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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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人员伤亡惨重,大批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亿元。特大灾难过后,灾区人民不但要面临重建家园的重任,还要与全国人民一起面对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保险救济
  
  汶川大地震不仅造成灾区大量人员伤亡,还给许多家庭、企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也有旅行者因地震不幸罹难。灾后如何获得保险救济呢?
  首先是投保了哪些险种可以赔。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因地震引发的人身意外伤亡、家庭财产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除自杀、斗殴、犯罪、战争、核辐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都可以得到赔偿。
  而对于投保了财产保险的,就要视情况而定了,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广和赔偿金额巨大,因此保险公司一般将其作除外责任处理,即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因此,家庭财产保险通常对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不予理赔。但有些财产保险的险种是将地震引起的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例如,像大地财险不仅有涉及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险种,而且在企业财产险中有一个附加险是地震责任险。除了这个专业险种之外,目前更多的家庭财产险将“地震险”作为附加险。因此,索赔前要看清保险条款中的约定。
  其次是如果保单灭失了怎么办?由于地震中不少房屋严重损毁、遇难人数众多,人们会担心,资料不全或完全灭失的客户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令人欣慰的是,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快速启动救灾理赔机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全力做好理赔工作。各大保险公司不仅纷纷开通绿色理赔通道,使得绝大多数地震理赔案在报案24小时内就能获得及时赔付,而且对于保单灭失的情形,一些保险公司还承诺“只要客户能提供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不需要保单,核实后都能得到及时赔付”。
  旅行者遭遇地震不幸受伤、死亡的话,如果只有旅行社投保的旅游责任险,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因此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投保了旅游意外险,是否能因地震而获赔,也要视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而定。
  
  向灾区捐款的鼓励政策
  
  汶川特大地震后,许多个人和企业通过当地的红十字会捐了一定金额的现金。其中一些人和企业并不了解向灾区捐赠可以享受一定的鼓励性政策。
  个人或企业向地震灾区的救济性、公益性捐赠,是可以享受一定的鼓励性政策的,这种鼓励性政策主要是指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进出口税收等税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税法第六条第2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此可见,我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向地震灾区进行救济性、公益性捐赠以后,可以享受到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向地震灾区捐赠物资还可据此享受到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3款同时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因此,向地震灾区进行救济性、公益性捐赠有突出贡献者还可依法受到表彰。
  但是,我国目前的减免税手续太过繁琐。并且,目前受政策的限制,企业和个人只有向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捐赠,才能够享受免税的待遇,这意味着直接捐赠是无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
  支持地震灾区重建,迫切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简化减免税的手续,让减税政策成为鼓励捐款的手段,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为地震灾区重建家园献一份爱心中来。政府应尽快出台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纳税人向社会团体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慈善、民政部门所作的捐赠,可凭捐赠票据。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受地震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孤儿收养
  
  汶川大地震使一些原本享受着家庭温暖的孩子瞬间变成孤儿,这些孤儿牵动着人们的心,有许多人希望收养震区孤儿。但是,收养孤儿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的。收养孤儿一定要合法,一定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依法收养,不能个人私自收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合法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被收养孩子和收养人产生法律关系上的“血亲关系”,双方具有和亲生孩子一样的权利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寄养,被寄养孩子生活在寄养家庭,但监护权仍属于相关的民政部门。同时,寄养家庭要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寄养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诉讼时效的计算
  
  因地震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那么相关的诉讼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呢?
  对当事人诉讼期限的掌握应当从宽。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中,地震对于诉讼期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第一 百三十七条还赋予法院对于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也对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相关诉讼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指出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显然,地震是“不能抗拒的原因”,但对于“障碍消除”如何理解,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地震几乎是瞬间发生的,而造成的通讯、交通中断和各种公共设施的瘫痪则是处于持续过程中的。具体哪天能认定是障碍消除日或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鉴于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因此对于“障碍消除”应当从宽掌握,最好是在震区大面积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后,以便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被地震中断的相关诉讼行为。
  对司法机关诉讼期限的掌握应当从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规定有刑事强制措施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抗诉期限等等。通观《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诉讼期限这一问题上对司法机关的要求相较于诉讼当事人是更为严格的,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刑诉法对于侦查期限的延长作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为了充分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是不容超期或中止的,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以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由于诉讼需要可以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从客观上来说,任何一个期限都有可能因为地震原因而中断。如果某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在还没来得及讯问的时候。地震发生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决定或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那么,由于地震因素的出现,上述情形下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逮捕后的讯问行为?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情况下,应不应该对其释放?原则上,司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诉讼期限,不能因为地震的原因而拖延办案。在上述情形中,应当在恢复办公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讯问,如果因故不能讯问,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
  
  房屋贷款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有关震塌了的房子是否仍需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议论风生水起。
  今年5月19日,央行、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有商业银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人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人还是需要继续还贷。但由于灾区群众损失巨大,很多人已无力偿付欠款,甚至有的贷款者已经遇难,偿付已成为不现实的事情。
  广东安格律师事务所向南律师表示,受地震破坏的借款人的房屋,客观上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实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已完全丧失了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尚持有银行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而汶川地震摧毁的多是乡镇的房屋,对于某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借款人来讲,房屋可能就是他的全部财产,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其他财产,在生存都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履行还贷显然非常不现实,哪怕诉诸法律都无法强制执行,这就不是需不需要应不应当还款了,而是能不能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破产制度,穷困潦倒无法成为废除债务的法定理由。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银行提出延长还款期限等解决方法对于贷款的有效清偿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消费者买房贷款时,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虽然因为地震导致房屋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房屋抵押合同终止,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当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本来就存在交易风险,如果房屋倒塌,借款人也已死亡,假如留有遗产。银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没有遗产或者借款人虽然生还,但已无力还款,对于银行来说就是交易风险。
  同时,向南律师也表示,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放弃债权就意味着银行自有财产的直接缩水。显然与企业的终极目的——盈利是背道而驰的。此外,由于我国很多银行都已上市,考虑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银行显然希望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免除还贷,从借款人角度看当然是合理的,但是从银行角度看呢?在法律面前,合同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另一种合理是一种畸形的合理,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人们对于房屋损毁的赔偿通常会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获得相应的保险救济。“通常情况下,银行都会建议贷款者购买相关的房屋意外事故方面的保险。遇到因地震等天灾而导致房屋倒塌等情况时,已购保险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由其承担大部分的还款责任。因此,申请房屋贷款时最好购买保险。”金焰律师说。
  而向南律师则认为,基于地震险属于巨灾险,给保险机构带来的风险相当高,保监会对于附加地震险条款一直是严格控制审批的。所以,恐怕在这次地震中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和企业通过保险途径弥补损失的几率会很低。同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朱凡女士也认为,获得保险救济的前提是已经投保,并且不属于该保险的免赔范围。保险业通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购房者,很难因地震造成的损害请求保险赔付。
  事实上,2003年后的贷款购房保险已不再强制要求购买,鉴于房贷险是购房者自愿购买,而不少购房者认为该险种的赔付范围较小,只有爆炸、火灾、雷击等灾害发生时才予赔偿,而且不赔房内财产只赔房屋毁损带来的损失,因此愿意购买房贷险的人已日渐减少。
  目前,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地震条款。金焰律师说,如果将地震列为拓展条款,通过对房屋损失情况鉴定, 一般会按照标的金额的80%予以赔付,如果房屋出现垮塌现象会予以推倒重建,这种情况下,将按重建金额80%来赔偿。不过,即使在地震中获得赔偿,对于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人或企业来说,银行仍将享受优先受偿权。
  据了解,美国等发达国家或是在我国的港台地区都设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该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国家公权力清理自然人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汶川地震发生后,有关人士重新开始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个人破产制度,为无辜的灾民尽可能减少灾后的经济负担。向南律师说,早在多年前,就有学者呼唤建立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但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仍然未将其纳入,立法机关对此的解释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执行起来是很严格的,如破产后不能打车、不能拥有手机、不能开公司,找工作也受影响等,而且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则有面临再次被诉讼的可能性,内地目前并不具备这样的环境。”金焰律师说。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及合伙等非法人企业越来越多,在经营中一些自然人债务沉重,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是正常的。由于自然人不具备破产能力,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针对此种情况的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国家司法的权威受到蔑视和对抗;另一方面,负债的自然人将终身背负沉重债务不能翻身,也不利于个人生活和事业的重建。因此,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国际交往的角度考虑,我国应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5·12”汶川大地震应该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契机,在地震中失去财产的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清理不能清偿的债务,将更有重建新生活的可能。
  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发生“9·21”大地震后,同样面临着房贷还款问题。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内免除台湾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而商业银行则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本息还款期限一律推迟5年,同时用被免除的营业税额来平抑呆账、坏账。如果此举还不足以使灾民重建家园,那么还有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完全使灾民从巨额债务中脱出身来。这种三管齐下的政策组合,极大地缓解了灾民的还款压力,同时也确保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灾区遗失物的处理
  
  汶川大地震后,在废墟中会发现许多群众财物。对这些财物应该如何处理呢?
  非常时期发生的情况应该非常处理,不必拘泥于常规处理程序。在震区发现的群众财物应当上交临时成立的指挥系统或当地政府机构处置。届时,确定财物所有人应该是政府机构善后处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现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又不能找到物主的,应当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能确定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如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相关财物收归国有。
  
  企业获得补偿
  
  在这次四川大地震中,企业遭受了人员和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企业能够获得哪些赔(补)偿呢?
  企业在地震中遭受的财产和人员损失,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赔(补)偿:
  1、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的,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当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企业人员伤亡的,因地震发生时是工作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人员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另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其中,人员伤亡的,需由企业向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而人员失踪的,则须待符合法定条件宣告死亡后,方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
  3、企业还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救灾补偿,具体数额和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制定。企业可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向政府领取相应的救灾补偿款项。
  
  企业破产
  
  灾后,有些企业已无力重建,或根据情况已没有必要重建。这些企业是不是需要申请破产呢?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企业是否需要申请破产,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具备足够能力清偿债务,是否能够继续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毁损并不必然意味着受灾企业需要申请破产。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仍具有竞争力,无形资产价值潜力巨大,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避免破产,重现生机。
  当然,如果企业丧失了清偿能力,就可以申请破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主体可以是受灾企业本身,也可以是债权人。还可以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并不一定要实施清算,因为清算通常就意味着企业走向消亡。所以,企业破产法还设置了缓冲地带——企业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获得债权人的理解而避免清算。
  这里有两个重点需要注意:一是破产案件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灾区法院的重建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破产案件程序漫长,实体复杂,远非简单小额诉讼可比。进入破产程序后,随之而来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集也会因灾区的交通不畅、通讯受阻等困难重重。因此,启动破产程序,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并不合适。二是破产案件除了关注债权人的利益之外,另一个重点关注对象就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因此次地震而具有了职工和灾民的双重身份,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也是灾区破产案件的特殊之处。
  所以,如果要在灾区结束自己的企业,并不一定要申请破产,选择自行解散应是相对比较适合的途径。
  
  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
  
  突如其来的大地震使许多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受到严重影响,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于灾害引起的这类合同纠纷,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在法律上,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也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可见,因地震灾害的发生,导致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为此,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通讯、通信条件恢复的情况下,及时将发生地震的情况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否则,对于对方扩大的损失,遭受地震灾害的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另外,在通知不可抗力情况的同时,受灾企业也可以告知对方企业对合同履行的态度,是要求全部解除合同还是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以便对方作出合理安排,避免扩大损失。
  
  经济合同的继续履行
  
  有一些合同是震前签订了但还没来得及履行的,在灾后重建中,这些合同的继续履行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企业该怎样处理呢?
  地震使得不少企业房屋倒塌、人员伤亡、通讯中断、电脑数据库被破坏,周边相关商业环境也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变化下,有些合同如果仍按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可能已经毫无意义,甚至会对灾区企业或者其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企业需要明确如何处理合同关系、如何承担因地震引起的损失。
  比如,某企业在震前刚建成厂房。购买了大型机械设备,但是这些设备尚未运到。地震后,该企业的厂房倒塌,这时如果卖方继续将这些大型机械设备运来,这家企业也无法用于生产,甚至还会成为负担。所以,这家企业可以要求机械设备的卖方变更合同的履行时间,延迟交货,同时该企业也可以相应的延迟支付货款。
  反过来。如果该机械设备在运输途中遭受地震灾害,致使机械设备无法交付,那么机械设备的卖方也可以要求迟延交付或者双方就协商确定不交付了。不过,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承担,就要视双方约定的交付形式而定了。如双方约定是安装交付的,那么机械设备的损失就得由卖方承担;如双方约定是买方自行提货的,那损失就是买方承担。
  所以,灾区企业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及实际情况,要求相对方就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后继续履行,同时明确如何承担因地震造成的损失。
  
  经济合同毁坏后的诉讼举证
  
  在这次地震中,许多企业的合同资料被毁损。如果发生纠纷,企业可能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中。对此。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法律纠纷多种多样,举证责任也会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因此,合同资料毁损不一定就意味企业会面临举证不能所导致的败诉后果。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分配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这些证据在地震中毁损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实践中法院会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查证相关事实,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比如,付款情况可以从银行调取汇款清单,或从税务部门调取所开具的发票等等,发票往往就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条件允许,甚至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弥补书面证据毁损灭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的,例如合同文本等当事人双方都会各自保存备份的资料,则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证据。
  如果遇到某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实践中,证明的难易程度、举证人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证明能力的强弱差别等因素,都会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考量因素。
  当然,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扣钱捐款
  
  为四川地震灾区同胞捐款,本是善举,但却有企业嫌捐款数额不够多,没面子,强制扣除员工奖金凑数。广州一个大型餐饮集团将旗下3000多名员工的奖金强行扣除,作捐款之用。员工们认为,捐款应是发自内心的义举,戴上强迫、规定的帽子可就变味了。
  该企业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未经劳动者同意使用了其应得的收入,属侵犯他人财产权行为,已触犯我国民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员工若与企业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国家荣誉立法
  
  汶川地震发生后,广东、安徽、唐山……从全国的四面八方,一些自发投入到抗灾中的人赶赴灾区。在一堆堆废墟上、一个个安置点,搜寻生还者,搬运物资,消毒防疫……这是一群值得尊敬的普通人,他们有个名字叫志愿者。
  “应该对他们的精神给予国家最高荣誉奖励。”许多人发出这样的呼吁。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人群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而且,即使是在正在酝酿的国家荣典法的立法讨论中,也未涉及到对这些在国家危难中挺身而出的普通公民的荣誉奖励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和政府对个人的评价减少了物质鼓励,更多地强调精神激励。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实行军衔制时曾颁发过八一勋章、解放勋章、独立勋章外,其他各行各业中,比如工会有劳动模范、五一奖章;共青团有杰出青年、五四奖章;妇联有三八红旗手;航天有“两弹一星”功臣奖。获奖者都是忠于国家的英才。获得的全是部门性荣誉。目前。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仍未建立。
  曾提议国家荣誉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说,荣誉感的心理诉求植根于每一个自然人的心里,有卓越成就的人更加注重名节,一个人如果获得了国家授予的荣誉勋章,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将伴随其终生。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同年12月中旬,原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以来,有关部门对建立这一制度的正式表态,表明此项工作已经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所有的立法、学理讨论中,国家荣誉勋章授予的客体都集中在“为社会发展、声誉和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精英人才”上,缺少对向自发投入到抗震救灾中这类公民的客体讨论。
  有法学家认为,国家荣誉立法应该全方位考虑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客体,不能只限于精英人士,平凡者在国家危难之时做出的不平凡的事,也应该获得国家奖励的荣誉,以此激励更多的平凡人为祖国骄傲的情感。
  北京空军指挥学院教师郭松民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奖励人们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这最容易导致的一个偏差就是,人们为了得到金钱而不择手段。而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其意义就在于提出一套不被市场规则所左右的价值体系。国家授予荣誉的标准主要不是金钱,而是那些表现出了高尚品质或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人。一个人,只要他足够高尚、正直、勇敢,为国家建立了殊勋,就应该获得国家荣誉勋章。
  虽然目前国家层面的荣誉奖励制度没有建立,但在我国宪法中可以找到国家荣誉制度的渊源和依据。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都有相关规定。
  “国家荣誉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就是一种依据宪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依据宪法对国家享有宪法权利,同时,个人又需要根据宪法对国家承担必要的宪法义务。在建设国家方面,国家应该对那些向国家履行宪法义务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的个人,通过国家荣誉制度来肯定个人对国家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可以激励其他个体积极履行宪法义务,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昌盛多作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说,这次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无数的高尚公民,说明我国需要在国家荣誉制度中设立一个优秀公民称号。
  针对获得荣誉者产生的程序,王琳建议,应该细化宪法中有关国家荣誉的条款,具体的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及其对象、荣誉方式等都应有专门立法规定。
  
  责编 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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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日,埃及曝出考古重大发现——一座公元8世纪的古城堡重见天日。为这次考古发现做出重大贡献的是一位获得埃及文物部门特许的中国考古爱好者,他的名字叫李金培。鲜为人知的是,李金培曾是一名国内的罪犯,能变成外国政府特许承认的专家,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差点命丧他乡。而这一切的改变,只因为他当初对女儿撇下的一个弥天大谎……    欺骗女儿    1965年,李金培出生在被称为六朝古都的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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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口述 吴迪王 玉琴整理  在人们印象中,非洲是一片干旱少雨、遍地黄沙的荒凉之地。它有着全世界最大的流动性沙漠——撒哈拉沙漠。令人惊奇的是,与大漠为邻的西非小国毛里塔尼亚,却因渔类资源异常丰富而远近闻名。中国小伙张剑在这片神奇土地上的经历,令人耳目一新。    世界鱼库    我是安徽芜湖人,从小在长江边长大。18岁时就跟着父亲登船出海,在东海和黄海上捕鱼捞虾。2006年秋天,因受雇于国内一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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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一名小伙子,为了早日迎娶自己喜欢的姑娘,在与女友约定共同存钱买一座房子之后,心急的他竟然想出一个快速挣钱的方法——网上卖身,结果被女友发现,婚事泡汤。  这个叫马龙·汤普森的小伙子是英国米德尔塞克斯郡西德雷顿市的建筑工人,他的女友叫米歇尔。最近,米歇尔的朋友要举办一个派对,为了给这个派对增加一点刺激,米歇尔和另一个朋友开始搜索男性陪护网站,希望给朋友的派对找一个男性脱衣舞表演者。结果她在男性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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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7日晚,上海市一家工厂的修模工刘胜厚正在加班,突然接到母亲从安徽合肥老家打来的电话。母亲痛哭着说:“你快回来!小林出事了,他自己把命根子剪掉了啊!……”刘胜厚听罢,顿时瘫坐在地!刘胜厚的儿子刘林才15岁,他为什么要残忍地这么做?这起悲剧,又给了天下为人父母者怎样惨痛的教训呢?    空窗期    在刘林的记忆里,他的孤独岁月是从2001年底开始的。那天下午,家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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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嘉是一个敢于冒险并善于思索的中国姑娘,她用那双犀利的黑眼睛,在竞争激烈的美国餐饮业里发现了商机,创造了一个新职业——美食猎人。短短两年间,卢嘉从一个身无分文的大学毕业生,到有百万余元存款的商人。她的生活令很多年轻人既羡慕又惊叹。    去老挝碰运气    2004年,22岁的安徽女孩卢嘉到美国留学,酷爱美食的她选择了大名鼎鼎的美国餐饮学校,这所餐饮学校坐落在纽约东部哈德逊河的上游。  和众多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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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纽约的一名金融家承认自己犯有重罪——教唆卖淫以及促使未成年人卖淫,并在法庭上签署了认罪协议,他被判入狱18个月。  这个名叫Epstein的金融家今年55岁,拥有亿万家资,在当地声名显赫,没有人相信他会犯罪。警方是在调查一起性侵犯案件时,无意中发现一个令他们吃惊的线索——这个亿万富翁付钱给几个未成年女孩,作为回报这些女孩在他家中为他按摩,其中牵扯到性侵犯行为。警方顺藤摸瓜,最终掌握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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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美国警方头疼多年,且在全球范围内遭通缉的哥伦比亚最大贩毒集团头目维贝尔·瓦雷拉,最近饮弹身亡。这个凶残而狡猾的毒枭没有想到他能成功躲避警方的枪口,却难防同伙背后的黑枪。  据了解,瓦雷拉原是一个警察军曹,一次意外事件他被卷入其中,并因此失业,随后加入黑帮。几年后,他开始从事越境贩毒活动,而且把生意越作越大,引起一些国家警方的注意。由于他将数量可观的可卡因等毒品源源不断地运到美国境内,美国政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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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1月28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地区举行公审反革命分子胡肇汉大会。胡肇汉不是别人,正是当年的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里那个人人皆知的草包司令胡传魁的原型。现实生活中的胡肇汉并不是糊里糊涂的草包,他阴险、狡猾、凶残,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魔王。据不完全统计,胡肇汉曾以各种残酷的手段。杀害我党军政人员53人、无辜平民156人……  在人们愤怒的声讨声中,审判长庄严宣布:胡肇汉罪大恶极,判处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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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纵火与失窃案件的发生,芬兰公路管理局最近给部分高速公路路边的公共厕所安装了新型电子门锁。这套电子门锁系统是芬兰发明的。安装了电子锁的厕所门口都有简明的标示,解释使用方法,使用者只需按照上面的说明用手机发送简单代码就可以把门打开,同时该系统会记录下使用者的电话号码。如果发生犯罪事件,警察可以通过电话号码进行追踪。  人们若要使用公共厕所,只需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就可以将门打开。但如果你没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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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际法庭一名检控官要求法官把苏丹总统巴希尔作为头号的嫌疑犯加以逮捕,这是国际法庭首次起诉一名在任的国家元首,此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名检控官称,巴希尔应该对达尔富尔发生的暴行承担刑事责任,并指责他犯下10项种族灭绝罪,以及强奸、袭击平民等罪行。苏丹当局警告说,国际法庭的举动将危及该地区和平进程。国际法庭的法官们可能要用几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发出逮捕令。    责编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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