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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调查处理案件时,采用的普遍方式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在这种现象的后面隐藏的就是权钱交易,造成的结果是市场秩序混乱。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客观上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如何将这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有机地衔接起来,形成对破坏市场经济犯罪的打击合力,是目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就此谈谈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供大家探讨。
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是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点,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对象和范围所存在交叉现象,将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有机地衔接起来,形成打击合力的一种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强化检察监督权的运用,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约束无限膨胀的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执法腐败,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份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一、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的意义
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调查活动,引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整合资源,精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预防和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及时有效惩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整合资源,增强打击合力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的刑事执法在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整体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两个执法体系,可以有效地整合和共享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可以迅速收集、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可以收集到最有力、最全面的证据,为准确而全面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2、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为案件移送或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保障
行政执法部门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于时间紧、破案难度大、涉案人员多、证人不易寻找、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所能采取的措施方法有限等特点,往往容易造成取证不到位,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出现疏漏等现象,进而导致无法向公安部门移送或难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互衔接机制,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互配合,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就可以从刑事犯罪的视角帮助修正和完善调查方案,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勘查或突发性事件的查处,收集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和维护社会稳定;应邀参与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给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采取检察调查手段和方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案件质量,精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3、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不等于检察调查代替行政调查,讲究工作配合并不取代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相互配合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过程,检察职能部门把立案监督前置到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破、立案阶段,能够全程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交等违法行为进行更全面、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督,将事后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变为同步监督,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及时性、实效性和规范性。
4、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司法机关立案后因证据不足而退回侦查,从而延长了办案时限,也给侦查机关带来了重复劳动,降低办案效率的同时,更容易放纵犯罪,不利于打击犯罪。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执法资源优化利用却能有效缩短办案时限,能有效提高司法机关立案、批捕、起诉的一次成功率;能有效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给快捕、快诉、快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揭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便于我们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作用,在实际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关口前移,着眼防范,加强监督,筑起道德和纪律防线,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的方式方法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协调解决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府局域网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联网共享,及时通报和交换相互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时,检察机关应同步及时介入调查,对调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提出参考性意见,并注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对其中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有权跟踪调查,为今后立案侦查创造有利条件。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时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犯罪的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案件,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参加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性意见。检察机关可设立引导调查小组,分片负责。每个小组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保持直接联系,及时介入引导收集和固定证据,保证重大案件的证据能及时收集到位。
4、监督制约制度。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后,应把立案监督的触角前置到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立、破案阶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调查活动全程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交、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保证公正执法。
5、突发事件联系配合制度。行政调查与刑事调查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6、协作配合制度。检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可根据需要向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检察机关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德清313200)
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是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点,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对象和范围所存在交叉现象,将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有机地衔接起来,形成打击合力的一种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强化检察监督权的运用,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约束无限膨胀的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执法腐败,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份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一、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的意义
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调查活动,引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整合资源,精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预防和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及时有效惩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整合资源,增强打击合力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的刑事执法在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整体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两个执法体系,可以有效地整合和共享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可以迅速收集、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可以收集到最有力、最全面的证据,为准确而全面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2、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为案件移送或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保障
行政执法部门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于时间紧、破案难度大、涉案人员多、证人不易寻找、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所能采取的措施方法有限等特点,往往容易造成取证不到位,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出现疏漏等现象,进而导致无法向公安部门移送或难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建立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互衔接机制,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互配合,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就可以从刑事犯罪的视角帮助修正和完善调查方案,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勘查或突发性事件的查处,收集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和维护社会稳定;应邀参与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给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采取检察调查手段和方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案件质量,精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3、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不等于检察调查代替行政调查,讲究工作配合并不取代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相互配合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过程,检察职能部门把立案监督前置到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破、立案阶段,能够全程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交等违法行为进行更全面、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督,将事后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变为同步监督,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及时性、实效性和规范性。
4、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司法机关立案后因证据不足而退回侦查,从而延长了办案时限,也给侦查机关带来了重复劳动,降低办案效率的同时,更容易放纵犯罪,不利于打击犯罪。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执法资源优化利用却能有效缩短办案时限,能有效提高司法机关立案、批捕、起诉的一次成功率;能有效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给快捕、快诉、快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揭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便于我们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作用,在实际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关口前移,着眼防范,加强监督,筑起道德和纪律防线,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相配合的方式方法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协调解决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府局域网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联网共享,及时通报和交换相互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时,检察机关应同步及时介入调查,对调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提出参考性意见,并注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对其中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有权跟踪调查,为今后立案侦查创造有利条件。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时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犯罪的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案件,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参加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性意见。检察机关可设立引导调查小组,分片负责。每个小组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保持直接联系,及时介入引导收集和固定证据,保证重大案件的证据能及时收集到位。
4、监督制约制度。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后,应把立案监督的触角前置到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立、破案阶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调查活动全程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交、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保证公正执法。
5、突发事件联系配合制度。行政调查与刑事调查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6、协作配合制度。检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可根据需要向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检察机关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德清3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