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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主要针对现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合同管理问题,作出了相关的阐述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控制
1 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
1.1 概述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 广义地讲, 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 狭义地讲, 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 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1.2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基础。如果合同对其中一方不公,必然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利益受损的一方会千方百计索赔,或拖延结算,造成甲乙双方很多纠纷。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在合同签订后,要注意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对于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文字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同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2 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的主要凭证和法律依据。
按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分类, 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按承包单位的性质可以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和单项承包施工合同。
2.2 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将确定的施工任务发包, 鼓励施工企业投标竞争, 从中选用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 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施工行为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还可以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并相当程度地控制工程成本, 是控制工程造价的直接体现。
为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招标过程中合同管理的重点是合同价款的确定, 这就要求招标、评标、定标公正合理, 标底的确定能准确反映当时当地建筑市场的实际变化, 有利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只有这样, 才能合理有效地对合同价款进行控制。
2.3 工程变更与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往往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 业主方对项目常常做一些必要的修改, 或设计方根据业主要求的变化以及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 新增工程”。具体地说就是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包括两部分, 即合同价和索赔价, 所以处理好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举措。处理方法是对变更进行确认, 遵循一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并合理地调整合同价款。具体内容是:
(1) 工程变更的确认。
工程变更常发生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发生变更时, 承包方就应该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确认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 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 →确认工程变更。
(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度。
建设单位( 施工合同中的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 甲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须得到相应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根据变更通知执行,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商( 施工合同中的乙方) 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
由于乙方无权对设计进行变更, 所以乙方因人为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都要报工程师审查, 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方可进行实施,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节约费用或获得收益, 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如果乙方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 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它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行为。索赔是经济补偿行为, 而不是处罚, 处理好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我国对于工程索赔明显表现出经验不足。
工程索赔按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利润索赔。在索赔的处理上应当及时、合理, 在处理过程中要以合同为依据, 注意资料的积累, 同时要加强前瞻性, 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两点, 即索赔时间和索赔原因,这是索赔的关键。
(1) 索赔时间。由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承包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于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者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工程师在受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 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的索赔答复程序如前所述。
如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的各项条款和相应的时间同以上条款。
(2)索赔费用。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价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索赔, 在处理上要分清责任和风险归业主还是承包方, 判定结果直接影响索赔结果中的费用和工期,也就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索赔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3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确定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关系,解决合同纠纷,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合同签订时要强化造价管理的理念,在合同履行中,要对合同造价跟踪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以追求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的管理。
关键词: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控制
1 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
1.1 概述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 广义地讲, 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 狭义地讲, 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 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1.2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基础。如果合同对其中一方不公,必然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利益受损的一方会千方百计索赔,或拖延结算,造成甲乙双方很多纠纷。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在合同签订后,要注意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对于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文字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同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2 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的主要凭证和法律依据。
按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分类, 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按承包单位的性质可以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和单项承包施工合同。
2.2 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将确定的施工任务发包, 鼓励施工企业投标竞争, 从中选用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 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施工行为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还可以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并相当程度地控制工程成本, 是控制工程造价的直接体现。
为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招标过程中合同管理的重点是合同价款的确定, 这就要求招标、评标、定标公正合理, 标底的确定能准确反映当时当地建筑市场的实际变化, 有利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只有这样, 才能合理有效地对合同价款进行控制。
2.3 工程变更与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往往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 业主方对项目常常做一些必要的修改, 或设计方根据业主要求的变化以及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 新增工程”。具体地说就是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包括两部分, 即合同价和索赔价, 所以处理好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举措。处理方法是对变更进行确认, 遵循一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并合理地调整合同价款。具体内容是:
(1) 工程变更的确认。
工程变更常发生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发生变更时, 承包方就应该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确认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 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 →确认工程变更。
(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度。
建设单位( 施工合同中的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 甲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须得到相应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根据变更通知执行,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商( 施工合同中的乙方) 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
由于乙方无权对设计进行变更, 所以乙方因人为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都要报工程师审查, 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方可进行实施,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节约费用或获得收益, 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如果乙方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 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它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行为。索赔是经济补偿行为, 而不是处罚, 处理好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我国对于工程索赔明显表现出经验不足。
工程索赔按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利润索赔。在索赔的处理上应当及时、合理, 在处理过程中要以合同为依据, 注意资料的积累, 同时要加强前瞻性, 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两点, 即索赔时间和索赔原因,这是索赔的关键。
(1) 索赔时间。由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承包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于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者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工程师在受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 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的索赔答复程序如前所述。
如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的各项条款和相应的时间同以上条款。
(2)索赔费用。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价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索赔, 在处理上要分清责任和风险归业主还是承包方, 判定结果直接影响索赔结果中的费用和工期,也就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索赔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3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确定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关系,解决合同纠纷,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合同签订时要强化造价管理的理念,在合同履行中,要对合同造价跟踪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以追求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