职期间擅自动用国家下拨开发低草场品种的专项资金,用于倒卖进口水果、炒股,几个月之内给国家造成了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致使公司无力进行新草种的开发。检察人员在追溯刘志坤违法犯罪的原因时,发现他在任职期间思想中曾经存在着一个职务犯罪的误区,他认为自己的初衷是急功近利,不是为个人谋私利,不会犯罪。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公司经理,确实负有管理好国有资产并使之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如果他超越法律的界限实施自己的权力,也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刘志坤的违法犯罪事实,再一次给独断专行、自以为是的企业领导敲响了警钟。
误区二:没动的“小金库”不是罪
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关于“小金库”的案例,给很多人带来了心灵上的震撼。
唐文福,原一清车辆厂厂长,在担任领导的十年期间,与会计于小兰合谋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3600万元。然而,直到2006年的春天,唐文福因肝癌去世,两人都没有动用过这笔钱,却仍被检察院指控犯有贪污罪,法院并以统一罪名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尽管有些贪官没有或者说还没来得及把“小金库”的钱装入个人腰包,但由于他们的行为,使国家失去了对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误区三:集体研究,法不责众
有的官员认为违法违纪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为自己开脱,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往往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通过“集体研究”开放绿灯,在“集体研究”的名义下,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可以研究擅自挪用公款,可以研究私分国有资产,可以研究接受回扣,私设小金库,可以研究利用公款挥霍浪费,甚至行贿。集体腐败,利益共享,又可以“法不责众”,个人不承担责任。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官员如“飞蛾扑火”,深受其害。
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着当时震惊整个中国金融界的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在他长达七年的职务犯罪过程中,先后带坏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中银香港的两个班子,共有七名副手及下属跟随他入狱服刑。刘金宝曾经错误地认为,集体研究,用单位小金库的钱为大家发奖金,按劳取酬,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他当时的部下曾在日记中写道:刘金宝决定给每位总经理发10万元。然后,他又说这段时间我们几个人,也挺辛苦,也应该奖励一下。我就说,我们拿好像不太合适吧?他说,嗨,没什么不合适的。他的工资是两位副总裁的一倍,所以奖金呢,也应该是一倍,所以奖金钱,仅仅就在我们四个人当中分。刘得了50万元,我分得20万。如果按照正常的行为,应当由人事部来进行奖金的拟定、奖金的分配,刘金宝对人事部不放心,他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在他可靠的人手里。所以说,我为什么要记日记?记日记的目的就是找个有据可查,什么时候你叫我做的,你说的什么话,叫人家看。根据我的记载,从那时候,到年底一共发了十几笔,数字很大。说老实话,我是很害怕,很担心的。我觉得,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的。
这起震惊全国的大案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法律没有也不会给“集体研究”的违法犯罪开绿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误区四:台上公仆,台下掮客
个别公职人员是在单位公务中,完成了犯罪过程,他们犯罪的过程,思想认识上确属无知。有些官员错误地认为,官员只有在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在权限管辖之外办事收钱似乎不是受贿犯罪。这种误解导致一些官员充当权力掮客:利用各种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自己从中收受贿赂;有的利用影响力谋取利益;还有的在退休后利用“余权”谋取私利。
官员的影响力不可忽视。说穿了,官员的影响力依托的仍是职务地位,无论是否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还是利用本人的职务影响,无论是在职时利用职权,还是离职后利用“余权”、“余威”、“余热”,这种“台下贪”容易诱使权力出轨,破坏市场平等竞争,败坏政府形象。
法律对此作了补充:刑法修正案(七)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其关系亲密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影响力的寻租空间将被法律所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易”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权力掮客”、“权力期权化”等斡旋受贿现象不会成为法律打击的空白地带。由此可见,官员不仅要防止“台上贪”,也要防止“台下贪”。
三、亲属私情
误区一:没直接收钱岂是犯罪
在如今许多公职人员的观念里,存在着这样一种“曲线受贿”的错误观念。“曲线受贿”,指授意或暗示请托人给家人和特定关系人送钱送物,自己幕后操作,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纵容支持家人和特定关系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既收受钱物,又“搞定”事情,完成“交易”。这种“曲线受贿”使特定关系人成为钱权交易的中介,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更容易“浑水摸鱼”。
2007年6月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以犯罪论处。
由此可见,随着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利用特定关系人作案的法律漏洞将会被堵塞,“特定关系人”的运用将掀掉“曲线受贿”的“盖头布”。官员要克服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切不要钻法律的漏洞,利用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身边的人。
误区二:不行贿,不受贿,
撮合撮合捞“外快”
在曲线受贿中有一个罪名,颇有教育警示意义,这个罪名就是介绍贿赂罪。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愚公移山》这个古老寓言开篇就介绍了河南省济源市的自然風貌。岁月沧桑,如今的济源市,愚公的雄姿还在,精神还在,干劲还在,济源人踏实肯干的作风还在。不过,愚公之乡也出了一位智叟王文怀,聪明反被聪明误。他认为自己一无职二无权,既不是行贿人,也不是受贿人,结果却被法庭宣判有罪,并被判处二年徒刑。
事情是这样的:济源市供销社有个职工叫王文怀,他听到公司要盖商务楼准备招标的消息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工程队的老板,跟老板说,“你给我一定的活动费,我能为你揽到工程。”
经过市供销社领导的暗中操纵,那家施工队老板果真“中标”。王文怀向对方索要30万元,往领导家送了20万,自己留下10万。
东窗事发之后,案件水落石出。市供销社领导因受贿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王文怀也被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文怀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中间充当介绍作用,从中撮合,从而使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实现。
误区三:
借国家的鸡,生自家的蛋
亲情是血浓于水的情,人人都有亲情,人人都渴望亲情,但亲情再深也应有度,个人利益绝不能超越党和人民利益,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绝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屏障维系亲情。
亲属之间的钱财往来,是否属于私人关系的赠送,构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逐渐活跃,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这类问题也凸显出来。
下面这个案例中的主角蒋艳萍,就企图用“同妹妹、妹夫的钱财往来,纯属私人关系相送的钱财,构不成违法犯罪”为借口为自己开脱,到头来却法网难逃,下场可悲。
蒋艳萍,曾任湖南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副厅级。从一名默默无闻的普通女工,经过15年的拼搏奋斗,一跃成为“湖南省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等头上罩满光环的“女能人”。
但是,当蒋艳萍的思想中逐步形成了人际交往的职务犯罪误区以后,她却把钱财视为自己的命根子。
蒋艳萍有一妹夫吴有恒,曾任长沙市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时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的蒋艳萍,提出要将其公司刚刚承接到的长沙市第二长途电信枢纽主体工程转给恒基公司承揽,并只需100万元作为交换。在顺利揽到装修业务之后,恒基公司经理吴有恒又提出还想承接空调安装工程,而当时电信大楼建设指挥部已正式发文,决定将空调工程划给六公司。蒋艳萍立即给电信大楼指挥部负责人唐某打招呼,要求把空调工程划给恒基公司,唐某颇感为难,说需要征得六公司同意。蒋艳萍当即表示,六公司方面自己负责,并一再要求把空调工程划给恒基公司。
事实上,恒基公司是蒋艳萍的准妹夫开的私家公司,由吴有恒负责施工,蒋艳萍的妹妹蒋兰萍负责财务,而蒋艳萍则负责揽工程,赚了钱大家分。成立公司不仅为蒋艳萍家人捞钱提供了便利,也为她自己肆意敛财大开方便之门。
蒋艳萍明火执仗地玩弄职权,损公肥私,使六公司1800余万元的业务化为泡影,她本人却得到吴有恒100万元的回报。
蒋艳萍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警示教训。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防止蒋艳萍之类的案件再次发生,就必须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将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真正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我们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杜绝腐败滋生的土壤依然任重而道远。
四、礼尚往来
误区一:“雅贿”非贿
乱世黄金,盛世收藏。自古就有粮油一分利,百货十分利,珠宝百分利,古玩千分利的说法。如今,“雅贿”逐步体现出附庸风雅、充满温情、安全隐蔽的优势,在官场和商海起到了“沟通润滑”的作用。所以,一些古董、字画就长了“翅膀”,从行贿者那里“飞”到了受贿者手中。古玩字画已成为当前某些腐败分子敛财的新手段。
郭生贵从1998年到2006年的8年间,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长,他以职务之便,给一些律师介绍案源,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多万元。可以明确的是,郭生贵早期并没有收藏字画的爱好,也并不精通玉器和古董,然而,当郭生贵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办过一起字画收藏案件后,他开始对名人字画和古董玉器产生了喜好,这个喜好其实是他的一种敛财手段,诸多律师和当事人不惜花大价钱购买名人字画送给郭生贵,于是乎,郭生贵的字画鉴赏能力也逐步提高。
可以说,在郭生贵任职的后期,他对字画和玉石已经到了一种痴迷的程度,他经常在上班期间或者是下班之后,在他那个仓库里面把他收集的或者是收受的东西拿出来欣赏。这已经成为他的一种生活习惯。郭生贵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由他自己编著、即将出版的《字画赏析图册》的清样稿里面,收编了郭生贵收受的数百幅名人字画。在有些字画下面的注解中还毫不掩饰地注明此书画由某某赠送,赠送者有律师、有当事人也有西城区法院的干警。
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所爱所好,不仅是个人品位高低的问题,而且反映出“人品”和“官品”。应该把自己的兴趣爱好与“官德”修养联系起来,有节有度,慎之又慎,当戒则戒,宜隐则隐。应该理解“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不止”的深刻内涵,不能任“爱好”膨胀,变成“恶好”和贪欲。
也许在郭生贵的脑海里,收点朋友送的字画、古玩、宠物,玩的是雅趣,算不上行贿受贿。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任何人用何种违法手段取得的不义之财只有一个用途,那就是充当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好罪证。
误区二:打擦边球钻漏洞
有一些人低买高卖,变相受贿,却自认为“低买高卖,是正常的理财升值,不是受贿”。2011年1月13日《北京晚报》报道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受审一案,报道中有闫永喜高价卖犬,并以这种手段收受500万元贿赂的情节,属于典型的打擦边球行为。
在2007年之前,像闫永喜这一“低买高卖”的受贿手段确实具有隐蔽性。但这几年来,贪官们受贿的新手段层出不穷,给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010年重庆法院审理的文强案中,涉案的360万元的字画未予以认定。据悉,检法两家出现这种分歧,是由于对于字画的真伪和价值没有统一和权威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不能完全排除对于字画真正价值的合理怀疑。
然而,字画的真伪与真正价值如何界定呢?北京市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赝品案,当时尚在世的大师吴冠中亲自在涉案画作上写下“此画非我所画”。但是,人民法院最终却没采信吴老的证明,因为在古玩书画界,作者本人的证明并不算数。
“雅贿”使贿赂的数额难以认定,这是目前“雅贿”行为渐多的原因之一。此外,古玩字画收藏界所特有的“捡漏”、“打眼”行规,也给一些贪官提供了受贿的新方法。行贿者精心安排以后,带贪官去古玩店“闲逛”时低价买了个被认为是赝品的古玩回来,后来一鉴定,发现是真品,于是,该贪官“捡漏”大赚了一笔。
反贪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碰到不少隐蔽的行贿方法。除了“雅贿”外,还有开发商卖给贪官家人房子,然后故意一房两卖,贪官家人告到人民法院以后,开发商再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支付给贪官家人一定的赔偿。
好在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还把用赌博赢钱的形式收受请托人钱财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受贿。
根據这一司法解释,今后只要有足够的证据,都能归到“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这一条里,无论行贿、受贿的外在形式如何隐蔽,都逃脱不了违法犯罪铁的事实,都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误区三:“灰色收入”不为过
原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生一场病、住几次院就能得到几十万元,这些钱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几十年的总收入,本应是人民公仆的朱胜文心安理得地收下这些钱,并轻描淡写地称之为“灰色收入”。
从检察机关依法在他家里搜查出的东西看,类似开业典礼,看病,过年、过节收的奖金、劳务费,这费那费,财务价值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从搜查的物品看,金银首饰、珠宝、项链就有40多件。还有一些贵重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有的放在床底下、地毯下面,有的放在衣柜、书柜、花瓶里。
而朱胜文认为:“这不能算是受贿,只能是人情交往。”在朱胜文这里,“行贿”标签为“人情”,“礼金”注册成“往来”。收礼品,官员面临官德考验;贴标签,法纪岂能网开一面!
礼品不难拒,难拒的是人情;人情不难拒,难拒的是贪念!只要司法不严,监督不力,党性不强,贪念就会屡禁不止,送礼也就会花样迭出,借口不断!
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礼金,与一般人情往来是有本质区别的,礼金是一种人情往来,而贿赂则是以权钱交易为基础的,是一种变相受贿。再说了,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在这种所谓人情往来的外衣遮掩下,自己干了多少违背良心的事?这一点受贿人心里是很清楚的。试想,如没有官袍加身,还有那么多的人情往来吗?
五、法纪观念
误区一:我是一把手,我怕谁
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六大特点,其中一个就是“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在北京市院一分院受理的大案、要案中,“一把手”犯罪的比例高达70%,着实让人感到震惊。由此可以窥见整个职务犯罪中“一把手”所占比例之高!
戚火贵,一位土生土长的儋州农家子弟,依靠自己的拼搏当上了副厅级领导干部,家里人和乡亲们曾对他寄托着许多厚望。但是,由于他私欲极度膨胀,在时任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相继收受600多人的贿赂,涉嫌犯罪金额1400余万元,占东方市全年财政收入的1/5。更令人愤怒和无法容忍的是,他对前来调查的检察官百般阻挠,甚至亲自到公安局开了拘捕证将一位刚正不阿的检察官关了起来,而且这一关就是80天,戚火贵可谓把专横跋扈倒行逆施发挥到了极致。在他看来,“我是一把手,有的是权力,我是领导,我怕谁?”
从一个农家少年到市委书记,又从同代人的佼佼者演变成十恶不赦的全国县处级巨贪第一人。除了戚火贵自身的因素以外,应该说与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一把手”通常是所在地区、所在单位、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的核心人物,正因为他们的地位、权力不同寻常,各级组织部门对“一把手”的任用很重视、很谨慎。如果说,官员是群众队伍中的精华,那么“一把手”则是精华里的精华。“一把手”犯罪比例如此之高,这不仅是官场的耻辱,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只有改革“一把手”制度,使其权力不能在所在地区、所在单位、所在部门至高无上,才能对其权力进行更加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误区二:事后感谢不犯法
说起“事后感谢”,这是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为逃避法律制裁自我开脱的一种解释。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其实质都是钱权交易,只不过事前受贿这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容易使人警惕,而“事后感谢”则因有了一层“感谢”的温情面纱,掩盖了钱权交易的实质,容易使人麻痹。某些公职人员在事前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但拒腐防变意志薄弱者,往往禁不起“事后感谢”的诱惑,成为“事后感谢”的“俘虏”。在他们看来,似乎事前收受钱物是受贿行为,而事后“被感谢”收受钱物则是“人之常情”,可以得到宽容。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事后接受“感谢”不是受贿犯罪,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和悲哀。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华想要贷款。他明知通过正常途径是贷不出款的,于是,他找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的职员仲方维帮忙。很快,在仲方维的帮助下,张承华顺利地从农行崇文支行贷出来3000万元钱。
在贷款业务办理后,仲方维收受山润通公司经理山松给予的一台价值3582元的数码摄像机,并得到张承华82万元的事后“感谢”费。
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确凿充分的证据,确认了仲方维“斡旋受贿”的行为,并以受贿罪将仲方维起诉到人民法院,仲方维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然而,仲方维在庭审的被告席上仍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为他的思想中存在一个误区。他错误地认为:“我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只是为朋友牵线搭桥,都是为朋友帮忙,朋友事后酬谢我,这同犯罪搭不上边啊。”
按照我國法律规定,斡旋受贿,在刑法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无论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只是受贿类型的不同,并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是受贿罪的要件。事前“伸手要”和事后“被感谢”,并无本质的区别,也不影响对受贿罪的认定。人们讲究知恩图报,但感谢不当就会将公职人员“谢”进牢狱。可见,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前门”要堵,“后门”更要防,一定要把不该要的“感谢”,拒之门外。
误区三:贪了就跑,案子就了
曾几何时,“贪了就跑,一跑,案子就了”似乎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 广东省两个银行职员携款潜逃泰国。通过国际间的反贪合作,把他们抓捕回国之后,有记者问他们,你们当时是银行的国库保管员,有机会携带更多的钱出逃,为什么偏偏有整有零地拿了950万元呢?他们回答说,他们在出逃之前曾经听说,只要一个人拿走国家的钱不超过500万元,国家就不会动用刑警组织去追捕他们。如今,这些落入法网的贪官后悔不迭:只要你拿了国家的钱,只要你构成了犯罪,不管你逃到天涯海角,国家都会去追。
还有这么一个发生在缅甸深山老林里的追逃故事:有一个逃犯,她叫郑治新,是云南省孟连县税务局的一个出纳员。当时,她是因为挪用公款67万元用于做生意,最后做生意亏了本,事情败露以后,她和她的丈夫逃到了缅甸离中国边境线不远的深山老林里。应该说,郑治新夫妇在逃亡时还是动了一番脑筋的。他们知道逃到城市会遇到国际刑警的追捕,于是选择了在深山之中藏身,但是他们的行踪还是没能逃脱追逃小组的眼睛。追逃小组与缅甸警方取得了联系,要求他们配合抓捕犯罪嫌疑人,缅甸政府立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与中方合作布下了天罗地网,使郑治新夫妇的行踪完全处于监控之下,结果20多天后,走投无路的郑治新夫妇乖乖束手就擒。
在携款潜逃案件当中,很多人认为只要跑到国外就没有事了,事实上根本不是那样。2006 年至今,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贪官的外逃空间逐渐被压缩。其间,中国陆续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开始广泛利用国际反腐网络追惩外逃贪官。可见,中国贪官隐匿藏身之处是越来越少了。■
实习编辑:姚培琪justiceqiqi@gmail.com
有些认识误区,导致公职人员“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孰不知,法律的绳索正在黑暗中守候着触犯它的人。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音像库》项目组组长李广森同志根据项目组编写成果精编成法制课讲稿,在多次举办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中与大家分享。愿通过本文,与读者共勉。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上,生活在人群中,公职人员也不例外。他们有自己的亲人圈,有自己的朋友圈,有自己的工作圈,总之,他们也都有自己的人际交往。
一些原本很好的干部,由于没能经得住外界的诱惑,一失足成千古恨,实在令人惋惜。认真剖析,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宏观地讲,无非两条:一个是思想上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一个是客观上具有作案条件。那么,到底哪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导致了个别干部贪腐行为的出现呢?
一、人际关系
误区一:
朋友的钱就能收得心安理得
人们常说:“朋友多了路好走。”对公职人员来讲,朋友并非多多益善。讲友谊,重感情,是人之常情,無可非议。但是,如果公职人员以友情代替原则就容易是非不分,使朋友关系演变成钱权交易。更何况有一些所谓的朋友看重的只是你手中的权力,当你的权力有变,这些朋友就会树倒猢狲散。凡以财交友者,财聚友聚,财散友散。
调查发现,有不少官员都陷入了朋友的陷阱。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认为与朋友交往“靠得住”,收受朋友钱物不会出问题,是“礼尚往来”,甚至有的官员把与大款朋友交往作为敛财的一个渠道。因此,他们在朋友的糖弹进攻面前丧失原则,是非不分,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而一些人也往往利用这些官员的弱点,利用朋友的外衣进行感情投资,拉拢腐蚀官员,从而使官员丧失警惕,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收受的1670万元几乎都是来自这些所谓的“朋友”。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朋友谋取利益:批土地、揽工程、批贷款,对朋友送的钱物则来者不拒。2008年他以受贿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悔恨地总结自己的教训:没有过好权力关,没有过好“朋友”关,没有过好“诚实”关,侥幸地认为朋友靠得住,因而对朋友的钱物放心收,大胆收,从而陷入了朋友的泥潭。
朋友为何靠不住?让我们记住一句老话: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误区二:
别人挣 “大钱”,我也得捞点“小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所有制成分的多样化,分配逐步拉开了距离,处在社会变革前沿、大权在握的实权部门干部中,意志薄弱者心态失去了平衡,存在着思想防线被逐步瓦解的趋向,对金钱的诱惑,由抵制、拒绝变得躲躲闪闪,由躲躲闪闪变得心存侥幸,又由心存侥幸变成了暗度陈仓的权钱交易。
一些官员在参与经济活动中,错误地认为自己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别人挣了“大钱”,自己应该得点“小钱”。他们把本应履行的职责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把本应履行的义务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本,大肆收受贿赂。据有关数据显示,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比例最多。审批得“红包”、进货得回扣、放贷要分成,这似乎已成为司空见惯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都是腐蚀官员的一剂毒药。
广东省韶关市原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的案子,可谓非常典型。2001年,当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工程的承建权,找到当时任新丰县县委书记的叶树养寻求“帮助”,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叶树养发现有利可图,便安排有关人员通过策划虚假招投标的方式,让该公司成功中标。之后,叶树养向公司索要80万元工程利润作为回扣,在他的脑子里有一个挥之不去的观念:“我帮他揽工程,他挣了大钱,我得点小钱,按劳取酬,理所应当。”在这种职务犯罪误区中,叶树养实实在在地狠捞了一把。
“别人得大头我得小头”,这种不平衡的心理必然导致“讨价还价”、“红眼病”,从而诱发索贿受贿,这是一个新形势下腐败的潜规则。作为官员,掌握的是公权,履行的是职责,只有履行公务的义务,没有得到回报的权利,无论别人如何挣大钱,自己都不能分取“半杯羹”。否则,“小头”也能击倒高官。
切记:压垮骆驼的往往是最后一根稻草。
误区三:
披着合法的外衣就能遮羞
一些公职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济上的交易关系,得到的好处便是双方合作的“利润”或“优惠”,就不能算受贿。他们往往采取以开办公司、合伙投资等名义低买高卖、收受干股,以表面上的合作交易掩盖实质上的权钱交易,试图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钻法律的空子,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
时年56岁的范宪就是一位典型人物。范宪曾经是风光无限的博士、高级工程师,时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他也曾名噪一时,被评为“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中国化工十大风云人物”。这一系列令人羡慕的荣耀,将范宪一步步推向人生的巅峰,也正是这些耀眼夺目的光环,为他日后沦为囚徒埋下了伏笔。
在范宪人际交往中有这么一件事:张某某是制皂集团的供货商,在制皂集团投资江苏如皋,成立上海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时,他在银行贷款、担保借款等方面曾经得到了范宪的特别关照,所以他从自己拥有的南通泛亚大酒店拿出了500万股权转手送给范宪,以表示感激之情。
500万股权是一个诱人的数字,这件事情也确实让十分精明的范宪一时犯过难:直接收下吧,范宪也觉得不大合适,他怕以后出麻烦;拒收吧,他又觉得心理不平衡:我帮了张某某多大的忙呀,没有我的帮助张某某不可能做大嘛。于是,他变通了一下,假借他人的名义收下了这笔巨额股权。
范宪认为,我是借他人名义在张某某的南通泛亚大酒店项目中成为了股东,最多是合伙关系,得点好处是利润分成,不存在受贿问题。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这种交易如何形形色色,房子、轿车、入股和做经营等等,但实质上仍然是钱权交易,隐性权势必然有寻租空间。这种交易并非私人之间对等交易的行为,交易的一方是以公共权力作为砝码的交易,只是一块“遮羞布”而已。所谓的“优惠”、“利润”、“分成”只是一种堂皇的“名目”。只是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使权力期权化。
二、单位公务
误区一:好心办坏事,违纪不违法
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案件中,有的公职人员以“公土打公墙”、以个人没有中饱私囊为借口,弄权渎职;有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玩忽职守,在经济活动中失职受骗,损失惨重;有的擅自挪用公款,使国家失去对公款的控制;有的在土地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非法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土地收入巨大损失;有的在税收征管中慷国家之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税收巨大损失。
这些渎职者尽管没有将金钱装入个人腰包,但由于他们的渎职,却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危害决不能低估,“个人不装腰包”、 “不是故意是过失” 、“好心办坏事”,都不能成为为渎职者开脱的理由。
有这样一个案例:
刘志坤是一家国有中型企业的公司经理,他在任职期间擅自动用国家下拨开发低草场品种的专项资金,用于倒卖进口水果、炒股,几个月之内给国家造成了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致使公司无力进行新草种的开发。检察人员在追溯刘志坤违法犯罪的原因时,发现他在任职期间思想中曾经存在着一个职务犯罪的误区,他认为自己的初衷是急功近利,不是为个人谋私利,不会犯罪。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公司经理,确实负有管理好国有资产并使之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如果他超越法律的界限实施自己的权力,也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刘志坤的违法犯罪事实,再一次给独断专行、自以为是的企业领导敲响了警钟。
误区二:没动的“小金库”不是罪
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关于“小金库”的案例,给很多人带来了心灵上的震撼。
唐文福,原一清车辆厂厂长,在担任领导的十年期间,与会计于小兰合谋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3600万元。然而,直到2006年的春天,唐文福因肝癌去世,两人都没有动用过这笔钱,却仍被检察院指控犯有贪污罪,法院并以统一罪名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尽管有些贪官没有或者说还没来得及把“小金库”的钱装入个人腰包,但由于他们的行为,使国家失去了对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误区三:集体研究,法不责众
有的官员认为违法违纪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为自己开脱,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往往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通过“集体研究”开放绿灯,在“集体研究”的名义下,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可以研究擅自挪用公款,可以研究私分国有资产,可以研究接受回扣,私设小金库,可以研究利用公款挥霍浪费,甚至行贿。集体腐败,利益共享,又可以“法不责众”,个人不承担责任。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官员如“飞蛾扑火”,深受其害。
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着当时震惊整个中国金融界的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在他长达七年的职务犯罪过程中,先后带坏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中银香港的两个班子,共有七名副手及下属跟随他入狱服刑。刘金宝曾经错误地认为,集体研究,用单位小金库的钱为大家发奖金,按劳取酬,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他当时的部下曾在日记中写道:刘金宝决定给每位总经理发10万元。然后,他又说这段时间我们几个人,也挺辛苦,也应该奖励一下。我就说,我们拿好像不太合适吧?他说,嗨,没什么不合适的。他的工资是两位副总裁的一倍,所以奖金呢,也应该是一倍,所以奖金钱,仅仅就在我们四个人当中分。刘得了50万元,我分得20万。如果按照正常的行为,应当由人事部来进行奖金的拟定、奖金的分配,刘金宝对人事部不放心,他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在他可靠的人手里。所以说,我为什么要记日记?记日记的目的就是找个有据可查,什么时候你叫我做的,你说的什么话,叫人家看。根据我的记载,从那时候,到年底一共发了十几笔,数字很大。说老实话,我是很害怕,很担心的。我觉得,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的。
这起震惊全国的大案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法律没有也不会给“集体研究”的违法犯罪开绿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误区四:台上公仆,台下掮客
个别公职人员是在单位公务中,完成了犯罪过程,他们犯罪的过程,思想认识上确属无知。有些官员错误地认为,官员只有在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在权限管辖之外办事收钱似乎不是受贿犯罪。这种误解导致一些官员充当权力掮客:利用各种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自己从中收受贿赂;有的利用影响力谋取利益;还有的在退休后利用“余权”谋取私利。
官员的影响力不可忽视。说穿了,官员的影响力依托的仍是职务地位,无论是否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还是利用本人的职务影响,无论是在职时利用职权,还是离职后利用“余权”、“余威”、“余热”,这种“台下贪”容易诱使权力出轨,破坏市场平等竞争,败坏政府形象。
法律对此作了补充:刑法修正案(七)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其关系亲密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影响力的寻租空间将被法律所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易”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权力掮客”、“权力期权化”等斡旋受贿现象不会成为法律打击的空白地带。由此可见,官员不仅要防止“台上贪”,也要防止“台下贪”。
三、亲属私情
误区一:没直接收钱岂是犯罪
在如今许多公职人员的观念里,存在着这样一种“曲线受贿”的错误观念。“曲线受贿”,指授意或暗示请托人给家人和特定关系人送钱送物,自己幕后操作,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纵容支持家人和特定关系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既收受钱物,又“搞定”事情,完成“交易”。这种“曲线受贿”使特定关系人成为钱权交易的中介,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更容易“浑水摸鱼”。
2007年6月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以犯罪论处。
由此可见,随着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利用特定关系人作案的法律漏洞将会被堵塞,“特定关系人”的运用将掀掉“曲线受贿”的“盖头布”。官员要克服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切不要钻法律的漏洞,利用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身边的人。
误区二:不行贿,不受贿,
撮合撮合捞“外快”
在曲线受贿中有一个罪名,颇有教育警示意义,这个罪名就是介绍贿赂罪。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愚公移山》这个古老寓言开篇就介绍了河南省济源市的自然風貌。岁月沧桑,如今的济源市,愚公的雄姿还在,精神还在,干劲还在,济源人踏实肯干的作风还在。不过,愚公之乡也出了一位智叟王文怀,聪明反被聪明误。他认为自己一无职二无权,既不是行贿人,也不是受贿人,结果却被法庭宣判有罪,并被判处二年徒刑。
事情是这样的:济源市供销社有个职工叫王文怀,他听到公司要盖商务楼准备招标的消息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工程队的老板,跟老板说,“你给我一定的活动费,我能为你揽到工程。”
经过市供销社领导的暗中操纵,那家施工队老板果真“中标”。王文怀向对方索要30万元,往领导家送了20万,自己留下10万。
东窗事发之后,案件水落石出。市供销社领导因受贿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王文怀也被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文怀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中间充当介绍作用,从中撮合,从而使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实现。
误区三:
借国家的鸡,生自家的蛋
亲情是血浓于水的情,人人都有亲情,人人都渴望亲情,但亲情再深也应有度,个人利益绝不能超越党和人民利益,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绝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屏障维系亲情。
亲属之间的钱财往来,是否属于私人关系的赠送,构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逐渐活跃,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这类问题也凸显出来。
下面这个案例中的主角蒋艳萍,就企图用“同妹妹、妹夫的钱财往来,纯属私人关系相送的钱财,构不成违法犯罪”为借口为自己开脱,到头来却法网难逃,下场可悲。
蒋艳萍,曾任湖南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副厅级。从一名默默无闻的普通女工,经过15年的拼搏奋斗,一跃成为“湖南省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等头上罩满光环的“女能人”。
但是,当蒋艳萍的思想中逐步形成了人际交往的职务犯罪误区以后,她却把钱财视为自己的命根子。
蒋艳萍有一妹夫吴有恒,曾任长沙市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时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的蒋艳萍,提出要将其公司刚刚承接到的长沙市第二长途电信枢纽主体工程转给恒基公司承揽,并只需100万元作为交换。在顺利揽到装修业务之后,恒基公司经理吴有恒又提出还想承接空调安装工程,而当时电信大楼建设指挥部已正式发文,决定将空调工程划给六公司。蒋艳萍立即给电信大楼指挥部负责人唐某打招呼,要求把空调工程划给恒基公司,唐某颇感为难,说需要征得六公司同意。蒋艳萍当即表示,六公司方面自己负责,并一再要求把空调工程划给恒基公司。
事实上,恒基公司是蒋艳萍的准妹夫开的私家公司,由吴有恒负责施工,蒋艳萍的妹妹蒋兰萍负责财务,而蒋艳萍则负责揽工程,赚了钱大家分。成立公司不仅为蒋艳萍家人捞钱提供了便利,也为她自己肆意敛财大开方便之门。
蒋艳萍明火执仗地玩弄职权,损公肥私,使六公司1800余万元的业务化为泡影,她本人却得到吴有恒100万元的回报。
蒋艳萍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警示教训。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防止蒋艳萍之类的案件再次发生,就必须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将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真正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我们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杜绝腐败滋生的土壤依然任重而道远。
四、礼尚往来
误区一:“雅贿”非贿
乱世黄金,盛世收藏。自古就有粮油一分利,百货十分利,珠宝百分利,古玩千分利的说法。如今,“雅贿”逐步体现出附庸风雅、充满温情、安全隐蔽的优势,在官场和商海起到了“沟通润滑”的作用。所以,一些古董、字画就长了“翅膀”,从行贿者那里“飞”到了受贿者手中。古玩字画已成为当前某些腐败分子敛财的新手段。
郭生贵从1998年到2006年的8年间,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长,他以职务之便,给一些律师介绍案源,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多万元。可以明确的是,郭生贵早期并没有收藏字画的爱好,也并不精通玉器和古董,然而,当郭生贵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办过一起字画收藏案件后,他开始对名人字画和古董玉器产生了喜好,这个喜好其实是他的一种敛财手段,诸多律师和当事人不惜花大价钱购买名人字画送给郭生贵,于是乎,郭生贵的字画鉴赏能力也逐步提高。
可以说,在郭生贵任职的后期,他对字画和玉石已经到了一种痴迷的程度,他经常在上班期间或者是下班之后,在他那个仓库里面把他收集的或者是收受的东西拿出来欣赏。这已经成为他的一种生活习惯。郭生贵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由他自己编著、即将出版的《字画赏析图册》的清样稿里面,收编了郭生贵收受的数百幅名人字画。在有些字画下面的注解中还毫不掩饰地注明此书画由某某赠送,赠送者有律师、有当事人也有西城区法院的干警。
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所爱所好,不仅是个人品位高低的问题,而且反映出“人品”和“官品”。应该把自己的兴趣爱好与“官德”修养联系起来,有节有度,慎之又慎,当戒则戒,宜隐则隐。应该理解“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不止”的深刻内涵,不能任“爱好”膨胀,变成“恶好”和贪欲。
也许在郭生贵的脑海里,收点朋友送的字画、古玩、宠物,玩的是雅趣,算不上行贿受贿。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任何人用何种违法手段取得的不义之财只有一个用途,那就是充当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好罪证。
误区二:打擦边球钻漏洞
有一些人低买高卖,变相受贿,却自认为“低买高卖,是正常的理财升值,不是受贿”。2011年1月13日《北京晚报》报道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受审一案,报道中有闫永喜高价卖犬,并以这种手段收受500万元贿赂的情节,属于典型的打擦边球行为。
在2007年之前,像闫永喜这一“低买高卖”的受贿手段确实具有隐蔽性。但这几年来,贪官们受贿的新手段层出不穷,给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010年重庆法院审理的文强案中,涉案的360万元的字画未予以认定。据悉,检法两家出现这种分歧,是由于对于字画的真伪和价值没有统一和权威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不能完全排除对于字画真正价值的合理怀疑。
然而,字画的真伪与真正价值如何界定呢?北京市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赝品案,当时尚在世的大师吴冠中亲自在涉案画作上写下“此画非我所画”。但是,人民法院最终却没采信吴老的证明,因为在古玩书画界,作者本人的证明并不算数。
“雅贿”使贿赂的数额难以认定,这是目前“雅贿”行为渐多的原因之一。此外,古玩字画收藏界所特有的“捡漏”、“打眼”行规,也给一些贪官提供了受贿的新方法。行贿者精心安排以后,带贪官去古玩店“闲逛”时低价买了个被认为是赝品的古玩回来,后来一鉴定,发现是真品,于是,该贪官“捡漏”大赚了一笔。
反贪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碰到不少隐蔽的行贿方法。除了“雅贿”外,还有开发商卖给贪官家人房子,然后故意一房两卖,贪官家人告到人民法院以后,开发商再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支付给贪官家人一定的赔偿。
好在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还把用赌博赢钱的形式收受请托人钱财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受贿。
根據这一司法解释,今后只要有足够的证据,都能归到“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这一条里,无论行贿、受贿的外在形式如何隐蔽,都逃脱不了违法犯罪铁的事实,都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误区三:“灰色收入”不为过
原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生一场病、住几次院就能得到几十万元,这些钱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几十年的总收入,本应是人民公仆的朱胜文心安理得地收下这些钱,并轻描淡写地称之为“灰色收入”。
从检察机关依法在他家里搜查出的东西看,类似开业典礼,看病,过年、过节收的奖金、劳务费,这费那费,财务价值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从搜查的物品看,金银首饰、珠宝、项链就有40多件。还有一些贵重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有的放在床底下、地毯下面,有的放在衣柜、书柜、花瓶里。
而朱胜文认为:“这不能算是受贿,只能是人情交往。”在朱胜文这里,“行贿”标签为“人情”,“礼金”注册成“往来”。收礼品,官员面临官德考验;贴标签,法纪岂能网开一面!
礼品不难拒,难拒的是人情;人情不难拒,难拒的是贪念!只要司法不严,监督不力,党性不强,贪念就会屡禁不止,送礼也就会花样迭出,借口不断!
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礼金,与一般人情往来是有本质区别的,礼金是一种人情往来,而贿赂则是以权钱交易为基础的,是一种变相受贿。再说了,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在这种所谓人情往来的外衣遮掩下,自己干了多少违背良心的事?这一点受贿人心里是很清楚的。试想,如没有官袍加身,还有那么多的人情往来吗?
五、法纪观念
误区一:我是一把手,我怕谁
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六大特点,其中一个就是“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在北京市院一分院受理的大案、要案中,“一把手”犯罪的比例高达70%,着实让人感到震惊。由此可以窥见整个职务犯罪中“一把手”所占比例之高!
戚火贵,一位土生土长的儋州农家子弟,依靠自己的拼搏当上了副厅级领导干部,家里人和乡亲们曾对他寄托着许多厚望。但是,由于他私欲极度膨胀,在时任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相继收受600多人的贿赂,涉嫌犯罪金额1400余万元,占东方市全年财政收入的1/5。更令人愤怒和无法容忍的是,他对前来调查的检察官百般阻挠,甚至亲自到公安局开了拘捕证将一位刚正不阿的检察官关了起来,而且这一关就是80天,戚火贵可谓把专横跋扈倒行逆施发挥到了极致。在他看来,“我是一把手,有的是权力,我是领导,我怕谁?”
从一个农家少年到市委书记,又从同代人的佼佼者演变成十恶不赦的全国县处级巨贪第一人。除了戚火贵自身的因素以外,应该说与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一把手”通常是所在地区、所在单位、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的核心人物,正因为他们的地位、权力不同寻常,各级组织部门对“一把手”的任用很重视、很谨慎。如果说,官员是群众队伍中的精华,那么“一把手”则是精华里的精华。“一把手”犯罪比例如此之高,这不仅是官场的耻辱,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只有改革“一把手”制度,使其权力不能在所在地区、所在单位、所在部门至高无上,才能对其权力进行更加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误区二:事后感谢不犯法
说起“事后感谢”,这是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为逃避法律制裁自我开脱的一种解释。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其实质都是钱权交易,只不过事前受贿这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容易使人警惕,而“事后感谢”则因有了一层“感谢”的温情面纱,掩盖了钱权交易的实质,容易使人麻痹。某些公职人员在事前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但拒腐防变意志薄弱者,往往禁不起“事后感谢”的诱惑,成为“事后感谢”的“俘虏”。在他们看来,似乎事前收受钱物是受贿行为,而事后“被感谢”收受钱物则是“人之常情”,可以得到宽容。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事后接受“感谢”不是受贿犯罪,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和悲哀。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华想要贷款。他明知通过正常途径是贷不出款的,于是,他找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的职员仲方维帮忙。很快,在仲方维的帮助下,张承华顺利地从农行崇文支行贷出来3000万元钱。
在贷款业务办理后,仲方维收受山润通公司经理山松给予的一台价值3582元的数码摄像机,并得到张承华82万元的事后“感谢”费。
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确凿充分的证据,确认了仲方维“斡旋受贿”的行为,并以受贿罪将仲方维起诉到人民法院,仲方维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然而,仲方维在庭审的被告席上仍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为他的思想中存在一个误区。他错误地认为:“我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只是为朋友牵线搭桥,都是为朋友帮忙,朋友事后酬谢我,这同犯罪搭不上边啊。”
按照我國法律规定,斡旋受贿,在刑法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无论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只是受贿类型的不同,并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是受贿罪的要件。事前“伸手要”和事后“被感谢”,并无本质的区别,也不影响对受贿罪的认定。人们讲究知恩图报,但感谢不当就会将公职人员“谢”进牢狱。可见,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前门”要堵,“后门”更要防,一定要把不该要的“感谢”,拒之门外。
误区三:贪了就跑,案子就了
曾几何时,“贪了就跑,一跑,案子就了”似乎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 广东省两个银行职员携款潜逃泰国。通过国际间的反贪合作,把他们抓捕回国之后,有记者问他们,你们当时是银行的国库保管员,有机会携带更多的钱出逃,为什么偏偏有整有零地拿了950万元呢?他们回答说,他们在出逃之前曾经听说,只要一个人拿走国家的钱不超过500万元,国家就不会动用刑警组织去追捕他们。如今,这些落入法网的贪官后悔不迭:只要你拿了国家的钱,只要你构成了犯罪,不管你逃到天涯海角,国家都会去追。
还有这么一个发生在缅甸深山老林里的追逃故事:有一个逃犯,她叫郑治新,是云南省孟连县税务局的一个出纳员。当时,她是因为挪用公款67万元用于做生意,最后做生意亏了本,事情败露以后,她和她的丈夫逃到了缅甸离中国边境线不远的深山老林里。应该说,郑治新夫妇在逃亡时还是动了一番脑筋的。他们知道逃到城市会遇到国际刑警的追捕,于是选择了在深山之中藏身,但是他们的行踪还是没能逃脱追逃小组的眼睛。追逃小组与缅甸警方取得了联系,要求他们配合抓捕犯罪嫌疑人,缅甸政府立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与中方合作布下了天罗地网,使郑治新夫妇的行踪完全处于监控之下,结果20多天后,走投无路的郑治新夫妇乖乖束手就擒。
在携款潜逃案件当中,很多人认为只要跑到国外就没有事了,事实上根本不是那样。2006 年至今,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贪官的外逃空间逐渐被压缩。其间,中国陆续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开始广泛利用国际反腐网络追惩外逃贪官。可见,中国贪官隐匿藏身之处是越来越少了。■
实习编辑:姚培琪justiceqiq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