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监督意义上的检察预防权调整

来源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bfy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预防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其履行职权的范围较之其他检察业务更宽,且更具有一般监督的性质。而对一般监督意义上的检察预防权调整,或称在一般监督领域的能动,即在适用主体的认识、范围的调整、标准的划分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一般监督权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能,最早见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及1954年宪法。过去,在一般监督权的行使方面,检察机关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社会各阶层的政治需求与检察权的一般监督职能产生现实冲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检察机关在1967年被撤销,其职权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1978年恢复重建后,检察机关对一般监督权的理解趋向保守、回避,检察监督权更多被理解为诉讼程序中的职权执行,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检察权的行使趋向于个例化、具体化。但与单纯办案业务不同,检察预防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工作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更为宽泛,从工作属性上具有对业务检察工作个例化、具体化的否定。基于此,关于检察预防权在一般监督领域的前瞻性理解,必将对预防实践发挥很重要的影响。
  一、检察预防权所适用主体属性的再认识
  检察预防权的工作范围,从根本上并不必然被理解为等同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工作范围,其并不为后者所囿,这是对预防权业务触角所涉范围再认识的一个前提。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涵盖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责任等七大类五十二个罪名,作为实现检察(侦查)权的业务部门,其业务范围自然为法律所界定,明晰的权责分属有利于职能的履行和义务的承担,而检察预防部门是否必然以自侦部门的行权范围为界限是存有疑问的。预防各项工作规定的散见,并未明确指出这一点,因此对预防职责范围理解上的窄化,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感性的判断、一种历史角度上的“自我约束”,尽管预防部门的历史渊源与自侦部门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总体来说,概念上更多体现在悖职性这一根本,而此类特点并不为自侦案件主体资格人群所独有,且预防权所强调的“制度漏洞”、“风险预警”等概念本身就不具有个体属性,以个案为基础开展预防工作固然可行,却只能是一种社会利益受损之后的弥补和挽救,无法在更广的视角、更深的层次上调整预防策略。至于一般监督概念本身具有的社会风险,检察权在监督权实现过程中目前基以体现作用的公诉权、侦查监督权、控告申诉权等,谨由具体化、个体化的角度,依然体现着检察权的现实实现,或稱检察预防权监督范围的适度调整并不在总体上改变目前以刑事诉讼为主体的“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在不脱离自侦前提下纳入其他职能,延伸自侦视角看待检察预防权,是预防权走向深入的一个认知前提。
  二、检察预防权面对经济转型行权的再适应
  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从业务分工上,检察机关更多侧重于保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资产,具体地讲,其保护的主体主要还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近一段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生越来越剧烈的变革,国有企业本身也在经历着转型、改制的重要转变,而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侵害国有资产权益、损害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贿赂案件,而这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目前存在着一定的困扰。目前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变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贪污、贿赂类的法律解释主要有三项,分别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企业、企业人员的解释》,从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属性上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与实务仍存在一定的距离,但这就存在一定的法理理解上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股份制企业转型的步骤加快,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各种经济体不断涌现,国有资产在这些新型经济体中所起的作用也日趋复杂,单纯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划分管辖就有与现实脱节之虞,预防权的行使也会面临无法取舍的被动,在极端的事例中,对于某特定经济实体在转型过程中发生发现的问题,预防职能部门就会无所适从。
  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尽管经济体制不同,类别属性不同,但其相对于社会来说均履行着平等的社会义务——依法纳税以及其他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其具有内在的要求权利平等的需求。目前,检察预防职能行权涉及范围的“自适应”应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
  三、检察预防范围标准划分的再明确
  检察预防对象的范围,受限于预防活动的几种方式,预防教育、预防咨询、检察建议、行贿档案查询、重点工程预防、调查等,并不能完全涵盖预防工作本应涉及的范围及领域,如预防工作更倾向于与自侦案件办理同步,侧重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备主体资格人,而对于主体资格人的相对方,目前仍未找到一种有效方法进行预防。目前的预防手段与此有关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尽管涉及相对方,但其预防功效发挥作用的仍然是主体资格人,而对相对方,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惩罚性而非预防性。再如学校职前教育,尤其对高校即将毕业走向社会的学生这一最大的“业前人群”缺乏应有的普遍性预防宣传也是一大缺憾,由于检察预防天生具有的涉案性、主体相关性,对学校教育仍未主动介入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事实上,从检察预防防控“悖职性”这一理论出发,对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相对方,对学校的职前教育等领域,预防权应更主动触及。
  四、检察预防能动的底线与职责的再调整
  作为检察一般监督权的行使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对监督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注意力失衡,如只强调前者会导致无形中的自我孤立,而只强调后者则会导致监督的名存实亡。预防在一般监督领域上的能动尤其要避免这一点。首先,预防工作要始终以“职务性”为出发点和底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预防对象主体的身份有“泛化”、“弱化”的可能性,但其“职务性”不但不能被弱化,而是相反要大力加以强化,只有以职务性作为自身履权的指南,预防工作才会真正达到有的放矢、有力有节的效果;相反,摆脱了“职务性”这一最后的约束,预防就会逐步走向传统意义上的一般监督的死路,弊远大于利。其次,预防工作始终要以办案工作作为轴心,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基于职责的根本,离开办案,预防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脱离了办案而单纯预防、创新都是失效的,那将会是本末倒置。最后,预防工作对体制的依赖,要顺势而为,借势造力。检察预防与其他检察职能的相同点是都可以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方式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但最大的不同在于尽管个案的成立是预防开展的重要导引,但并非必要条件,这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个案办理的狭义限制而以预防的角度介入到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
  五、检察建议等具体行权
  方式的再讨论
  从理论上讲,检察预防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由检察权派生出的一种责任,其根本的特征是并不完全以国家强制力为行权保障。实际上,在检察预防业务具体开展中,更多的是以与预防对象相互协商、相互配合的方式开展的,以目前检察预防具体行权方式来讲,主要包括检察建议、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行贿查询、重点工程预防、警示教育等,其中,以检察建议的适用较为普遍,从一般监督的角度出发,预防部门使用这一手段,应更多立足于对客观现实矛盾性的分析,以客观事实(办案实践、预防实践)而不仅是案件事实来分析、预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手段。换言之,以预防目的出发的检察建议的现实适用,本应跳出狭义的基于某种特定法律事实的制度调整层面,而应在以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的基础上体现出检察预防在体制调整乃至法律调整上所应发挥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预防咨询以及预防调查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基于此种目的的预防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就预防实践来讲,预防措施中除上述六种具体形式外,目前使用的专项报告的内涵表述似乎更能体现出这一作用,而检察建议书从形式上看更为适合。尽管目前检察建议本身并没有强制力,然而这一广为人所诟病的“缺陷”体现在这一目的当中,却不失更具有社会现实性,从反面来讲,也是对现实社会风险的一种理性规避。■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
其他文献
“初次不轨”,即“登门槛效应”这一概念来自社会心理学的一个经典实验。美国两位心理学家弗里德曼和弗雷泽在1966年做了一个实验,他们让大学生去访问郊区的家庭主妇,第一位学生挨家挨户登门,请求主妇将一个关于“驾驶安全”的小标签贴在窗户上,这是一个小要求。两周后,第二位学生再次登门访问,要求家庭主妇将一个呼吁“安全驾驶”的大招牌竖立在自家院内,这是一个大要求。实验结果显示,在答应了首次“小要求”的主妇中
期刊
逢年过节礼尚往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礼品回收行业,那么,就说明我国传统礼尚往来的优良文化已经发生变异,正常的人际关系将被扭曲。  节日期间送礼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俗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394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巨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事实上,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公务活动中
期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一家曾坐拥40亿元资产,主业“劳务输出、外企服务”居全国第三的国有企业,却在短短几年间陷入亏损22亿元的困境,究其根源皆因董事长吴日晶独占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大要职,他仅凭一句话,就能随意调动数亿资金。为消除不同声音,吴日晶还贿赂自己的下属。2011年10月,吴日晶因涉嫌受贿2790万元、挪用公款4680余万美元被诉诸法庭。  这则新闻最大的看点并不在于国企一把手腐败,而是
期刊
一直以来我对现今身处“速食时代”的人们是否能够充分消化带有凝重气息的文字而表示担忧,我的期望值甚至仅仅是可以读下去,所以在创作中我努力把一个阴暗的故事叙述得明亮,叙述得更接近生活的原生态。  《原罪难逃》的主旨是想从深层次上探讨法理与人性的问题。作为一本反腐小说,我想提醒读者对罪恶欲望的警觉。当一个个的社会个体都得此感悟,那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必在社会中践行。  “原罪”与《圣经》有些关联,但不
期刊
特邀栏目主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张福强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专业化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相结合,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真践行“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侦防工作主题,走出了一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检察发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社会化预防工作路子,为经济
期刊
特邀栏目主持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王玉兰  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动员社会力量。推动社会预防,已成为预防工作的现实要求和路径所在。安徽省社会化预防工作起步较早,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通过了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省级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为深入贯彻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大力推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检察
期刊
稍稍观察便可以发现,近十年来落网的腐败分子愈来愈朝着“一把手”发展,或者说他们当中暴露出的腐败分子增多了。本文中所提到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原局长湛世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他们都是地方、部门或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对此现状,大多数民众并不感到意外。因为这些东窗事发的“一把手”曾经独立于制度,成为制度的“局外人”。一旦丧失掉约束感,
期刊
配偶及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我们常说的“裸官”。近些年被查出的诸多贪腐大案可谓“裸官”频现。  “裸官”们身上具备一些“野鸽子”的特性,他们四处吃“野食”。自己有退居的地方,也就胆大妄为,肆无忌惮,能贪则贪,能捞则捞。由于他们是孤家寡人,身边没有什么拖累,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风吹草动,自己随时可以拍拍翅膀“飞”走,根本不用考虑自己“飞”走之后的影响。一学者曾精辟地总结了“裸官”贪
期刊
2011年12月31日,武漢二七长江大桥在人们期盼已久的目光中建成通车了,它昂然挺拔的身姿,飞卧在汹涌澎湃的江面上,成为长江上的武汉“新地标”。然而,在大桥工程建成通车的背后,也凝聚着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领导和预防干警的大量心血。他们在严厉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同时,将预防关口前移,积极“发挥职能、强化监督、竭诚服务、保驾护航”,有效保证了“工程质量零缺陷、安全生产零事故、施工人员零举报”、“工程优质、干
期刊
千百年来,奔腾不息的长江不仅孕育了长江流域发达的文明,也催生了南京这座城市。作为中国著名的四大古都之一,南京拥有灿烂的历史文化。时代在发展,南京的文化在积淀中前行。近年来,南京市检察院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连续九年举办“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以下简称“争创活动”),倾力打造预防品牌,不仅将预防文化融入到南京历史文化中,还成功地将预防职务犯罪做到家喻户晓,充分扩大了预防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