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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是在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容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12月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一句。
(二)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机构,可以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已经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再对财政部门所属机构的事务性工作作出规定,并且其中“有关机构”的表述也不清楚。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与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沟通,建议删去第二款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第九条规定中的“选民”修改为“人员”,表述更加准确。为此,建议将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两处“选民”修改为“人员”。
(二)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辞去其他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选举实施细则结合县、乡选举工作实际作出的这一规定,符合选举法精神,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并建议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实践中对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处理很复杂,难以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作全面规定,可暂不作规定,以后根据实践需要再作细化完善,建议删去该款规定。法制委员会对上述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建议将该款规定内容与该条第一款合并,并修改为:“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三)草案第一条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妇女代表的具体比例。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人大代表属依法选举产生,规定具体比例实践中难以操作。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选举实施细则对港澳台同胞能否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全国人大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工作的,可以参加现在工作地的选举;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同时,考虑到涉台、涉港澳选举问题政治敏感性较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规定。为此,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新修改的选举法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另行规定;有的属具体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是在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容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12月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一句。
(二)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机构,可以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已经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再对财政部门所属机构的事务性工作作出规定,并且其中“有关机构”的表述也不清楚。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与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沟通,建议删去第二款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第九条规定中的“选民”修改为“人员”,表述更加准确。为此,建议将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两处“选民”修改为“人员”。
(二)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辞去其他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选举实施细则结合县、乡选举工作实际作出的这一规定,符合选举法精神,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并建议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实践中对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处理很复杂,难以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作全面规定,可暂不作规定,以后根据实践需要再作细化完善,建议删去该款规定。法制委员会对上述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建议将该款规定内容与该条第一款合并,并修改为:“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三)草案第一条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妇女代表的具体比例。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人大代表属依法选举产生,规定具体比例实践中难以操作。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选举实施细则对港澳台同胞能否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全国人大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工作的,可以参加现在工作地的选举;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同时,考虑到涉台、涉港澳选举问题政治敏感性较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规定。为此,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新修改的选举法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另行规定;有的属具体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